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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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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建立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法治政府要求以法律制约权力,用权力制约权力。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公共权力的自主性与保护人民权利之间的内在张力,建立一个职权有限、责任明确、服务民众的政府,以能够更好的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2.
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实质是依宪治国,法治与宪法和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通过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而这一目标,只有在宪政条件下,才能真正完全地实现。法治的落实,首先要求有一部合乎宪政精神的宪法,只有在宪政条件下的法治,才是完善的法治;只有宪政保障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只有实行宪政,才能真正推动法治的发展,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已经开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坚定地贯彻实施宪法,实行宪政。  相似文献   

3.
冯梦成 《世纪桥》2007,(8):48-49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建立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法治政府要求以法律制约权力,用权力制约权力。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公共权力的自主性与保护人民权利之间的内在张力,建立一个职权有限、责任明确,服务民众的政府,以能够更好的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4.
李冬 《学习论坛》2012,(2):48-52
在政体意义上,《利维坦》和《政府论》的主题分别是拥护专制君主政体的"主权者"和为保护人民"自然权利"的有限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从绝对权力思想向有限权力思想的转换有着作为必要条件的历史逻辑和作为充分条件的思想逻辑。本研究的理论目的在于,在国家理论体系上,两本书分别代表着国家中心主义的思想脉络和社会中心主义的思想脉络;在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层面,则意味着在国家权力得到保障以后,政府的职能适时地转向公民权利的保护上,而且由基础性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构成的公民权利是分阶段依次实施的。  相似文献   

5.
“法治浙江”是一个公共权力被有效规范与约束,公民权利被切实尊重与保障,制度安排健全且执行到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有序展开、和谐相处的理想社会状态,其根本价值取向,则不能不是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治的内涵之一是国家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与维护《。行政许可法》不仅构建了民主社会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框架,而且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系统,即公民权利的宣告机制、公民权利行使的促进机制、权利侵害的预防机制和权利侵害的救济机制。这一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系统对我国公民权利进行了有力地保障,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正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是保障公平竞争,弥补市场失灵。这就点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法治经济的关键。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之"法"必须具备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法治"之"法"必须具有至上性,就市场经济而言,法律要能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权利。(一)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而不是权力经济  相似文献   

8.
《探索》2015,(3)
行政权力良性运行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约束行政权力是构建廉洁政府、预防贿赂犯罪的重点。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有两类方式:一是权力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二是权利对行政权力的约束。要实现权力和权利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就必须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行政权力设定边界。  相似文献   

9.
郭晓岚 《世纪桥》2010,(19):46-47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建立完备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对于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内在要求的和谐社会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保护公民权利法治化,界定权利与权力范围,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强化公民权利保护意识,以回应和谐社会对权利的诉求。  相似文献   

10.
社会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宪政的终极目标是在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平衡中实现个人权利的保障。在价值基础、实现方式上,社会管理和宪政存在内在的逻辑,公民社会权利是两大目标实现的逻辑起点与终点。以社会权利为视角,分析社会管理和宪政内在联系,可以发现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公民社会权利实现方式的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就是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以社会权利建设为导向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1.
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重实体、轻程序法律传统的国度里,在一个民众权利意识尚薄弱的社会中,要想构建植根于西方文明中的现代行政程序制度,面临更多的困难。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行政法治发展水平、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状况等因素,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应定位于公正、效率和秩序。行政程序法具有以下功能:控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我国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应当体现其价值,发挥其功能。  相似文献   

12.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法治原则的要义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外特权。按法治原则进行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应当注重三个方面:一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二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培育社会组织,构建公民社会;三是加快社会法律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13.
人大信访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辅助性工作制度,是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是人民代表大会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直接形式,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具实效意义的具体制度。人大信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政治参与、权力监督、权利救济三项主要功能,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监督公共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和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发挥着独特作用。随着我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通过理念革新、法治规范、体制理顺等途径对人大信访制度进行法治化构造,进一步激发其在健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人大信访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4.
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法治对所有权力主体的要求.问责制度是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突破口,以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或不作为从而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旨在推进政府由无限、无责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的变革,具有重大的宪政意义.在问责的制度建设上,必须从问责的范围、程序、对象及执行四个方面进行宏观把握,争取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15.
20世纪末,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目标,并将其载入宪法,中国法学界对如何建立法治国家以及权利义务等问题展开讨论。由于民主法治的发展和宪政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法理学界从“权利”与“义务”的“本位”问题,转向对“权力”与“权利”这对范畴的探讨,权力制衡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无论是国家权力,还是公民权利,都有一个如何正确定位和合理配置的问题,权力与权利在同一体系中能否得到平衡,并实现共赢,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许多不和谐因素正是由于宪政制度的缺陷引起的。要消除我国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进行宪政制度建设:健全保障公民权利的机制、完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和加快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以实现公民的权利间、国家权力间、国家权力与非国家权力的平衡与和谐。  相似文献   

17.
盛寿河 《求实》2004,(6):82-85
20世纪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革命的深入 ,全球网络化的社会互动模式已成普遍现象 ,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社会的权力和权利观从社会学和政治学转向法理学视野审视和论证的新变化。制约权力 ,实现政府分权制衡 ;保障权利 ,提高公民合法权益 ;维护权威 ,实行国家法治方略 ,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经济市场化、政治法制化、权力制约化、社会生活 (权利 )现代化与“解神圣化” ,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相似文献   

18.
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最高权威。我国已经有了一部好的宪法,但是在国家和社会实际生活中,尚未真正树立起宪法权威。小法冲击大法、规章冲击法规、法规冲击法律的现象较多。因此,建立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是整顿宪法秩序,不断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把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多种问题提高到宪法原则上来认识和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法律保障,使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着手树立宪法权威:  相似文献   

19.
在实践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理论上参透法治的内在逻辑。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治理模式,体现为从宪法到普通法律再到行政法规等一整套层级化的规则体系;法治本身要求公共权力分为"论证与达成规范理由的民意表达、整合与确认"、"已确认的法律规范的执行与实施"与"运用规范理由的公民权利保障与救济"三种职能。这种功能性分立尽管与部门的分立紧密相关,但绝不是纯粹部门化的;法治可以有效地设定整个政治与社会的规则框架,实现权力与权利之间、权力相互之间、权力与责任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法治的关键与精髓在于这种平衡;法治要呈现为一种良好的治理模式,必须在制度的完善合理、运行的切实有效、法治文化的建设三个方面形成相互作用的良性反馈循环。  相似文献   

20.
在古代社会,“善良的“是国家对个人的要求.洛克在反对中世纪教会专制和绝对君主论的基础上提出:自由人在契约的基础上建立或废黜政府是合理的,因此,国家对个人的要求是受到大多数人对国家的要求限制的.诺齐克在洛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的自由只有在自然权利的道德边际约束下产生的国家中才能得到保障,只有国家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无害,才能确保个人对他人的无害.因此,国家对自由人的要求只能是“无害的“而不是“善良的“,“善良的“只能是个人对自己生活的道德要求.诺齐克没能解决当一个人无法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时,国家如何保障其自然权利的问题.只有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道德边际约束递减律,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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