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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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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我国法人犯罪刑罚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人犯罪(corporate crime),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人的一种反社会的活动。本来,法人是作为民法上的主体被创造出来的。法学创造法律人格概念,从而将现实实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社会的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的范围。法人因此作为一个社会有机体,被立法赋予了法律上的人格,并作为具有法律生命的社会人进入现实世界。法人在诞生伊始即在现代民法的舞台上扮演着主体的角色,是与自然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的主体。法人犯罪也必然和自然人犯罪一样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我们就此拟对法人犯罪的刑罚体系设计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21,(1):51-60
要探究法人本质论争的实质,就有必要揭示其社会背景,这就是近代以来社会组织的现代化变迁。面对这一历史变迁,萨维尼一方面维护封建团体的特权地位,故主张其具有完全超越于其成员的独立本体和伦理人格;另一方面又认为新兴团体虽然具有独立本体,但并不具备伦理人格,其法律人格源于国家的拟制。耶林则将绝对主义观念贯彻到底,彻底解构法人的实体性,完全否认法人的主体地位,因而认为所有法人都没有独立本体,真正的主体是法人的成员或受益人,法人只是一个拟制的法律符号;而基尔克则认为法人不仅具有独立本体,还有伦理人格,其法律人格只是伦理人格在法律上的体现。可见,法人本质的论争不仅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律技术之争,也是对于法人人格的哲学和伦理价值之争。  相似文献   

3.
论法人人格权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4,26(4):51-57
团体人格是用作区分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财产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 ,既无社会政治性 ,亦无伦理性。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 ,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 ,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无精神利益 ,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 ,且不具有专属性 ,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须 ,故法人无人格权。  相似文献   

4.
尹田 《法学研究》2003,(4):3-14
自然人人格是由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般法律地位 ,不同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权利能力。人格权为自然人获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一般法律地位从权利角度进行的表达 ,自然人直接依据宪法生而有之 ,并非由民法赋予。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私权化 ,系由民法形式逻辑结构需要以及团体人格的塑造等原因引起 ,反映了一种狭隘的民法实证主义观念。人格权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及一般人格权的创制 ,导致私权化的人格权向宪法权利的回归。团体人格是对自然人人格在民事主体资格意义上的模仿 ,法人不享有人格权。  相似文献   

5.
法人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在其参加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许多问题,都涉及到法人的所属国问题。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是按法人的属人法即法人所属国的法律来确定。法人在其参加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纠纷,有时按法人的属人法解决。一国给在本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法人以什么待遇,也因法人的所属国不同而不同等等。由于法人和自然人同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两者同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律行为能力,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将表明自然人所属国的“国籍”运用到法人上,以法人的“国籍”来表明法人的所属国。  相似文献   

6.
法人主体相对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团体拟人主体化是民法二元主体结构形成的基础,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概念在大陆法系学术和立法语言中占据统治地位。作为集合体的法人团体经法技术的整体化抽象和个体化拟制,已然取得了同自然人一样的基础主体地位,掩盖了其群体性和社会性本质,危害甚巨。法人主体相对性思想揭示了法人主体的技术性、非基础性和难以同自然人类比的形式意义;分析了法人本质的集体性和技术智能工具性,并以公司法人为例阐释了法人的"生死"相对性、独立相对性和本质上的技术智能工具性,为深入解读法人的主体形式化、交易控制客体化和关联非独立化现实,实质性反思和完善法人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原理性指南。  相似文献   

7.
一、产品责任权利主体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其权利主体,是指因产品缺陷遭受财产、人身损害的人。但哪些主体可以成为产品责任的权利体,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责任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仅包括自然人即消费者个人。法人不宜作为产品责任赔偿的权利主体,因法人对商品具有检验能力和检验义务,如果法人确实因商品缺陷受到损害,应当依合同责任或一般侵权责任请求赔偿。但法人工作人员或职工或其亲属受到损害时,可以成为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①。笔者认为产品责任的主体除自然人外,…  相似文献   

8.
人的生物性和伦理性体现了人的主体性本质,及其对权利的要求。生物意义上的人被确认成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本质的尊重,是主体法权要求的确认;而法人人格的生成更是法律对社会物质条件法权的尊重。因此,赋予社会交往参加者以法律人格,是法律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屡见不鲜,而在立法中,尚无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界对此探讨颇少,本文试图揭开企业法人的面纱,对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做些有益探索。一、法人人格的确认及立法之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是社会组织的人格化,确认了法人的主体地位,而且也说明了只有那些被法律赋予法人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人。所谓法人人格是指…  相似文献   

10.
关于法人犯罪的法律思考张成亮一、法人犯罪的概念法人犯罪,是指法人代表人或者法人决策机构授意的其他人,为了法人利益,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拟人化。自然人的意志表现为行为人的决意,而法人的意志则...  相似文献   

