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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予以监督。那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是否可行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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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是新鲜的话题,但有重提的必要。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就一直存在争议。[1]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公布终于使得这场争论尘埃落定,但遗憾的是,新法只在第235条,用一个条文笼统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那么,监督什么?目前还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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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我国在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监督存在着立法缺失,从而导致民事执行中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执行难、执行乱也是反映强烈。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在我国检察监督是最为有效的法律监督形式。本文拟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对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建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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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负有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但是,近年来,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否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合理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具体内容、程序构建、制度保障等多个方面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推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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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的民事案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以下笔者就怠于民事执行读职检察监督的难点及其相应对策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怠于民事执行产生的原因 怠于民事执行在现实中虽表现得形形色色,如不执行,迟延执行,中止执行等,但其原因不外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领导或亲朋好友讲情,这就是平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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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缓解"执行难",解决"执行乱",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立法、完善执行体制、提高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建立和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来予以改善.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是重要的外部监督途径.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既有法理依据,也存在现实必要性.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需要明确其原则,确定合理的范围、可行的监督方式,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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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局限于审判阶段,而对其延伸下来的执行程序的监督一直处于真空状态,构成了监督的盲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渐健全和法律监督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凸显,建立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已是大势所趋。任何一项新制度的产生都意味着一场改革,难免遭遇利益集团的排斥和阻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也不例外,在襁褓里就饱受着被监督者的种种非议和指责。本文认为在酝酿构建这项制度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进行充分论述,揭露"否定论者"的阴谋,减少改革的阻力,营造新制度产生前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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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是行政行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与司法独立原则不相抵触。而检察机关因具有专业的监督能力和法定的监督职责,应充分发挥其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作用,构筑一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有效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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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需要遵循全面监督、有限监督、依当事人申诉以及事后监督等四项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错误的裁定、决定、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为。监督方式包括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刑事调查。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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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题。对民事非诉执行开展检察监督是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需要。一,民事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案件数量偏少1.申请监督的案件较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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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理论界对于检察机关可以使用哪些民事执行监督方式争议较大,大致涉及到抗诉、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现场执行监督、提起异议之诉、要求说明理由、对消极执行行为的命令追加调查和自行补充调查、执行和解、立案查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等十种民事执行监督方式。然而在民事执行中可以采取的只有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要求说明理由及对消极执行行为的命令追加调查和自行补充调查等五种检察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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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经过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激烈"博弈",经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改而"尘埃落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35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鉴于立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便于有效地实施该项制度,还需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及程序规则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从而建立一种理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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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是审判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但是目前仍缺乏对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检察监督作为民事执行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应当得到充分的肯定和推行,然而现行法律的规定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其监督作用的发挥。本文针对实践中遇到的这些法律冲突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完善作了粗浅探讨,以期有益于该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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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在执行实践中,判决生效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的现象非常普遍,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损害了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公信力。《民事诉讼法》修改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