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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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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给予非财产损害赔偿与否,即受害人能否基于对方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司法实践上众说纷纭,但持否定立场的观点占据主流地位。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法律给予受害人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与否的客观依据应以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为基准,而不应以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的请求权进行衡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化理论的发展,特别是对人格商品化理论的逐步肯定,违约受害人亦应有主张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新观点     
合同违约也应通用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新公布的《解释》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违约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现行立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将侵权民事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  相似文献   

3.
违约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因为它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受害人得到了法律救济,从而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平衡。深入探讨如何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对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司法的顺利进行是大有裨益的。本文试就违约形态的划分、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及各种违约形态下如何计算赔偿范围等方面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4.
略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涵义及法理分析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赔偿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害的范围。违约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受害人得到了法律救济,从而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平衡。深入探讨如何确定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对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司法的顺利进行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5.
熊进光 《行政与法》2002,(12):61-63
贞操权是以保持性纯洁之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应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对贞操的侵害必然会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和痛苦,应通过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对犯罪人的刑事制裁并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允许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2,(3):17-25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对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可以进行赔偿,但未明确具体的救济路径。既存在直接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也存在须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前提的违约或侵权路径的次级选择问题。是否以责任竞合为条件,应着重关注对侵权过错要件的取舍。无过错责任之违约损害赔偿以合同关于未来的风险分配为正当性基础,该分配很难涉及精神损害;“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规定亦使得纯粹精神损害被排除在外。故为实现责任成立评价上的一致性,应以同时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适用前提。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将导致局部不可兼容、解释成本过高等问题。对《民法典》第996条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读,可消除上述弊端,且有助于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李杰 《时代法学》2023,(3):82-98
对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则,解释学上向来存在着离因损害赔偿和离异损害赔偿之争。学界理论和比较法上的做法倾向于采离异说,而司法实务立场实则更青睐离因说。基于家庭法的封闭性与个人利益的全面保护考量,应兼采二者。受害人基于婚姻关系所生之期待利益原则上可获救济,但应通过类型化,明确其限度,谨慎适用。基于婚姻关系所生之信赖利益可作为期待利益之替补,从而例外地具备可赔偿性。对于配偶权之保护,应由家庭法之封闭体系予以规范。由此,仅当对方存在严重侵权行为之时,受害人才能对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的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其他固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则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般侵权责任规则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在构成要件上,权益侵害人主观上需存在重大过失,但受害人的主观状态不受无过失之限制;在权利行使上,该损害赔偿责任于婚内不得主张,于离婚后则皆可主张,原告在离婚诉讼之后亦可单独主张,诉讼时效原则上自离婚后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8.
人们普遍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只能发生在侵权责任中,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本文旨在探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赔偿规则的构建。  相似文献   

9.
颜丹 《法制与社会》2012,(3):275-276
在我国,通说认为只有基于侵权责任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现行法律对此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本文通过论述精神损害在合同违约中的客观存在性、救济的必要性、国内外的立法状况和制度构建猜想,呼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以完整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对正义的追求。  相似文献   

10.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传统的理论上被认为是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区别。另外,由于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在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要以侵权为由提出,因此反对以违约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声音依然很强大。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现实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危欢 《法制与社会》2010,(19):12-13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充分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价值,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而言,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明确,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是否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可谓是众说纷纭。本文将从分析否定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观点,以及正面分析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基础两面,论证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能性以及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张卫英  王梅霞 《河北法学》2006,24(5):113-116
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是否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问题上,我国立法缺乏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的有关批复持否定立场.然而,确立公务员损害赔偿责任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必要性,应当从国家赔偿法和民法两个方面,完善相关立法,共同构建公务员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3.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上至今仍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专门问题,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关系不大。尽管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然而该规则并非万能,它无法解决仅仅因为违约但不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持反对意见者所提出的种种理由虽然值得重视,但均不足以成为立法政策上拒绝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法理依据。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迫切期待打破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神话,在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但在实践中只有单纯的人身权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能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全部物质及精神方面的损失,因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失方面,精神损害不予考虑,使得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笔者建议完善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扩大被害人权利主张范围,即被害人在刑事附民事诉讼中得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目前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从立…  相似文献   

15.
刘子乾 《法制与社会》2011,(6):48+50-48,50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我国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少,且存在缺陷.本文从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入手,概括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类型,并针对本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只在因侵权为由而起诉时才可适用,而在违约之诉中则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违约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因而,依据违约行为而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应独立于依侵权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保证当事人选择上自由与公平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7.
刘朋 《当代法学》2012,(2):91-97
传统奥地利侵权法对"精神打击"案件受害人给予赔偿的立场相对保守。进入21世纪,奥地利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并推动了《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草案》相关条款的制定。《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否适用于"精神打击"案件尚存争议。由于法律传统相近,奥地利"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指引。  相似文献   

18.
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对于违约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学理上仍然存在争议。文章首先考察了比较法上相关的立法和判例,然后从法理的角度论述了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最后尝试总结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领域的适用范围,并指出我国应当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发挥判例的补充作用,构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性骚扰侵权责任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骚扰是指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包括语言和动作在内的一切与性有关的挑逗、侵犯和侮辱等方式,造成他人生理、心理损害或精神紧张的行为。它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性尊严权,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依法主张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性骚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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