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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9 毫秒
1.
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郑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冯某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原、被告村民组范围内张贴向原告赔礼道歉的道教书,另赔偿原告冯某的精神抚慰金1500元。  相似文献   

2.
前不久,浙江杭州的一名律师起诉电影《英雄》插播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申请杭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对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英雄》加映广告的证据进行保全后,律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向原告退  相似文献   

3.
原告广州市马辉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其从中国乒乓球协会网得知第一被告中国乒乓球协会向全国征集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标志后.设计了系列标志方案。并以创作人原告法定代表人马继辉的名义向“组委会”投稿,但迟迟未见公布招标结果。2005年2月底。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进行投票选择活动。其中20幅入围作品中有一幅与其没有入围的作品雷同。2005年6月。原告收到主办者退稿。目前,涉案标志已经开始正式使用。原告认为被告中国乒乓球协会及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推广单位北京三鼎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报刊、电视、互联网及其他宣传媒介上公开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故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标志图案版权归其所有: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4.
原告郭先生诉称,其受被告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之邀,共同开发“金书”《孙子兵法》,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该书的古文编校及相关工作任务,享有该演绎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于原被告只是口头约定了有关报酬事宜,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报酬时.遭拒绝,原告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报酬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08万余元,赠送样书一部。  相似文献   

5.
案件追踪     
《中国服饰通史》引发著作权纠纷 原告孙先生诉称,被告宁波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被告陈先生和徐先生主编的《中国服饰通史》一书。该书中大量使用了《中国古服舆论丛》、《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及《中国圣火》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二百七十余幅,且均未注明出处。 原告孙先生认为三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故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城区××贸易发展公司 被告:佛山市城区××玩具厂 1999年3月15日,原告以被告生产的拼图图案侵犯了原告独家创作的作品“宇宙神”的著作权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诉称:“宇宙神”图案是原告独家创作的作品。原告按该图案所生产的拼图自1998年3月投放市场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  相似文献   

7.
一、案件基本情况案号:(2002)二中民初03119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立案日期:2002年3月21日结案日期:2002年9月20日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①(一审判决已生效)诉讼参加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公司)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2.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和原告会员苏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13,182…  相似文献   

8.
原告:陈兴良,男,45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彦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兴良因与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图书馆)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d-library.com.cn)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  相似文献   

9.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相似文献   

10.
案例概况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黑白画集》中。  1998年丹妮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丹妮”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 图1 图2   1999年4月,何某以丹妮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  相似文献   

11.
原告:杜海生,男,30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原告:杜满生,男,27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被告:杜喜生,男,3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第三人:杜永生,男,45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第三人:杜海鱼,女,21岁,山西省平定县人,农民。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因与被告杜喜生发生房产确权纠纷,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是第三人杜永生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现被告杜喜生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依法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为全家人共  相似文献   

12.
2003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华纳”诉“唐人街”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被告唐人街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3首MTV作品,侵犯  相似文献   

13.
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软件公司诉称,被告上海某软件公司开发的B软件,几乎全部抄袭了原告A软件独创的用户界面,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告辩称,用户界面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不应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被告两软件的用户界面亦不完全相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三仕公司因与第三人海南祥禾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于2001年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祥禾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仕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该案诉讼费由祥禾公司负担。但该案生效后,虽经多次催要,祥禾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同时查明,2001年12月18日祥禾公司以电汇方式交付给被告渝海公司1540万元,该电汇凭证上载明的汇款用途为购房款,但经证实其实为借款。该借款至今未归还。法律解析 1.原告是否能向被告渝海公司主张代位权? 原告三仕公司因与第三人祥禾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业经新华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且该判决已发乍法律效力,故原告对祥禾公司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祥禾公司应依法向原告三仕公司清偿该债务。《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祥禾公司不依法清偿对原告所负担的债务,却又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被告渝海公司主张自己债权,此种行为已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故原告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告渝海公司主张代位权. 2.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原告三仕公司曾与第三人祥禾公司发生过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并获得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但该纠纷的诉讼标的为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原告三仕公司虽再次与第三人祥禾公司发生诉讼,但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代位权法律关系。因两案的诉讼标的不同,故不属于重复起诉。  相似文献   

15.
按照我国传统理论,对于侵权案件,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全球性,在网络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地难以判断,这给原告起诉带来很大的困难。本文力图另寻他途,主张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享有管辖权,以方便原告起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6.
一、问题的提出2004年5月底,评弹老艺人于某以某市评弹团侵犯其评弹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权为由,将评弹团告上法庭。该案一度震动了江浙沪的评弹界,各媒体也纷纷报道,甚至被称为中国“说唱艺术版权第一案”。原告于某诉称,《康熙皇帝》系其创作的作品,多年前原告应某市评弹团之邀,给被告演员无偿授艺,但之后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演出原告创作的评话作品,甚至录音录像并许可他人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市评弹团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某市评弹  相似文献   

17.
1999年3月,美国微软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非法使用、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侵害了其软件著作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市场损失人民币150万元等。19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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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沈建平、宗希乙共同诉称:二原告于2003年8月合作创作完成了《306种注射剂临床配伍应用检索表》(以下简称《306表》),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后,原告已经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现原告发现由北京图书大厦公开销售,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公开出版,天津金彩美术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丁力、丁德  相似文献   

19.
原告张某诉称,1999年初,被告王某就“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向原告提出合作意向。原告遂将“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公司《整合报告》交给被告,该资料包括了十二金钗形象定位、编制、招生管理办法,丁作任务、发展方向、演出计划、音像制品创作、改编、出版、发行等女子乐坊的全部详细操作方案..后被告王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另一被告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了“女子十二乐坊”.实施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与原告“中华女子乐坊”《策划文案》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王某以合作为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了原告创意策划的《策划文案》和《整合报告》,由此为被告世纪星碟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故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998元及精神损失。  相似文献   

20.
从乌苏里船歌案看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由来“乌苏里江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这首由著名歌唱家郭颂传唱40年的歌曲却引发了著作权纠纷,歌唱家郭颂等被推上了被告席。原告方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认为《乌苏里船歌》(下文中简称为《乌》)是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反映赫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民间文艺作品”。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乌》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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