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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承认土地空间权的存在,但没用赋予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城市的土地权利系统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日本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设立了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和空间地上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将土地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将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由国家对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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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由于土地的分层利用、立体利用日益普遍,空间权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随着《物权法》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权制度在我国迈出了第一步。至于空间役权是否有在我国设立的必要,目前尚有争议。空间役权是空间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特殊的存在价值。空间权的设立,一方面是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需要,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都无法替代,另一方面是解决新的空间利用社会问题、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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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从民事基本法层面开创了我国土地空间权制度的先河,更新了我国传统的土地利用模式和权利观念,但其条文规定极其简洁,给土地空间权的实际运行带来诸多不便。本文试从土地空间权的渊源入手,分析其含义、性质及内容,并对其在法律体系中的运行规则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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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空间利用权之概念、特征、性质及其存在条件的分析探讨了空间利用权与空间权之区别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针对我国有关立法的现状,提出我国物权法对核心物权土地权利的规定应考虑未来实践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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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已成为世界范围的普遍趋势。空间权具有物权属性,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其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而空间利用权又可分为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这不仅将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排除在外,而且也昭示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笔者通过分析空间权与传统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欲确立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本文提出了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举的立法模式,以期完备的空间权制度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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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下空间权产生于城市化发展与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双重需求。西方典型国家立法中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空间权制度,我国物权法及相关立法没有确立此具体制度,无法为城市化发展利用地下空间提供法律规范,不利于地下空间有序有效利用。笔者认为应构建地下空间权制度,明确其登记取得方式、登记管理部门以及权利人的优先权等诸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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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建筑技术的发展,空间利用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价值,空间不再附属于土地,能够独立成为权利的客体。空间权是对以一定范围空间为客体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的综合表述。理论上,物权性质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空间永佃权、空间地役权,结合实践中空间开发利用需求,我国立法只需引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地上权)概念即可,《物权法》对于空间权类型也可做相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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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上下空间的使用权具有不同的名称,其中包括区分地上权说、分层地上权说和空间权说。我国理论界采纳空间权说。对于土地空间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也存在争议,有人主张独立物权说,也有人认为不是独立的物权,而主张综合权利说,也有人否认独立权利的观点,认为应包括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土地空间使用权的客体应该是独立于土地的空间,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视为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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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受制"是我国司法实务中现实存在的一个问题。本文以湖北省南部地区某县作为调查对象,运用传统方式和互联网,直接收集第一手资料,全面分析多起真实典型案例,探求我国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受制"的原因:认为主要是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关系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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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空间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空间权完全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人也仍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空间利用的权利.空间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支配的范围是有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支配,而超出的支配范围由所有权人享有,并由所有权人进行支配.因而,对土地上下的空间,只要未予明确的,剩余权利都应归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权人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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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但由于土地分层利用极为复杂,且该条款又过于简单,因而,如何理解、适用该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已设立单一的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基于土地对空间的吸收,空间利用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从地上权人处获得,这种权利实为"空间利用权"。在分层使用下,土地和空间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对于分层土地使用权,有必要基于客体对地上权进行事实上的分解。空间地上权会受到比普通地上权更多的限制。权利人通过出让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包含的空间范围不应设定过大,因为土地和空间的纵向分层利用在土地上下狭窄的范围内最有必要。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确定以后,国家保留了其上下的空间所有权,并可将其出让给其他主体。登记机关在确定该空间范围以后,可予以登记。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不便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上下空间进行限制,则该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一致的,登记机关应比照国家依出让设定空间地上权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空间地上权,办理过户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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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下空间权建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地资源的紧缺,使得人们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转向立体,但我国在地下空间的立法方面是缺位的,本文从地下空间权的主体,客体和性质三方面对地下空间权进行剖析,分析其对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借鉴外国的立法例,对物权法的立法体系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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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制度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深受土地公有制、房地分离制度以及多元化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影响。在理解地役权的客体、设立主体、从属性等问题时,绝不可生搬硬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或学说。另须注意的是,地役权只是一个高度概括的属概念,其由土地役权和建筑物役权两个种概念抽象而来,而土地役权或建筑物役权之下则包含形形色色的像通行权、汲水权、眺望权、建筑支撑权之类的内容。因此,在理解地役权制度时,须同时并用具象分析、抽象分析这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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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2):94-109
我国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实效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功能定位有偏差。其核心功能本应是"辅助规划实施、实现公共利益、重置土地发展权以及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但现行立法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作为其要件,极大地限制了其作用空间。为充分发挥政府优先购买权特有的制度功能,应当在制度上转型和重构:建立特定规划发展区域的政府优先购买权;将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客体由土地扩展至不动产;放宽政府优先购买不动产的价格限定;优化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机制;强化对政府优先购买权的自由裁量约束和外部监督。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优先购买权与不动产征收、土地收回、土地收购等制度的功能互补,进一步健全我国土地利用管制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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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城市地下空间权是对土地立体利用的产物,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各国和地区相关立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规定主要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就权利支配范围而言,城市地下空间权仅涵盖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在公示方法上,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存在及变动除遵循一般登记法理外,还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特定基点作为空间高程测算的基准。我国应区分不同的分层利用需求,通过有偿出让或划拨方式将空间权让渡给他人,并允许权利人在空间内再行创设空间权和有条件转让地下空间权。城市地下空间权基本规则在框架上应由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部分所构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