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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与德国学者茨威格特、H·克茨的《比较法总论》是比较法学自19世纪作为一门学科兴起以来,在20世纪集大成的两本著作。《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自1964年出版以来,已被译成德、英、西、芬、匈、俄、中等多国文字,成为比较法学的扛鼎之作;而《比较法总论》自第二卷1969年、第一卷1971年问世以来,也被译成了日、英、中等多种语言并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赞誉。对这样两本已在比较法学领域广获承认并备受推崇的经典作品,笔者所作的比较,其主旨不是在二者之间作出高低优劣之分,而是就二者主导风格的异同之处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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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是应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运动、随比较法学的兴起而产生的概念,它的产生是法学领域里一次方法论意义上的革命。“法系”的研究思路一直在比较法学领域占主导地位.成为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法律全球化对一直在比较法学占主导地位的法系方法论提出挑战,它给我们提供一次对法系进行反思的机会,以寻求新的思路与方法。笔者认为以法律多元的观点来认识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更为合理。 一、第一阶段的全球化与法系方法论的产生 “法系”的实质是法的分类学,它根据各国法之间的分类与区别,将法分类成系。这种分类的完成起码要有两个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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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系在比较法律文化中总是居于某种比较中心的地位。这不仅在于它通过长期的文化积淀向人们揭示了不同法律文化所特有的价值取向,而且还通过显现在我们面前的各种法律文化现象和法律逻辑结构,昭示了它们在不同的文化土壤中所赖以生成的有机条件,从而使我们透过表面上纷繁复杂的法律文化现象以及往往杂陈偏见的法律观念背后,紧紧抓住文化的本质因素,探寻潜藏在文化中的法律精神。比较的实质即在于此。法系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清晰的思维领域。为了比较上的方便,我们仅限于探讨人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一些情况。一在阅读有关比较法文献时,人们通常获得如下概念:普通法的要素是判例;大陆法系具有理性主义精神;法国最高上诉法院用一句话确定判决,普通法的判决精心制作且无所不包;英国法令采用限制性解释,等等。从比较法学的真正要义出发,这种关于法系间差异的残缺理解必须置身于它特有的法律文化氛围以及和一定的逻辑推演结构(法系内部的逻辑结构)相联系,才能获得完整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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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的历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波洛克(Sir Frederick Pollock,1845-1937)是19世纪著名的英国法学家。他曾就学于剑桥,亦曾在林肯律师会馆学习,获得律师资格。因之波洛克的学术视野,始终不曾局限于英国本土。他毕生的学术追求,亦体现出纵横两方面的贯通感。波洛克之学术贡献,首推其与梅特兰合著之《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与一般的英国法制史多从1066年写起的谋篇方法不同,此书对罗马法有深入而广泛的论述。其内容还涉及蛮族与罗马法的关系、东罗马帝国时代的立法和教会法的产生,乃至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亦即对于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二子皆高度重视之。此种体认,若无长时段大视野的贯通,颇难达致。波洛克的另外一篇论文《自然法史》,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亚学派写起,对自然法观念的发展及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了系统的总结和阐述。对于研究自然法这一在西方法学史和法制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学流派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波洛克以史家之视野治法学,1883年入牛津接亨利·梅因的法理学教授席位。波洛克同时精通拉丁语、希腊语、法语和德语,他是对当时法学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少数几位法学家之一。波洛克学术活动的黄金时期,正是比较法学在英国逐渐获得发展的时期。1895年,英国成立了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英国派遣波洛克参加了在巴黎召开的第一届世界比较法大会,他是这次会议上惟一的一名英美法系的代表。1903年,波洛克从牛津退职。这篇《比较法学的历史》是波洛克的退职演讲。但是我们不妨把它看做是波洛克治比较法学的心得所在。因此它既是一篇比较法学的简略总论,也是鼓励后来者在英国的比较法学界勇猛精进,大有所为的号令宣言。而不可避免地,它也是对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致敬之词。波洛克首先揭示了在法学研究中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之间的关系。在波洛克看来,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为用、密切联系的。恰如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科茨所强调的那样:"一切法律史的研究都表明是运用比较法方法的一种作业,……我们记得,现代比较法的奠基者们主要是重要的法律史家。如果缺乏历史感,甚至现代比较法学者都不能够理解外国的解决办法。"