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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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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具有先进的立法意义,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对不可抗辩条款采取肯定的态度,在保险法中明确将不可抗辩条款列为对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却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两年的时效起算点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本文在此就上述规定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2.
梁鹏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5):102-112
我国规定保险合同复效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这种模式容易导致保险人滥用同意权阻碍保险合同复效,宽松的可保主义模式能够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提供的可保证明是否符合复效要求应当采取理性保险人标准。复效合同性质上应为原合同与新告知内容的特殊组合,对新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新告知内容的抗辩应自复效之时起算,而自杀免责期的起算则应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起算。在宽松的可保主义制度下,自动复效阶段的复效时点为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时,可保复效阶段,保险合同复效的时点因情况不同各有差异。  相似文献   

3.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特殊条款,它通过限制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期限来制约保险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该条款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已经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最新修的<保险法>也增了不可抗辩条款.此举虽然时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但是在明确该条款的适用以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我国仍需要进一步努力.  相似文献   

4.
张怡超 《河北法学》2012,30(11):74-80
我国新《保险法》正式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将对我国保险业务的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我国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比较粗糙,对其司法适用并没有设定具体情形,在保险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立足不可抗辩条款的制度价值,通过考察国外立法规则,对我国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适用做进一步探讨,以期能对该条款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虽仅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 ,却关系到保险之命运 ,故极为重要。作者认为 ,告知义务的根据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 ;告知义务人不以投保人为限 ,尚应包括被保险人 ;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包括合同订立时、条款修改时、合同复效时 ,而对履行方式则无特殊要求 ;对告知范围的界定则应采书面询问主义模式 ;告知义务的违反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加以限制 ,保险人解除权可与撤销权相竞合。  相似文献   

6.
芦红 《法制与社会》2010,(24):67-68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在保险领域中,一直都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自杀是否具有可保性的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理论发展过程。最终,美国法院在自杀可保与不可保的冲突中创制了自杀免责期间制度,并发展成为如今的"自杀条款"。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44条有关"自杀条款"的规定,主要从法学理论上分析复效合同中自杀免责期间的起算点问题以及新增加的但书问题。  相似文献   

7.
新《保险法》适用环境下中国海上保险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针对海运市场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就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所涉及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海上保险合同的诺成性所涉及的保险费交纳与保单签发,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海上保险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等诸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中国海上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8.
马宁 《法学》2024,(2):102-117
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可能发生保险法上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的适用选择问题。两者之间并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构成要件部分交叉,属于两类法律制度的竞合,此时应通过体系解释与价值权衡划定各自的适用空间。其一,当投保人一方故意违反如实吿知义务时,保险人除了可以依据保险法解除合同之外,还可以根据民法上的欺诈规定撤销合同,这是遏制投保人一方道德风险的必要举措,以及维持风险共同体存续与内含了私法全部价值的诚信原则的当然要求。况且,禁止保险人于此时行使撤销权亦无法阻止其通过缔约过失责任、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等路径寻求救济。其二,当投保人一方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吿知义务时,保险人仅可解除合同,而不得依民法上的重大误解规定撤销合同。这是因为彼时投保人的行为能否同时构成重大误解并不确定,且此种解释能适配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的撤销权适用规则,有利于保险法和民法的体系规整,亦不会导致部门法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9.
马宁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1):119-130
保证制度本是英国立法者为帮助保险人评估与控制风险水平而创设的,但保险人却通过任意扩大保证事项的范围,特别是引入合同基础条款,将保证演绎为帮助其逃脱保险责任的工具.故而英国正在修订法律,尝试通过否定合同基础条款的效力,废除肯定保证制度,限制特约保证适用的方式来消除保证的负面效应.借鉴前述立法经验,我国应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肯定保证条款与投保人的告知不加区分,违反肯定保证一概适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同时,有鉴于特约保证具有难以替代的独特价值,因而我国<保险法>有必要赋予保险人通过规定特约(保证)条款的方式控制风险水平的权利,或至少应承认实践中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但为限制保险人通过滥用特约条款,逃避应尽保险责任情形的出现,应仅在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的行为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被保险人具有主观可归责性时,方可允许保险人藉此免除其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0.
叶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2,(17):286-287
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修订时增加了不可抗辨规则条款,使我国保险法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该条款的规定与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试对不可抗辩规则做一个梳理和总结,并针对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使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上更完善、更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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