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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 73条对代位权作了规定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代位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确定的 ,但在代位权的实现规则或者说是代位权实现后果的归属上理论界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 ,按照债的保全制度的本来趣旨 ,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形式 ,在代位权实现后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再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这一规则称之为“入库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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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解释》)第 1 1条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这对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 ,正确审理代位权诉讼 ,保障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 ,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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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遭受 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债的相对性理论,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除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外,还引入了次债务人;除债务人的财产外,债务人对外的债权(即次债务人的财产)也成为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物质保障,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与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涉及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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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之一,它是对债的一种保全制度,是专门为债务人不积极的行使自己权利从而危及到债权,由国家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可以保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我国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定体现了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环节中债权人代位权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同时,作为法定的代位权,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提前约定好,债权人都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文依据代位权的一些重要理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进行辨析和探讨,且对其提出一些观点,期望能帮助修改和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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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所体现的金钱给付义务与民事执行标的物的差异,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人若想实现其金钱债权,则应该向法院申请行使民事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请求权,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为之;在特定物债权执行中,当债务人给付特定物不能但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以该财产折价赔偿,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财产予以变价,以实现其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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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外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财产总和为责任财产。作为自发的社会准则,“欠债还钱”具有很强的正当性,要求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且不得恶意削减其财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是防范责任财产异常变动的基础性制度。其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在于否定责任财产层面的权利变动,而代位权实际上就是将债权的行使权或收取权临时性地授予或让与给债权人,以便充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相关原理及建立在该原理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亦是公司法上各类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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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实质在于赋予债权人直接追讨次债务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与大陆法系意义上的代位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在简要分析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后,对代位权行使的债权人与仲裁协议、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仲裁意愿和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公平合理利益这三个关系进行法理考察,最后得出代位求偿权情形下的仲裁协议效力不应及于未签字第三方的必然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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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求偿权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经济危机以来预防债务危机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系统分析研究了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以期能够帮助债权人代位行使好其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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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其规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并无不妥。据此,相应发生拟制的债的免除效果,即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只要次债务人未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履行清偿义务不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让与的保证清偿责任。对由此产生的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应设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且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的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还不够完备,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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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代位权的性质及实践操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的保全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而赋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即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行使方式。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债权人为保全债权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衡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债务人自由”两种价值 ,从而保全债权。对其构成要件 ,我国合同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笔者在这里不再赘述。但是 ,代位权制度与实践操作的有机结合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努力。一、有关代位权的性质之探讨关于代位权的性质权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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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的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非正常低价转让财产等不当减少财产行为而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行为的权利。《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程序及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问题因缺乏明确的规定而见仁见智。许多法官认为,被申请撤销的行为都具有财产内容,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的案情相对比较复杂、需要耗费较高的司法成本,所以应该按该行为所指向的财产金额,比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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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权效力相对性原则,将其效力扩及到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方,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为了平衡代位权的实行效果,出现了“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理论”两种观点。本文通过对债权人能否就行使代位权后所得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范围两个问题的分析,认为代位权制度创设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债权人代位权效力上应当以“入库规则”为根本,同时完善补救措施,从而使代位权制度达到原始的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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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鼓励交易、保护财产交易动态安全和善意无过失的债务人的目的,应当承认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的给付可获得与对真正债权人的给付同一的有效清偿效力,但为平衡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又需要对这种认定做严格的要件限制,只有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发生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的给付为有效清偿的效力,从而引起债务人与真正债权人之间债的关系的消灭等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