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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7日,郑州市消费者陈振夫妇和—位自称叫“陈德林”的房主,持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询问私房交易事项。该局工作人员对房产证、身份证进行了查验,认为:“该房可以交易。”于是当场向买卖双方各发一份交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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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便携电子设备已经普及,但它们的充电或数据接口规格却依然各不相同。目前常见的手机充电接口就有至少 3 种,换手机时跟着淘汰充电器成了“日常”。为了减少电子垃圾的产生,欧盟正准备立法,彻底改变这一局面。9 月,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公布了一项新立法提案,希望在两年内统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充电接口类型,USB-C 接口将成为欧盟境内电子设备的通用标准。欧盟委员会表示,电子设备的充电器规格不一、环球视野 19 18互不兼容,这一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产生了大量电子垃圾,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该提案指出,所有相关设备生产商应采用统一的快速充电技术,确保消费者在使用任意兼容充电器时获得相同体验;此外,厂商须提供不含充电器的设备销售方案,以便人们在购买新产品时重复使用已有的充电器和线缆,减少充电器在生产和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环境足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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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璋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0,(1):53-56
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等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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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青 《党的生活(青海)》2002,(3):40-40
现实生活中,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消费者较之于经营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或劣势的地位,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实力和对商品及服务知情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如果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消费者实现其权利,促使经营者履行其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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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4,(3):38-40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还从总体上规定了其适用范围。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又从许多方面如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协的作用、建立召回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这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如果发生权益争议,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解决,如协商、申请仲裁、申诉、提起诉讼等,在各种途径中,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等对消费者的投诉或申诉还有专门规定。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违法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补偿性法律责任,一类是惩罚性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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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维权资源的整合与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权益维护并不是最近的事情,《消费者保护法》颁布至今,已经有十年的历程,但是,我国目前的消费者维权状况,还不尽如人意。于是,各种探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书刊纷纷出现。笔者认为,针对目前我国消费者维权状况,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资源及其整合应用的角度来探讨消费者维权是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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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芳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1,(6):43-45
在物质财富日益丰富的今天,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及侵害消费者 权益的行为也泛滥成灾,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几乎每时每刻都 有消费风险存在。所以,对消费者进行消费风险教育就十分必 要和紧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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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指出,超市强行对消费者封包、查验购物小票属违法,是典型的霸王规定,应停止其侵权行为。
所谓“封包”是指超市对欲进入购物区的消费者随身携带的超过了一定尺寸的包进行密封包装。中消协指出,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超市强行封包、查验购物小票是将合法购物、合法获得商品所有权的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对于超市的违法行为,消费者要勇于说“不”,采取抵制行为,向工商和消协举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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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强化,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行为多元化、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课题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护、发展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做好以下几点:修订法律法规: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消费者权益维护意识;加强社会对不诚信的监督和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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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及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应以法律的形式来全面规范。 1994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正式实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起到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作用。应该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人们真正了解《消法》、使用《消法》、明确自身权益、运用法律武器的程度还不够。绝大多数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还是选择了能忍则忍、息事宁人的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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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消费者权益的内涵,拓宽消费者权利的外延,强化商家的社会责任,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程序,并于2013年4月23日开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消法修正草案》”)进行一读审议。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消法修正草案》存在许多制度创新,值得充分关注与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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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02,(11):45-45
2002年初,中国联通公司推出了新时空CDMA网络,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经过一段时间的推广和运作,CDMA作为一种全新的通信网络已经被大多数消费者所接受,有许多消费者加入了尝试的行列,4月8日,中国联通CDMA正式对外放号,在社会上产生了更强烈的反响,几个月的时间过去了,消费者对联通新时空CDMA到底有一种什么样的认识呢?为此,笔者走访了一些消费者,让我们听听他们对CDMA的评价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