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贡任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原则的正当理由和年龄的划分以及制裁提出了新的建议,代表了当今世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发展趋势的展望。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范与《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检讨了中国现行刑法关于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规定与《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的不吻合之处,并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模式、刑事责任年龄、制裁措施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审查与确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遇到不少问题,其中尤以对外地籍且无户籍证明的人员审查困难更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与确定,是界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问题,关系到刑罚原则的适用以及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据综合分析,我院近年来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一、成年犯罪嫌疑人假冒未成年人成年犯罪嫌疑人假冒未成年人的现象逐年上升,仅今年上半年,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起诉的未成年人刑案中,经查实假冒未成年人的占35.3%。一些成年犯罪嫌疑人,利用刑诉法…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特殊检察工作中,心理测试已逐渐显示出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主要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并兼及其他司法教育的情况,对心理测试的效用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作一初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生理年龄作为唯一标准,不考虑行为人实际心理成熟程度的做法,在犯罪日益低龄化、暴力化的当下,已不能满足法益保障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修改完善已势在必行。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了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但简单地降低责任年龄起点的做法并不能很好地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与差异性。因此,若能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从技术层面对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进行补充完善,结合目前正在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应对犯罪低龄化现象的能力。  相似文献   

5.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确立的“教育、保护、挽救”的刑事政策,对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倡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有盗窃罪、抢夺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由于我国未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基层公安机关尚未完全转变执法观念,在打击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问题上产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公安机关应当在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基础上,适时转变观念,以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为目标,做到打击与保护的有机结合,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6.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的轻伤以下的伤害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因未成年人犯罪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却很难得到应有的人权保护和物质赔偿。司法实践中,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和对被其伤害的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已经明显失衡。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往往使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都付出沉重的代价。建议完善和细化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教养制度及民事赔偿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7.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的轻伤以下的伤害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因未成年人犯罪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却很难得到应有的人权保护和物质赔偿。司法实践中,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和对被其伤害的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已经明显失衡。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往往使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都付出沉重的代价。建议完善和细化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教养制度及民事赔偿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8.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标志着在我国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然而未成年人证词在刑事诉讼中应用依然存在许多困难。在以往的研究中,未能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供述、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陈述、未成年证人的证言进行区分研究,忽视了三者之间的不同性。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应以证明过程为进路,在符合证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现行刑法来进行研究,同时引入社会控制理论对未成年人不法行为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鉴于未成年人年龄范围较大,现阶段对其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应用中难以统一标准。在改进路径方面,应当从限制未成年人证词应用、建立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制度、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重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合法性和完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补强五个方面出发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增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却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对此,学界存在赞成和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两种观点。应当看到,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来制裁未成年人犯罪有转嫁责任之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当代刑法的通例和历史发展趋势。因此,尽快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而非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才是当前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10.
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要着力于教育,感化,挽救,减少减弱刑罚的色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强制措施,也是当前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犯罪是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所决定,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和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我国作为缔约国必须遵守该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实际意义;财产刑对教育、改善未成年罪犯的作用有限,而且有悖于刑事法治公平正义原则,故而不宜对其适用财产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累犯、缓刑、犯罪报告义务的规定,是进一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但仍有立法完善的余地。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世界各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采取了特殊的诉讼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专门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程序,但相应司法机关均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犯罪未成年人由于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刑罚对他们的身心影响较成年人更为深刻,一旦受到羁押、监禁制裁后,  相似文献   

13.
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立场出发,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仍然应当维持在14周岁。并且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应当采取以生理年龄为基础,辅以心理年龄的标准。鉴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以及非刑罚处置措施尚存在诸多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和矫正的问题,因此应当努力寻求完善之道。  相似文献   

14.
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 恢复性司法在满足被害人需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境遇,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恨其罪、爱其人”的思想,以向前看的态度对待未成年人过去的行为,用相对温和的方式解决了犯罪产生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司法实践表明,就犯罪的客观情节而言,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并无明显的差别,只有犯罪的主观情节才能科学鉴别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显著区别.衡量犯罪主观情节轻重的标志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观恶性程度普遍较轻这是从事未成年司法工作者长期实践所形成的共识.在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相当部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要具体、准确地作出界定,科学地把握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笔者认为,在确立着重看主观情节的前提下,我们要从五方面着眼:一看动机目的、二看危害后果、三看价值取向、四看作案手段、五看作案次数.这五个方面集中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危害程度.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处罚的重要依据.笔者就未成年人常见刑事犯罪类型——盗窃与抢劫.案件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把握,提出如下设想.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对于如何既有力打击犯罪,有效预防重复犯罪,又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苏州市金阊区检察院进行了一项新的探索,推出了社区托管合作制度。本文对该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描述,对合法性、创新性以及该制度的现实意义进行论证,旨在为办理未成年犯罪寨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7.
胡畔 《法制博览》2015,(5):75-76
当前,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不断攀升,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由于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学上的认知、意志、情感、个性等方面,除了具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共有的特点外,还具备一些团伙类犯罪人所特有的特点。深入分析并灵活掌握这些心理特点,采用有效的讯问对策,能帮助侦查人员获得有价值的线索,提高破获案件的成功率。根据所分析的心理特点,本文提出了无中生有、作茧自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啖之以利和挑拨离间的讯问对策。  相似文献   

18.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全面调查原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全面调查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必然要求。全面调查主要应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进行。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全面调查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社会调查和生理调查以及心理测试三部分。  相似文献   

19.
《青少年犯罪研究》2009,(5):F0003-F0003
为有效开展未成年检察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2009年5月20日,西北政法大学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项目启动仪式”,标志着检校双方以雁塔区翠华北路社区为试点的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活动正式拉开序幕。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刘桂明副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王瀚副校长、冯卫国教授、汪世荣教授及20名法律志愿者代表,  相似文献   

20.
低龄未成年人涉罪问题频发,引起了学界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无论是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入恶意补充年龄规则,还是建立弹性刑事责任年龄规则的观点,均存在不足之处。从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本质要求、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质表现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角度,都应维持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涉罪问题,应当以教育、矫治和帮教为主,建立健全亲职教育制度、综合处遇措施和收容教养制度,构建低龄未成年人涉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对策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