11.
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历史表明,顺应社会的现实需求,民事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由过去的自然人、法人扩展到现在的非法人组织.判断非自然人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应当包括:稳定的组织、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家庭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家庭和家庭成员无论在财产享有、意志形成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家庭的稳定性是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法律应当顺应现实的需要,赋予家庭以民事主体地位,使家庭和个人之间关系清晰、明确,既保障家庭的整体利益,也维护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12.
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法哲学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骁克 《政治与法律》2021,(4):109-121
当下人工智能主体学说面临诸多问题,需从法哲学视角予以审视。就人工智能本体而言,其行为具有自主性,不宜纯粹以客体相待;从他者期望视角观察,人工智能拥有道德责任能力,系道德主体。法律主体理论经历了由自然人有限人格到全面人格,再到自然人、法人综合人格的演化过程,呈现客观化趋势,不唯理性、意志等主观要素论,其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提供了栖居空间。在目的论意义上,人工智能能够推动积极向善,助力美好生活,实现显著的经济社会价值,作为法律主体具有合目的性。在当代,传统主体哲学转向,人的哲学危机引发新思考,尤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主体-客体范式发生变化,客体主体化的历史经验及当代实践显现一种哲学可能性,即主体不限于人,从而强化了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3.
ROSS ZUCKER 《Ratio juris》1995,8(2):199-211
Abstract. In the history of liberal theories of property, the predominant model deduces a right to highly unequal amounts of property from a premise that the person is primarily independent and self-determined. But modem social theory, communitarianism and critical legal theory have generated strong support for an alternative premise of social self-determination of the person. These theories have not, however, adequately explored the logical implications of social personality for the justifiable degree of equality of income under property right. This study reasons a right to some significant equalization of income from a premise that the individual is socially self-determined. The supporting argument develops a different concept of social personality than found in prevailing social and communitarian theories. With regard to property,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conceptualize the formation of the individual by and within the system of economic relations. The personological premises are also developed differently from Marx's analysis, which overemphasizes the production side of the economy. The present analysis examines the individual in the consumption side as well. But in contrast to the subjective-individualist conception of the consumer in neoclassical economic theory, we will utilize a conception of socially self-determined consumer wants and self-seeking. This social-personological premise proves to have strong egalitarian implications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under property rights.  相似文献   

14.
刘召成 《法学研究》2012,(5):121-135
局限于19世纪的哲学认识,权利能力仅被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其他人和组织形态的权利能力被忽略。因而,当迫切需要法律对这些人和组织予以调整时,传统权利能力的规定成为不可逾越的体系障碍,必须通过法律续造的方法构建部分权利能力制度。事实上,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制度的构造以及立法上的一些规定已经为部分权利能力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例支撑。部分权利能力是在部分而非全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民事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它通过考察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人和组织的人格状态和特定法律关系的价值和目的来认定。部分权利能力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不但包括胎儿、死者与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还包括其他一些人和组织的部分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15.
论法人人格权制度扩张的限度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分析自然人人格权及由此类推得出之法人人格权制度发展的近代路径会发现,所谓法人通过扩张其精神性人格权而成政治实体的政策担忧,实为对法人制度扩张主攻方向的误判。在人格权扩张明修栈道的掩护下,法人借助其类推自自然人的广义财产观念指导下的法人财产制,跨越了公、私法律界限,这使旨在防范法人公法化的法人人格权类推适用中的种种限制都失去了意义,因此应将类似监督之注意力转向法人财产制度方面。  相似文献   

16.
胎儿的准人格地位及其人格利益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胎儿是一种人类生命,但又不是人;其不具有现行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又必须享受一些权益的法律保护。对于胎儿的人格地位,民法理论素有争议。胎儿属于准法律人格者。准法律人格即非完全法律人格者亦非完全无法律人格者。它是法律立足于胎儿的生命特质、胎儿保护的价值理念以及民法人格制度的立法逻辑所作出的人格定位。准法律人格者享有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的人格利益及其权益保护规则。  相似文献   

17.
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抽象人格,法人不仅是民事主体,同样可以成为刑事主体。法人犯罪已被正式纳入我国刑法典之中。法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也可以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享有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8.
私法中的“人格”范畴含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拴林 《法律科学》2008,26(4):51-58
在私法理论和制度中,“人格”范畴具有“主体资格”、“主体”、“主体特质”、“主体性要素”四种含义。其中,“主体资格”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之主体的法定条件;“主体”指特定的实体获得主体资格后的法律状态;“主体特质”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据之享有主体资格的其客观上所具备的属性;“主体性要素”则是人格权的客体,指自然入主体得以构成的且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客观要素。这四种含义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主体资格”是“主体”得以形成的法定条件,“主体资格”范畴也就是用来描述“(某种)实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的“转化关系”的概念;而“主体特质”和“主体性要素”都是指“主体”(或拥有主体资格的“实体”)在客观上所具有的属性,这两个范畴都属于描述某种“事物”的概念。  相似文献   

19.
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薛军 《法律科学》2004,22(1):50-55
法人可以享有某些种类的人格权 ,在现代已经得到理论和立法实践的确认。在民法典中不宜从这一角度对法人权利能力施加一般性的积极限制。承认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具有立法政策判断上的妥当性 ,对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法人享有人格权属于立法上的技术性的手段 ,能够保护组成法人的自然人以团体的形态而表现出的人格性的利益。在中国民法典中 ,对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问题可以作出原则上的认可 ,但允许判例和学说来具体确认法人可以享有何种类型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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