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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43 毫秒
1.
区域合作的深化使得跨地区共同性事项逐渐增多,同时对地方性法规间的协调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由各地方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就成了区域合作的现实需要。它要求地方权力机关采取更加紧密的立法协作方式,对相同或近似的立法事项联合立法,形成一致的行为规则。但地方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还面临着地方权力机关能否跨地区行使立法权以及地方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能否实行多数决等体制和法律上的难题。应努力在现行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下采取共同协商起草、各自审议通过的模式,或由地方政府出面协商签订法律文本、地方权力机关批准的合作模式,以实现区域内地方性法规的协调和统一。  相似文献   

2.
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赋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800多部,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4000多件。其中,授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款众多,弹性很大。  相似文献   

3.
金国坤 《前线》2013,(2):39-40
党的十八大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加深对法治的理解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已制定240部法律、722部行政法规;北京市制定了142部地方性法规、251部地方政府规章。  相似文献   

4.
论民族自治机关制定法规应遵循的立法原则杨淑芳,孟凡冬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性法...  相似文献   

5.
杨士林 《学习论坛》2007,23(5):62-65
在西方国家,行政立法是在经历了长期议会民主的黄金时期后才发展起来的,经历了先由议会立法再到政府委任立法的发展过程。没有议会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制定调整外部关系的法规,而只能制定调整内部关系的行政规则。我国的相关理论和立法并不是根据内部、外部关系界定行政立法的权限来源,从而导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以及行政法规、规章与行政机关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加强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李培德按照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地方政府有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权力,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有制定单行条例的权力。如何保证立法质量,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十五大确定的目标服务...  相似文献   

7.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从实际制度构建的角度出发,将位阶较低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建立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监督的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在现阶段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8.
张帆 《求实》2010,(Z2)
##正##作为正式法源,我国的制定法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种类,我国人民调解法制近来有了新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一次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标志着人  相似文献   

9.
报刊文摘     
行政审批制度非改不可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近百部法律、四百多部行政法规涉及行政许可,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一大批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对行政许可作了设定。更为突出的是各类规范性文件也设定了大量行政许可,有的甚至以政府会议纪要、某位地方领导的讲话为依据设定行政许可。在设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上出现了过于广泛、交叉重复许可的严重现象,一些行政机关均想藉此争权揽事、获取利益。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过多以及权限不清带来的推诿、扯皮现象,却让老百姓叫苦连天。一个项目,审批机关林立,环节过多,助长了官僚主…  相似文献   

10.
宪法虽然一般支持扩权强县的改革,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实践固化了"市管县"模式,并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央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中,把这种管理模式制度化,合法化.因此,为支持扩权强县,我们必须在层级上对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规章作适当调整;在法律的事务上,对经济管理事务、社会管理事务等方面的规定作符合扩权强县的调整.  相似文献   

11.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的行为。它有二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二是具有反复适用性,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成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同一规范性文件对多人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活动形式,无论是制定规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纠纷大量增加,学生伤害赔偿立法也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已有部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就此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国家教育部也于2000年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规章,以指导中小学校学生伤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但是,无论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还是行政机关,都无权就有关人身伤害赔偿这一基本的民事制度进行立法。对每一特定领域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进行个案处理方式的立法,势必会导致法律规则的冲突大量增加,适应性降低,而且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因而不宜采用。  相似文献   

13.
行政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主要职责就是执行国家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对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随着行政诉讼法制的深入发展,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逐渐受到质疑。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  相似文献   

15.
广西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条文中逐步加大了行政程序的比重,为行政程序理念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但广西的行政程序立法仍有行政程序理念不足、地方立法单薄,行政程序立法零散,缺乏体系性,社会参与程度不足、责任条款过于简化、知识储备不足等值得检讨的地方。通过制定统一的广西行政程序规范,以行政公开和细化程序性规定保障公众的行政参与,强化程序责任条款,加大对广西行政程序立法的知识储备等形式提升广西行政程序立法之质量。  相似文献   

16.
宪法虽然一般支持扩权强县的改革,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实践固化了"市管县"模式,并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央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中,把这种管理模式制度化、合法化。因此,为支持扩权强县,我们必须在层级上对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作适当调整;在法律的事务上,对经济管理事务、社会管理事务等方面的规定作符合扩权强县的调整。  相似文献   

17.
自1980年以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一共制定了37项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理论界普遍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9.
程艳 《求实》2006,(Z2):194-195
一、扩展行政救济的范围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虽然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申请范围对原有行政复议条例有较大扩展,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仍过于狭窄.只涉及到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对规章、行政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未作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和第4项又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可见,<行政诉讼法>把可诉的行政行为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20.
王玉 《世纪桥》2014,(11):61-63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地方立法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地方立法的数量逐年增加,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仅从数量上看立法工作基本上满足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此时地方立法质量的保障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制定体现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使地方性法规规章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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