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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工作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执行权的分配问题上。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体制,也就是执行权如何分配和运作的问题。鉴于民事执行权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同时参照各国立法例,结合我国执行工作的历史和现状,执行权应归法院行使。执行权应划分为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我们应在法院内部实行执行法官和执行员的分工,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决定权和执行裁判权,执行员仅行使执行实施权,同时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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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观点解说在日本,对执行官是所属地方的国家公务员这一点没有什么异议。但日本是执行法官与执行官各自行使执行权限。执行官有着相对独立的地位,专事执行,但并非是唯一的执行机关,法院也是重要的执行机关。可见,日本将民事执行权定性为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德国的执行员和日本的执行官一样,是司法机关的特殊公务员。法国于1993年正式实行执行法官制度,执行法官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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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改革中法官权力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司法中,法官手握裁判大权,既是程序的管理者,又是裁判的决定者,其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因此,民事司法改革中法官权力无疑是一个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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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17,(1)
<正>两高:最大程度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寻求救济权利如何解决执行法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问题?法院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怎么破?申请监督应该提交哪些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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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9,(6)
伴随着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多,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目前,不完善的民事执行规范体系、不健全的民事执行制度以及民事执行人员队伍建设的弱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都在制约着民事执行工作的进展。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完善民事执行法律规范体系,优化执行主体模式,加强执行人员队伍建设,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强化执行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外部联动机制,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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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事执行裁决权在配置中仍存在着执行裁决裁量权较大;执行人员难以适应专业化裁判的要求;不利于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问题。为此,应首先明确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权能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增设执行裁判庭,将执行裁决案件与案外人异议之诉集中到一个部门审理,建立完整的执行裁决机制,重新设立执行事务局,行使执行实施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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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行民事判决、裁定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法定义务,法官不依法履行这种法定义务是渎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渎职行为应当入罪。从法理上看,依法追究法官不依法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是有一定依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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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人》2000,(12)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5个方面的行为;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6个方面的行为;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促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7个方面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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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理论界对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重在对其进行法理分析,追溯该诉讼模式产生的历史背景,探讨其理论基础及该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与法官的作用机理,以使其呈现出一个较为清晰的面貌。认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积极作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同推进诉讼的一种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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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香玲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6):94-97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参照山西某基层法院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地调研分析可知,现有立法过于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具体运作机制,各地法院对指导性案例认识不一等问题在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为此,必须从立法上确认非法证据判断标准,从权利告知等方面为法官排除非法证据设置具体运作机制,适量增加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运用,进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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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汉锋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直分校学报》2014,(5):55-57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将法律规避制度作为了我国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规避制度,应把握其具有"恢复法律适用秩序"与"遏制不正当利益"的两项功能,以区别于国际强制性规范制度。法官认定法律规避,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要件予以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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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执行和解协议可以顺利履行,申请执行人往往会要求在和解协议中设定担保。然而由于相关规定的缺位,执行和解中的担保行为的效力在司法实务界莫衷一是。执行和解担保从性质上看属于独立的担保合同。执行和解担保和执行担保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寻求救济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上的内容与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不一致,执行和解担保的是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所以既判力不应及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目前司法实务中对民事执行和解担保法律效力的认定不统一,亟需完善我国执行和解担保制度,赋予执行和解担保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规范民事执行和解担保制度程序,完善执行和解担保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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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华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7,30(5):61-63
会计舞弊主要是指公司治理式控制制度所留下的舞弊漏洞和机会,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会计信息不对称等为会计舞弊创造了机会。文章剖析了会计舞弊需求产生的原因,认为遏制会计舞弊需求应从完善相关制度开始,即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信息释放机制和民事赔偿机制、有效保障机制,从而确保会计诚信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