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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别程序中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予以明确,注意其与其他相似程序的界限,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在体系上的自洽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体系以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起诉的递进式适用为宜。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的冲突解决与衔接适用也是保障其体系性适用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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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6)
建立在社会支持理论和压迫理论基础上的差别社会支持和压迫理论,从持续性社会支持、无常性社会支持、持续性压迫和无常性压迫四个维度分析了不同的社会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的影响,并主张好的刑事司法和犯罪矫正政策应当是在降低压迫的同时提高社会支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尚处在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笼罩之下,社会支持的不足导致法律规定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等制度难以在实践中得到良好的贯彻实施。欲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以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有效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应注意识别社会支持与压迫的界分,并在此基础上区分持续性社会支持与无常性社会支持、持续性压迫与无常性压迫,理顺持续性社会支持与持续性压迫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关系,警惕无常性社会支持和无常性压迫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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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以来都广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对其进行有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司法系统和社会工作系统共同的责任。通过对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制度层面的建设和实务层面的拓展进行梳理,发现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参与到青少年犯罪问题治理的实践呈现出"以制度为中心"的特征,造成了服务提供的碎片化,并进一步阻碍了青少年犯罪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青少年犯罪问题治理过程中的专业作用,要求构建"以罪错青少年为中心"的一体化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同时,需要注重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的完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能力的提升以及少年司法"两条龙"合作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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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日益提高,离婚率逐渐走高,传统的家庭关系受到冲击,独生子女、单身家庭日渐增多,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大幅增加,加之社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关注的缺乏,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高发、易发、年轻化的特点。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设定,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设立了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二百七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文将以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理论及实践为出发点,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积极意义、适用条件、工作程序、法律效果及如何完善等方面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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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我国已发展出犯罪少年处遇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处遇机构如少年法院、感化学校和少年监狱也曾在部分地方设立并取得一定成效。由国际交往推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犯罪少年处遇体系的进步性不容忽视,但终因徒具"象形"而未能实现。究其原因,一是儿童保护理念缺乏,构建动机不纯,二是社会支持体系阙如。对照当代的现实条件,在我国制定统一的少年法是一条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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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诸多原因,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检办案中呈现出消极、保守倾向。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对于如何在深刻理解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执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如何具体把握、考察帮教如何才能取得更好的矫治教育效果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和剖析,以期为各级未检部门广泛开展该项工作提供政策指引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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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寥寥十一个条款之中便有三条直接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启动及条件,剑指检察裁量权:可附一定条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以观后效。新《刑事诉讼法》更是在第271条明确规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如此重视附条件不起诉,在十分有限条款中予以特别倾斜,无不显现出对犯罪少年的挽救特别是除罪化的考量。浪子回头金不换,对于立法者的良占用心,相信没有人会质疑该条制定时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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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顺应我国社会发展形势,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但目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率并不高,这其中有制度和制度层面以外的妨碍因素。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标准,增设刑事和解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起诉后的帮教措施,从增加特别告知、人格调查、社会调查诉前听证、法律援助程序等方面完善审查起诉程序。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实现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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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率居高不下,再犯率逐年上升的原因在于其社会融合程度不高、心理负担较重、法制宣传缺位三方面。针对这一问题,在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应构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预防与治理机制:加强法制宣传;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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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合,应当扩大未成年人保护范围,设立听证程序,建立制约机制和帮教考察制度,才能避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架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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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转介机制的构建——以上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践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少年司法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刑事诉讼法》专章确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并规定了一系列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实践中,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都处于探索阶段。从少年司法的原则和理念、国内外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分析,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转介机制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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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适用对象不尽合理、责任主体不明确、考验期内的考察内容不明确、社会调查程序还有待细化四个方面的缺陷.上述缺陷建议采取完善不起诉适用对象范围、明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各自的责任、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的考察内容、细化社会调查程序四个方面的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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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6)
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提出刑事和解概念,允许特定轻微公诉案件纳入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立法并未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刑事和解程序有机结合,对于未成年人仍参照一般刑事和解的规定,在案件范围、条件限制等方面未能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特别处理,导致司法实践操作困难,各地适用情况和效果不一,严重制约了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的发展。针对目前突出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和解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混乱、参与调解主体不明、轻视教育改造目的、社会调查程序虚置、程序衔接困难等问题,借鉴澳大利亚、日本、香港相关模式,在明确适用范围、建立监督体系、细化量刑标准、保障和解效果、专项社区矫正等方面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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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鲇川润教授为代表的建构主义学派少年非行研究者认为,对于少年非行这一社会问题的理解,必须从"特殊处遇"这一前提出发,基于概念与实践的互动关系,赋予其关键概念范畴以含义,同时据此对于少年司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为日本少年非行理论与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提供了相当合理的解释。但同时必须注意的是,"特殊处遇"这一前提本身,依然存在如何"建构"的内在矛盾,而这一问题是否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建构主义学派少年非行研究的最终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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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些盲区,但是不能因此而摈弃支持起诉制度。以司法实践为基础,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成立专门的不享有监督审判权力的支持起诉部门,负责支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民事诉讼活动,避免公权干涉私权。重新设计检察机关参与支持诉讼的方式,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案件,在诉讼主体缺位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