〔1〕波洛克所以在此篇演讲中特重梅因,而对著名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采取近乎严苛的"责备贤者"的态度,与波洛克对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之间关系的深刻体悟,有直接关系。隐然贯穿全篇的,是波洛克对比较法学发展的历史动力和理论基础的体察。波洛克意识到,法律的多样性是比较法存在的前提条件,并且无论怎样,为改进立法之故而研习国外之法律,始终是推动比较法发展的力量。但是,在波洛克看来,比较法学有其超乎功利主义目的之上的理论价值。比较法的思想基础,起初是自然法学,即探寻普世法的原则。波洛克以为,此种研究,意义不甚明显,乃至在其演讲中,一笔带过。波洛克真正命意所在,是他意识到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才是比较法学最佳的培养基。而反观欧洲大陆流行的理性主义法哲学,由于其倚重先验方法,势不能对比较法学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先验的理性主义不退潮,比较法学必不能大张其道。在这一点上,大木雅夫的观察不可谓不深刻:"相对于比较法发展的这种不利情况,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把英国看做比较法思想的先驱之地。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既有着独立的法律传统,又是经验主义的故乡。"〔2〕由此我们不难解释为什么比较法于18世纪后方能兴起,为什么比较法在英国获得了相当的繁荣。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是英国选择了比较法,而是比较法选择了英国。在这一主线指导之下,波洛克把历史上那些对比较法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思想巨擘的名字一一列出,略述其学术要旨。也把那些对比较法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历史事件,一并提及。此篇之所以名之曰《比较法学的历史》,概出于此。如果希望从中找到比较法发展的编年史,读者必将失望。但是如果注意到作者所察觉到的这一思想史的基本脉络,就不难理解,作者对历史资料,何以作如此大幅度的重新剪裁,甚至为突出主旨不惜令其支离破碎。尽管比较法学有所谓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之说,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若无一种整体的器识,治比较法学之境界,必非常有限。就比较法学而言,波洛克的可贵可重之处,即在于此。这篇演讲的风格,与其说是学术的,不如说是诗性的。波洛克运用了大量的典故和隐喻,高推比较法学在人类知识领域的位置,并号召后来者能由此出发,发扬光大之。学者与其从事的研究之间,必有一种近乎宗教使命似的感应交通,方可期其为大家。于此一广为流布之观点,余初持保留态度。译毕此文,于今信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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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的目的和方法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较法学的目的和方法论是比较法研究中存在诸多争议的论题,在比较法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此有不同的认识。风行一时的功能性比较方法存在许多缺陷和盲点。比较法的方法应当是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客观存在的异同点,其目的在于通过了解外国法律制度更正确地认识本国的法律制度,而不是移植外国法律。比较法学的研究应当紧密结合本国的社会经济条件、文化传统和历史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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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现代比较法作为学术研究的一门学科(或者方向)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关于在人们研究本国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的时候运用比较法的问题。在这种场合,研究某一法律问题,或多或少总是在广阔的比较法基础上进行的。这一方面通常称为“微观比较”,可以归入“狭义的比较法”一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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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 ,回顾 2 0世纪的中国法理学、西方法理学和比较法学研究 ,人们自然会想起北京大学教授沈宗灵先生。新世纪伊始 ,笔者受《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之托 ,有幸以学生身份拜访了这位淡泊自处的一代法学宗师。七十八岁高龄的沈先生在北大中关园寓所回答了笔者的问题。问 :沈老师 ,刚刚过去的一个世纪里中国法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其中 ,西方法理学和比较法学两个学科的创立引人注目。您对这两个学科的开创性贡献已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尊重。能否请您向读者简要介绍一下您的主要著作和理论观点 ?答 :1 98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美国政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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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引言 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长期以来都是重要的法学课题,比较法的基本任务就在于,将不同国家法制在解决反复出现于不同社会的那些问题和冲突时所采取的方式加以整理和归类。然而,识别各种法律规则异同的这一过程只是比较分析的第一阶段。本文将集中讨论比较分析的第二阶段,即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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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1996,(2)
