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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法通则》对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问题之立法缺陷(一)法条表述较为含糊.易产生歧义.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不便关于当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监护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自然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的较为明了,“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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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行为,而给不特定的人造成实际损害,共同承担的一种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连带责任从不同侧面呈现出各种特征。主要是:责任承担具有法定性;责任适用范围的广泛性;责任成因的特殊性;责任承担外部整体性;责任承担内部求偿性;责任排除的举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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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文峰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6)
"行民交织型"案件涉及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两方面的侵权,同一损害结果是一并区分两种责任的事实基础,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性质的相似性是其法律基础。因此,可以将两种赔偿责任放在一起进行认定。行民交织型案件中行政赔偿责任的方式有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认定连带责任是基于行民两方面的行为共同侵权;认定按份责任应按照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和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按份责任的认定差距较大;而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则较为审慎。因此,有必要借鉴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成熟经验来确定司法裁量的相对标准,以避免法院认定此类案件中赔偿责任的随意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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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重大行政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主要由国家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公务员基本上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使得被侵权人难以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也不符合行政法实现公平的价值取向。设置公务员重大行政过错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能有效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充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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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其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对于作为的行为造成损害,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立法规定得比较明确.<行政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及行政侵权的主体、内容、责任原则等方面.<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对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的方式、标准,请求赔偿程序乃至赔偿经费的来源等具体问题作了规定,完善了行政赔偿制度;而行政不作为侵权造成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在立法上不甚明确规定.因此,确认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赔偿责任,较之确认行政作为赔偿责任,遇到的问题更多,也更难以把握.本文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侵权引起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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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认定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虽然对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考察角度有所不同,但无论从判例上还是学理上,"共同性"理论都呈现出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化趋势。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上,各国都无一例外地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引入了累积的因果关系学说,但该条款存在法律漏洞,没有规定数人在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形下,个别行为的聚合而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应予以填补;第十二条的规定借鉴了英美国家的损害后果不可分理论,值得赞同,但也存在缺陷,该条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不值得赞同,应规定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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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作出原则性规定,其中第2、第3款分别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与实施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该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学界主要存在着"公共政策说"与"教唆、帮助侵权说"两种解读,前者本身的模糊性决定了其说服力的不足,后者具有一定的说服力,通过对共同侵权本质的探讨,用"关联共同说"重新解释共同侵权行为,则可以克服上述通说的缺陷,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提供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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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是因产品的缺陷所造成的对生命、身体、财产权及其它权利的侵害,应由与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系列过程相关的人或单位向消费者或第三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有特定的构成要件,并存在一般与特殊的两类抗辨事由。在我国,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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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侵权法中对侵权的一般规定 (Generalprovision)在美国侵权法中对于侵权行为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本质上将侵权界定为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忽略行为 (即该作为而不作为 )或不法行为 (违约行为除外 ) ,在这里“不法”意指违反了对他人的法定责任。每一个侵权行为都包含了三个要素 :1.被告对原告负有法定责任 ;2 .被告违反了法定责任 ;3.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违反法定责任所导致的结果。在这里 ,侵权法将侵权行为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以及合同法中的违约行为作了区分。其中侵权作为一种私犯行为 (priva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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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现环境责任社会化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模式在环境侵权领域已存在诸多局限,改变我国原有的环境责任承担模式,取代以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新型模式,不仅有助于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使企业避免因侵权赔偿而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或相关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解决环境领域出现的赔偿责任失衡的严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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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理论及其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爱玲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1):92-96
环境污染具有累积性、缓发性、复合性和社会正当性的特点,所以过分地强调个体承担责任的赔偿方式已难以给予污染受害者以充分赔偿,污染企业也将承受沉重的负担,也会有违社会公平.有鉴于此,法律不仅应重视侵权责任的预防性和惩罚职能,也应重视对环境侵权受害者损失的填补职能,对环境损害的救济应实行个体化与社会化的结合.即通过高度设计的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上多数人承担和消化损害,既可及时充分地救助受害人,又可避免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保护经济发展.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通常表现为财务保证、环境责任保险、行政补偿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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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成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05,(5):46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法>第22条的这一规定,对所有建筑工程发包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泸县一居民就因违反此规定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10万多元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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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0日,新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爆竹而致使一名围观者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应是生产爆竹的鞭炮厂而非爆竹燃放者,爆竹燃放者只承担次要责任,并分别判决生产爆竹的厂家承担90%的侵权责任,爆竹燃放者承担10%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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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琴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2,(5):77-81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行规定散见于若干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及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在适用条件的规范上散乱不一,适用范围上过于狭窄,主要限于产品责任领域。这样的立法现状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及要求,也不利于我国在对外开放中国际民商事交往正常与公平的开展,就民事侵权立法的统一性、系统性以及国际私法案件中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需求来讲,我国亟需在《侵权责任法》中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般侵权责任补偿性赔偿原则的例外情形,系统构建该制度统一的适用条件规范,并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性原则,分别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知识产权法》中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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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侵权方责任程度的确定应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民法原则。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责任程度是单纯对原因力的界定,不能直接视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或程度,医疗风险应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分散,而不宜作为减轻医疗方的责任程度的当然理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