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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在规定其修改提案权时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修改提案权都有所区别,它不仅排除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人大代表团的修改提案权,而且排除了人大代表的修改提案权,这样的规定是有背法理和我国的宪制的,其有效性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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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的相对性,债的效力仅及于债的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则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这就是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着眼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那么则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我国并没有采纳传统的“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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