<正> 很长时间以来,《比较法研究》编辑部一直想通过一期专号的形式对于中国的法律教育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这不仅是因为法律教育本身乃是比较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世界范围内的许多比较法著作都对于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教育进行过专门的研究,更在于法律教育与法律制度之间的重要关联。法律教育赋予法律家以特定的知识和意识,法律教育培养着法律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一国法制的面貌、法律在调整社会事务方面所发挥作用的强弱以及一般大众对于法律以及法律机构的态度等等都与法律教育有着深刻的和多方面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法律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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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比较法研究》1990,(2)
<正> 导言 比较法作为一门学科第一次成为世界法学专业会议的主题,并且在世界法学界普遍地、正式地获得“比较法”(droit compare,comparative law)的命名,是90年前即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比较法国际大会”的事情。比较法在各国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意义,也是从法国比较法学者埃斯曼教授(Adhemar Esmein,1849—1913)在大会所作的报告:《比较法与法学教育》(载《大会会议记录与资料》第1册,第445—454页)开始,逐渐引起各国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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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国内比较法学界,提起勒内·达维、茨威格特和克茨,提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和《比较法总论》,想必无人不知,但提起威格摩尔及其《世界法系概览》,除一些专业研究者外,可能知者寥寥。这种知名度的差距,并不是这几位学者在比较法学界所处地位的真实反映,而很大程度上是由翻译——这个多少有点偶然的因素导致的。 早在1984年,《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就有了中译本。1992年,《比较法总论》也有了中译本。此外,法国学者勒内·罗迪埃的《比较法导论》、日本学者大木雅夫的《比较法》、德国学者格罗斯菲尔德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以及勒内·达维的另一本著作《英国法与法国法》也陆续被译介到国内。而非常可惜的是,威格摩尔的经典名著《世界法系概览》,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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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就是以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科学.将比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从方法论上加以探讨,乃是自十九世纪后半期开始在西方各国兴起的.虽然比较法是近代的词汇,但它仍有其自身的渊源.如公元前四世纪亚里士多德为了设计一部典范的法律,曾对希腊城邦的宪法进行过比较.尽管过去在法学研究上偶然使用比较的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比较法学长期没有被承认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分科.直到十九世纪以后,它才逐步受西方法学家重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于1900年在巴黎举行了第一届比较法国际代表大会.此后,随着一些新兴国家的崛起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出现,比较法学的研究日趋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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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较法学一百周年纪念大会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纪念 1 90 0年国际法律学协会成立暨第一次比较法学国际大会召开一百周年 ,2 0 0 0年 1 1月 1日至 4日 ,国际法律学协会在美国新奥尔良杜兰大学主办了题为“国际比较法学一百周年纪念大会”的国际学术会议。来自 2 7个国家的近 1 70名代表参加了大会。大会的主要议题有 :第一次世界大会一百年来的比较法学 ;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 ;比较法与立法 ;比较法与法律实践 ;比较法与法学教育 ;比较法与新的主题等。本文谨就会议学术讨论中所涉及的问题综述如下 :一、比较法学一百年回顾回顾历史 ,学者们认为 ,1 90 0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一次比较法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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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欢迎辞:高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会长,《比较法研究》主编)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下午好!我们成立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时规定每年要开一次学术研讨会。去年我们举行了第一届比较法北京论坛——南海问题与海洋法治,今年是第二届比较法北京论坛——宪法实施研讨会。我们想把比较法北京论坛做成一个品牌,目的就是做法律方面的国家智库,为国家的发展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