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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与当事人的质询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规定很少且可操作性差,而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随意取舍更加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我们在现有的鉴定制度条件下,应正确认识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和当事人在鉴定阶段的诉讼权利,从程序方面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充分运用司法鉴定的手段,审查判断证据,及时查明争议事实,正确发挥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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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基于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功能而产生。鉴定结论作为鉴定人的判断更需要制度控制和程序检测。然而,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未能较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即使进行了相应改革,改革后的司法鉴定制度仍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当以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功能及其应然性作为基础,建立具有保障鉴定结论可信性功能的鉴定制度和具有检测鉴定结论可靠性功能的诉讼程序,以使司法鉴定制度能够满足诉讼证明的高标准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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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作为一种证据,司法鉴定具有双重属性:实体上的科技性和程序上的诉讼性,从不同角度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真实可靠、公正权威。司法鉴定制度必须包含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及其结论在内容上具有符合科学规律的正确性,在程序上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可以分为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政管理制度与针对具体鉴定活动以及鉴定结论的审查和采信的诉讼制度。为实现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应当完善各项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并使之内在协调、彼此连接,形成协调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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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的发展带动了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和扩大,鉴定结论的危险性与重要性的并存促使人们探寻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规范。英美法系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强调对其依据方法的考察,大陆法系强调诉讼程序对鉴定结论的制度。在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鉴定人的适格性、鉴定的关联性、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和鉴定的程序性要件上完善我国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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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从鉴定制度的运作实际来看,主要有两个问题,即重复鉴定和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公正性问题。完善证据制度还需从立法来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主要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司法鉴定管理中最基本的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条件。在诉讼实践中,鉴定结论往往是以单位的名义而没有鉴定人员的署名。因此,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中,应明确鉴定人负责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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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理念与司法鉴定制度重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司法鉴定活动应符合一系列体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诉讼理念,即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及证据裁判等。在这些基本诉讼理念的指导下重构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内容是:建立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采取措施确保鉴定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明确鉴定结论的非终结性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