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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差异,为使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应在立法上确立可操作性的刑事污点取消制度。本文对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取消制度的合理性, 并就我国如何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取消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信息窗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沪举行为期两天的少年司法改革与宽严相济——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今天在沪落幕。与会专家对上海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方面的积极探索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有必要进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的研究,以利于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缺乏刑事污点取消的系统规定,从而使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障作用难以落实。本文在分析刑事污点取消制度建立必要性的基础上,探讨刑事污点取消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后果,提出了我国建立刑事污点取消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4.
在对刑事污点及其限制公开制度的内涵进行界定后,笔者首先考察了国际规则及其他国家对限制公开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的相关法律规定,随后从必要性及可行性两方面,对我国在推进少年司法改革进程中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进行了详细探讨。最后,笔者从检讨现行法律中的不合理规定、加强对刑事污点形成过程的保密、明确相关主体的保密义务、注意避免刑事污点公开的细节、建立严格的刑事污点查询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上海检察机关自2004年开始,探索试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有条件的封存。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从2006年开始,全市13个基层检察院共封存65名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其中46人顺利就业,17人续学,2人出国。  相似文献   

6.
检察日报: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除制度。即对于未成年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可以给予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如果没有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行为,考验期满,应该建议档案管理部门撤销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张金锁代表提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污点消除”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封存配套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封存制度。从对过去5年被涉入刑事诉讼的353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表明,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过程中,污点的封存会对其回归社会产生积极影响,但要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还必须建立污点封存的配套机制,包括确立对未成年人的轻判原则、提高涉案的未成年人的素质和工作技能以及对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家庭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等。  相似文献   

8.
中央政法委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轻罪犯罪记录消灭”概念的解读与理解,从研究审视域外资源和深入分析本土司法资源入手,提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立法构想及实践问题的解决对策,以期引起对此问题更广泛的关注与更深入的思考。  相似文献   

9.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从完善未成年人缓刑制度、废除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及未成年人消灭制度三方面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是要确定"刑法中的未成年人",虽然刑法领域的"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刑法的规定中不同,但均依赖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得以确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本上确定了什么范围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什么范围的人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制度。从宽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担当的全部领域,该原则既是未成年人特殊性在刑事法领域确认的基本标志,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基本前提。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立场是侧重于保护还是侧重于惩罚,直接决定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累犯制度、刑罚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构。在有所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改革潮流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与提高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并存,预示着惩罚和保护双向强化的趋势。单向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场并不彻底的基本态势,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改革直接与世界潮流对接提供空间和机会。应当立足于我国在刑事领域全面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再审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直接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立法、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罚措施处处体现了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这符合我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或法律文件的基本要求。然而,根据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事法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考察,并关注“行刑重其轻”刑法思想的运用。为此,有必要在刑事立法、司法两方面分别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宽”和“严”进行具体修正,例如,“宽”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严”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  相似文献   

12.
为有效应对社会转型带来的"失序"状态,未成年人保护刑事立法应当跳出积极主义刑法观、消极主义刑法观和折衷主义刑法观的观念聚讼,恪守法益保护的根本立场,依循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具体要求,推进涉未成年人不法行为的预防性刑事立法进程。提高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的制度效能,应以立法方法的"客体相应性"为导向,根据规制对象的类型学区分:在立法原则上,"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行为"的刑事立法应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的刑事立法应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的刑事立法应秉持"双向保护原则"。在立法手段上,应结合规制对象的具体特征,融贯犯罪圈的设定与刑事制裁处遇。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但该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且与诸多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存在冲突,加之受传统观念“标签效应”的渲染,直接影响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未来走向。在规范和事实之间,需要社会观念的转变、特定环境的支持和配套制度的跟进,并在时机成熟时,将该制度升格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14.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试点项目的重要内容,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人格行为理论及再社会化理论和未成年人的特点等方面论证了该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依据,并分析了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5.
刑事污点取消在中国的现状及发展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污点取消已经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实行的情况下,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迟迟没有现身。本文分析了刑事污点取消的概念,及刑事污点在中国影响状况。并对在我国设立刑事污点取消制度提出了三个条件:一般条件,限制条件和程序条件。  相似文献   

16.
联合国相关公约对儿童权利做了较为详细完备的规定,成为各国国内法完善儿童权利的标杆。我国历来重视完善儿童权利,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儿童权利,如对儿童累犯制度的摒除、加大对未成年人缓刑等社区矫正执行力度、有限度免除儿童前科报告制度等等。但总体而言,儿童权利保护水平还有待提高,如还存在未成年人罪犯刑事立法保护面窄、力度不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保护方式粗简、不成体系等问题。应该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立法的形势和内容两个层面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犯罪、环境污染和吸毒贩毒是世界公认的三大公害。当前,因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常突出,形势日益严峻,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治理应基于刑事对策与非刑事对策两个层面予以展开。在刑事立法上,需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入罪门槛、改革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幅度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在刑事司法上,需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并需认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政策。在非刑事对策的纬度上,主要是沿着行政监管与民事责任两个纬度强化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治理。  相似文献   

18.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采取附属条文的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并分散于《刑法》、刑法修正案和若干司法解释之中。从顶层设计来看,我国现行条文对未成年犯罪人已经足以达到教育、感化和改造的立法初衷,创设独立的少年刑法既无必要也难以操作。少年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防止被情绪化的舆论或者民意所牵制,对于刑事一体化的推翻与重建不能一蹴而就,应首先考虑能否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予以弥补,而不是依靠单纯改变刑事立法模式以适应现实少年司法的需求。在未成年人构罪问题上,应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准入门槛,平衡成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防治。从具体问题来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降低,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19.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条款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使我国的法律难以起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目的。只有依据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步完善该法律,才能使其达到立法的目的。本文谈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鉴于未成年人的“优越社会地位”,德国立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VOM制度的独立法律地位。建立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基础上的VOM制度,遵循区别原则,契合VOM制度关注“被害人”目的,有别于传统的刑事司法,亦区别于其他恢复性司法项目。较之于成年人案件,VOM制度可以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且检察官提起未成年人案件之刑事调解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限制。未成年人VOM制度的独立性地位能够保障调解的公正性,但也存在与司法机关关系过于疏远而带来合作不畅的弊端。调解员的专业化、调解机构的多样化与相对独立性在有序竞争规则的保障下能够为未成年人案件提供适格的调解服务。这与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取彼之长,补己之短,以此为鉴,可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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