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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08 毫秒
1.
知情权作为信息权之下的前提性子权利为各国征信立法所保护。在个人信用信息收集过程中为确保信息主体充分享有知情权,个人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采用告知收集和同意收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大部分琐细信用信息和负面信用信息应采用告知收集的方式;对于敏感信用信息和有关财产状况的琐细信用信息应采用同意收集的方式,在采用同意收集方式时应适用默示同意原则。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后的知情权保护主要体现为个人征信机构确保信息主体查询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个人信用以判定个人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为内容,具有为授信人预防和规避交易风险的功能,历经人格信用、制度信用到数字信用的发展变迁。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权以聚合的个人信用信息为载体,是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主体共同对个人信用信息商业化利用的产物。个人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之间形成的“个人信用权结构”与“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结构”高度重叠。在民法典的体系框架内,个人信用权属于名誉权的经济利益部分而非其子类型。个人信用信息具有商业利用与公共管理的双重功能,由此形成的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属于社会信用体系,但是两者在规范目的、运行机制与法律后果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个人信用权人同意权的范围应结合金融服务活动的目的并通过动态的场景分析、风险评估、利益均衡机制等综合判断。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认定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然后适用《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要件规定。除精神损害之外,个人信用权受侵害的直接后果包括失信惩戒产生的损失与恢复个人信用支出的费用。  相似文献   

3.
域外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及对我国征信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鉴于个人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个人征信制度是现代信用体系的基础,其中所涉及的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保护是个人征信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所以在我国建立健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合理借鉴域外国际组织和征信发达国家立法保护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的做法和经验,必将有助于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个人征信系统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在全社会普遍呼吁信用缺失的背景下,加快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已经成为金融业界和全社会的共识。征信体系的建设必须以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为基础,而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直接关系到个人权利保护问题。目前,在我国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尚未出台,而发展个人征信业务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个人信用征信势在必行,而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存在着信用信息的流动与隐私权保护的矛盾冲突。目前,我国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平衡这对矛盾,但是笔者认为还存在诸多问题,只有完善隐私权的一般规定、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个人信用活动的具体规则,才能真正保护个人信用征信中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用报告尚是“单方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的“信用档案”,客观记录了公民个人的信用活动,比如偿还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情况。我国的个人信用报告建立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之上。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法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所有的数据由信息产生的源头提供,具体有提供贷款的机构(如各商业银行)、提供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机构、  相似文献   

7.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悦丽 《法学杂志》2007,28(4):158-160
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在基本原则、立法模式选择上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因征信活动与其他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范围、公开和收集方式、当事人权利设置等方面的差异,因而在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该彰显其特征与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个人信用征信是解决我国目前信用缺位的有力手段。为了使征信体系得到较全面的法律支撑,需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文就美国和欧盟对个人信用征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我国有关立法现状,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和促进个人信用征信业发展两个目标出发,对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提出了立法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9.
李奎 《法律与生活》2020,(10):37-37
上了征信黑名单,对生活有哪些影响?该案判决有哪些现实意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就此进行了法律解读。任战敏律师表示,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诚实守信是一项基本原则。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相似文献   

10.
在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中,个人信用信息上客观地存在著多重权利,相互交织,相互冲突.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加强社会管理,则需要确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在信息的征集、加工、流转环节个人信用信息的财产权属性也不容忽视.因此,客观分析个人信用信息的各种权利属性,平衡各种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有利于完善个人征信立法.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孙颖 《现代法学》2006,28(3):91-97
我国目前正在着手修改的《合伙企业法》,拟增加关于“有限合伙”的内容。在有限合伙相应的破产环节上各国一般均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予以调整和化解。加之我国家庭整体负债率高,居民个人消费和社会的整体经济形式存在失衡,个人破产立法势在必行。目前我国消费信用体系正在建设之中且已初具规模,中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但是个人破产是一把双刃剑,应当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和合理的财产扣押范围,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债务清偿计划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并实行人格破产和限制消费制度,同时应避免金融机构为获取贷款利润滥发信用卡,鼓动消费者过分超前消费。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法律定位分析系指对数据库保护的具体法律关系定位而言。在我国征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权利主体是谁,具体权利及权利内容如何,需要在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征信国家信用立法、管理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路径选择并给出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13.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increasing role played b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economy,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legal and public policy problems. Since 2013, China has accelerated its legislation efforts towards prot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Cyber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ok effect on June 1, 2017. Legal scholars focus on the nat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cuss the necessity of enacting specific laws on prot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attempt to propose relevant draft laws regard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however, is not only a legal issue but also a political one. We need to look at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about legislation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Why has China sped up its legislation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ince 2013? Is privacy, civil rights, or legal interest the main reason behind the legislation? Only after plac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n a broader context, can we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underlying logic and dynamic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can perceive the potential content and possible future of these legisla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Internet industry development, the social consequenc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fringe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re the main drivers of China’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egislation.  相似文献   

