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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全球变暖和北极冰雪融化,北极通航已成为现实.北极航线航行较传统航线航行的风险更特殊,分摊这类特殊风险的船舶保险在北极航运业勃兴的大趋势下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船舶保险中的保证条款是管控风险发生的首要保障性条款,其于北极航线特殊通航环境下适用,可能产生新的要求与变革.以英国《2015年保险法》为代表的各国保险立法正经历着保证条款的改革,改革后的保证条款既开始认同保证违反后的可补救性,又逐步建立起保证条款的违反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自此保证条款的适用将更有利于北极航行中特殊风险的应对.  相似文献   

2.
伦敦保险人协会1983年船舶定期险条款(下称“83年条款”)出台以来,在国际保险领域产生了广泛影响。但由于过去十几年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制定,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出台,1995年劳氏救助合同的推出,都给83年条款带来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难题;加之,非船东的经营公司不断涌现,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越来越多,为数不少的大型散装货船相继灭失,使保险界出现巨额亏损。所有这些,都促使伦敦保险人协会修改83年条款,以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于是,协会定期险1995年11月1日(船壳)条款(下称“95年条款”)便应运而生。95年条款引进…  相似文献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在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现行条款,其承保范围存在着一些不明确之处,容易引起争论。但随着有关行政规章的出台和典型案例的出现,其承保范围也开始变得明确。本文试图论述PICC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并与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在1982年1月1日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ICC)A条款》相比较,从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一、PICC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我国保险界对PICC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认识我国保险界对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除”的承保范围历来颇…  相似文献   

4.
“续保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特有的规定.该条款意在对海上保险合同承保风险之外的风险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因此续保条款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一方是有利的.以英国海上保险市场为背景,具体阐述续保条款的法律内涵,分析与续保条款相关的重要法律理论问题,同时通过援引经典案例,探求续保条款在保险实务中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借以指导保险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5.
世界船舶保险市场上之基准保单—“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Hull),经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几年来反复讨论及修正,新制定的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已于199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新条款中最令人争议且影响船舶所有人等最为深远的,莫非是新增订的第四条—船级条款,该条款规定:  相似文献   

6.
中国船舶保险单中的特约条款与英国船舶保险单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特约条款内容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其性质上呈现多重性。在中国船舶保险实务中,特约条款可能构成格式条款性质的条款,其效力将受到规制格式条款本身的私法和针对社会公共利益公法的制约。  相似文献   

7.
保险人承保海上货物基本险的责任期限,国际上通常适用"仓至仓"条款,但实际业务中,如FAS、FOB等条件下,即使买方投保了包括"仓至仓"条款的相关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对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这种矛盾现象可由《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解析。  相似文献   

8.
《保险法》第19条规定了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规则,该规则在实践中存在滥用、误用、漏用等乱象,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也存在冲突.该规则如何适用日渐成为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从合同法的逻辑和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内容控制规则不应当适用于保险给付事由(包括危险描述条款与危险限制条款)、保险金计算方式或给付标准及保险费等保险核心给付条款,而主要应当适用于具有远期不确定性且易引发格式条款接受方忽略的约定义务条款,尤其是表现为危险限制条款外观的隐藏性义务条款.  相似文献   

9.
朱洁 《法制与社会》2012,(2):236-237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契约中一个独特的规定,国外保险发达国家一直以来都将该条款作为保险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我国的新《保险法》中也加入了该条款,这是我国保险立法与保险实践的进步.本文从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沿革切入,并探究该条款的理论基础,研究最大诚信原则对其理论支撑作用,以及该条款对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权具有重大作用.同时对于我国新加入的该条款所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0.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货损风险责任的期间。英国海上保险法称之为“风险的开始与继续”,我国货运险条款称之为“责任起讫”。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标的因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期间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直接相关。以往我们分析保险合同时,往往较多地注重对  相似文献   

11.
论保险"霸王条款"的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卉青  王卫国 《河北法学》2007,25(10):99-103
保险"霸王条款"是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是利用自身优势强加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平等条款,严重侵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2.
1航海1.1被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只,但保证被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拖至第一个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承租人事先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扩展,虽然投保人必须在投保基本险后方可投保相应的附加险,但附加险并不完全依附于基本险,其具有相对独立性当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能以基本险约定的免责条款自然适用于附加险为由拒绝理赔,即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不自然及于附加险。  相似文献   

14.
马宁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1):119-130
保证制度本是英国立法者为帮助保险人评估与控制风险水平而创设的,但保险人却通过任意扩大保证事项的范围,特别是引入合同基础条款,将保证演绎为帮助其逃脱保险责任的工具.故而英国正在修订法律,尝试通过否定合同基础条款的效力,废除肯定保证制度,限制特约保证适用的方式来消除保证的负面效应.借鉴前述立法经验,我国应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肯定保证条款与投保人的告知不加区分,违反肯定保证一概适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同时,有鉴于特约保证具有难以替代的独特价值,因而我国<保险法>有必要赋予保险人通过规定特约(保证)条款的方式控制风险水平的权利,或至少应承认实践中此类条款的合法性.但为限制保险人通过滥用特约条款,逃避应尽保险责任情形的出现,应仅在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的行为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被保险人具有主观可归责性时,方可允许保险人藉此免除其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5.
被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抱带遇难船只,但保证被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拖至第一个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承租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抱带或救助服务。但本款不排除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相似文献   

16.
李君临 《法制与社会》2012,(29):261-262
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的偏差和疏漏,导致了目前保险实务及司法实践均表现出与该险种的立法精神不符的一面,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将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的免责条款①已受到车主以及众多学者的反对.本文试从个案出发,分析评判保险公司设置该条款的道德基础、现实根源,从民法公平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角度讨论该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2条第2款是一个对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履行范围的限制。根据该条款,在保险人没有做出询问的情况下,对于保险人知道或者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承保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做出承保决定的人对有关情况的知情应该归属于公司。公众知晓的情况,保险人通常承保的保险标的之一般属性,或通常承保的贸易之一般实务或贸易限制或通常可能发生的状况等,属于保险人应当知道的情况。  相似文献   

18.
格式合同是近代合同法产生的新问题.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以及意识形态的变迁,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垄断组织的蓬勃兴起,尤其是某些企业的服务交易行为(如银行、保险、运送等)的频繁成都与日俱增,格式条款以方便快捷的特点迎合了现代社会一些行业频繁重复交易的需要,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重要现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所订立的合同90%以上都是含有格式条款的格式合同,这种情况在一些带有垄断性的行业,如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保险金融等行业中几乎达到 100%.  相似文献   

19.
归纳实践中保险商品的售卖方式以及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揭示争议的缘由。解决问题的向度包括:统一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和保险合同中包含的"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标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当在确定保险合同之前进行;判断是否"明确"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情景做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保险人举证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理顺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商品的利益驱动力,投保人应对保险合同内容主动获知;强化投保人"保险人已经对免责条款对我进行了明确说明"复写及签字的做法。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沉船事故引起的船舶保险合同案件,被保险人只需对损失与承保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证明;在被保险人已经初步证明损失是由于承保危险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如以船舶不适航拒赔,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系因船舶不适航造成,而不能仅证明存在这种可能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过错是否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关键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对保险合同应按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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