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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浙江省海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以23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关于组织农户刚需建房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开展调查的决定》.“特定问题调查”这一监督“利剑”在海宁市首次被唤醒,开启该市人大监督工作新篇章.(《人民代表报》2016年9月2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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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性监督--组织代表视察、调查、检查等,到刚性监督--质询、否决、罢免以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人大监督方式不断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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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还专设“特定问题调查”一章,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和范围、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等,作了全面的、统一的规定.然而,这一刚性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却少有运用;也可能基于此,“特定问题调查”等人大刚性监督手段被写进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还特别强调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下面,笔者理论结合实际就激活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谈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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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苏军率调研组到浙江云和县就“云和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开展专题调研.
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为什么直接去调研县级人大的履职实践?这次调研的强力推导是,张德江委员长就《浙江人大》反映云和县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特定问题调查的新闻报道《唤醒沉睡的力量》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组成联合调研组了解该县采取特定问题调查这一监督形式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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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委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违法失职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它不同于一般的视察和调查,而是一种法定的监督形式,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为查证某一重大问题依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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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人大制度”研究资深专家蔡定剑指出,特定问题调查是人大监督“武器库”中的“重武器”,是人大常委会根据一定的程序,认为有必要时启动的一种监督手段。2008年10月,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潇湘平湖“得月舫”游轮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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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礼和在省人大会议上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首次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就加强“四小”监管制定法规、作出决议.这份答卷给“舌尖上的安全”注入满满的“福利”.
回溯到7个月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吃螃蟹”,成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是人大监督的“重型武器”.监督利剑出鞘,人们更关注下文.这份答卷无疑给“舌尖上的安全”注入满血能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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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专题询问是创新人大监督工作方式的生动实践,是人大常委会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这为进一步完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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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是监督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之一,也已成为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常规动作"。如何让人大监督工作卓有成效?广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从督促审议意见落实做起,让跟踪问效常态化,切实加大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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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问题调查”是监督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就某一专门问题所进行的一种调查活动,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多年来一直很少开展,在全国范围都处于探索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特定问题调查写入其中,指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当前,加强对特定问题调查的研究非常有必要,在此提出一些个人观点,与诸位读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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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权威性、综合性意见,它直接关乎人大监督的成效.监督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规范审议意见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始终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
关于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到底是常委会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一直是有争论的话题,以至于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定位也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应为人大常委会.一方面,审议意见的法律属性表明应由常委会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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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虽然宪法规定了人大罢免,撤免职务,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硬性"监督方式,但人大经常采用的是听取工作报告,开展视察检查等"软性"监督方式,使监督工作难以见到成效.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人事监督进行的探索创新,但由于述职评议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评议的主体、程序、效力等方面还有待于完善,如对述职评议的定位、述职评议的主体和对象、评议前的准备、评议会的组织、评议后的处理等问题都缺乏操作性的程序法律规定,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有许多不成熟的做法,不适于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可先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探索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进一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使述职评议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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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权威性、综合性意见,它直接关乎人大监督的成效.监督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规范审议意见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始终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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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三十一年来,监督工作稳步于渐进、渐深的发展过程。寓支持与监督当中,并真正体现宪法与法律的精髓,各方的实践与探索从未止步。特定问题调查,就是这样一把法定的、重要的、高端的监督“利器”。它是由人大或其常委会组织,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展开的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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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在此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近年来,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方面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一方面,《宪法》第67条和第10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根据宪法、法律和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有七项监督权,即:评议并表决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权、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对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质询权、对涉及法院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权、特赦权以及对法院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人大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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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如何处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文/崔厚元
根据现行法律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后,其担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既可以“自行终止”,也可以由本人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辞职而“相应终止”.
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