14.
白云 《北方法学》2010,4(5):105-112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使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问题凸显出来。征信体系克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但也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法律作为一项平衡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在个人征信体系的运行中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信息提出了既要开放、又要保护的制度需求,一个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隐私权保护平衡的法律制度体系亟待建立。  相似文献   

15.
张华 《行政与法》2022,(1):120-129
基层网格化治理领域中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具有特殊性,具体体现为融合性、持续性、广泛性与不可回避性.目前,我国基层网格化治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健全、个人信息获取方式不科学、个人信息收集缺乏对称性等问题,根源在于管理体制思维的潜在影响、网格化治理对象权利保障的缺失、基层网格化治理资源要素配置失衡以及基层网...  相似文献   

16.
彭錞 《比较法研究》2022,(1):162-176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了特别规定,但未明文解释其适用对象或澄清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国家机关应采广义,除了通常的国家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和规章授权组织。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和民法典第1036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具有多元的合法性基础:法定基础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订立、履行合同或人事管理所必需,为应急所必需,合理处理已自愿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意定基础指取得个人同意;酌定基础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而合理处理个人信息。不同的合法性基础对应不同的告知同意规则,需准确理解适用。  相似文献   

17.
传统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是基于个人信息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确定的对世权保护原则;而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尤其是实名制的实施,导致基于信息收集契约关系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主体的确定性特征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本质变化,并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原则提出新的挑战。经过对实名制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考察,我们应当重新构架新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具体而言,实名制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应当包括个人信息自决原则、信息收集处理合法原则、信息收集处理规则公开原则、信息收集处理双方地位平等原则、个人信息收集数量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有限原则、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救济责任原则等八大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两种相对立的模式,学界通常认为个人信息权赋予个人排他性的支配权,这与个人信息的公共性相矛盾。个人信息的公共性并不必然反对权利模式。一种广义的公共性包含着个人信息所负载的公共利益,个人信息的公开化也是网络时代个人和商业交往的必要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模式。公共利益具有多样性,正是某些公共利益支持了权利。权利所蕴涵的主张权确保了人的尊严和自由,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做不到这一点,它不具有义务指向性。但在立法模式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要以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为主,这是由网络空间个人信息的性质决定的。  相似文献   

19.
丁晓东 《法学家》2020,(1):64-76,193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依赖于公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位。在公法与公法理论上,有两种看待个人信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确权保护;另一种观点则将个人信息视为他人言论自由的对象,个人信息的自由获取与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但这两种观点都无法从整体上理解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观点忽视了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属性与公共属性,而个人信息作为言论自由对象的观点则忽视了个人信息背后的多重权益。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与社会流通属性,应当确立一种"个人信息相关权益被保护权"。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出发,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在具体场景中确立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行为的合理边界。基于场景的行为主义规制更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特征,也将为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条超越欧美的中国道路。  相似文献   

20.
张涛 《现代法学》2022,(1):125-143
政府数据开放并非静态的单一行为,而是动态的系统过程。借助数据生命周期理论,可以将政府数据开放解构为数据收集、转换、存储、公开和使用五个阶段。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确立的最新规则,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可能同时存在于政府数据开放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然而,政府数据开放中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式主要采取“基于结果的方法”,重点关注政府数据在公开时的状态,依靠技术性匿名化手段,难以有效应对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风险。与此相对应,“基于过程的方法”与政府数据生命周期、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序化和数据安全全流程管理相契合,可以弥补“基于结果的方法”的不足。通过将风险预防原则和程序、技术、经济、教育和法律等手段分散放置在政府数据开放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在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数据开放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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