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中小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促使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事业组织,它能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青春期教育和心理教育教育,防止各种不良行为的形成。这显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肯定中小学校在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应尽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中小学校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预防其犯罪的重要义务。  相似文献   

2.
工读学校是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特殊教育部门,发挥教育集体的功能,针对特点实施教育与转化,是工读教育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重要经验,只要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在湖南省恢复工读教育是完全可行的。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2010年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第一手资料分析发现,未成年犯犯罪前的不良行为明显高于普通中学生,初中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高发阶段,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存在相关性。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主要影响因素是法制教育欠缺、学校和家庭教育实效性欠佳、不良交友和网络负面因素。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需改善未成年人的生存环境、注重养成教育、强化专门学校的辐射功能。  相似文献   

4.
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现阶段面临着很大的发展困难,如何主动把握社会需求,依法明确学校属性,及时调整办学定位,努力探索发展路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为此,当前要充分利用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契机,大力推进专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尤其是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准确界定专门学校办学定位这一核心问题,将专门教育视为国家教育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少年司法体系中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点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并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确立重点建设思路,即根据专门学校定位合理规划专门学校设置,完善分级分类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工作的配套衔接,构建科学合理的教育体系和评价标准,切实提高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水平等,开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5.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收容教养虚置化、工读学校式微化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现实困境,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提出设立专门学校,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专门学校教育。专门教育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这为共青团在专门学校中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共青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量体系中的中坚力量之一,因为共青团的性质、职能、任务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指向一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共青团的使命所在、责任所在、担当所在,在专门学校中,共青团工作面向的群体具有特殊性,需要对共青团的队伍建设、工作职责、工作路线予以明确,可以通过法治辅导员的聘任、服务职能的延伸、群众路线的贯彻等措施,助推专门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当前,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频发,引发了社会对触法未成年人~①教育矫治问题的热议。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更新止于20世纪90年代,具有强烈的时代色彩,在社会防卫、预防犯罪、矫正触法未成年人等方面有重要作用。然而,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正当、适用细则模糊、执行机构混乱等问题。收容教养制度作为一种针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矫治措施,是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的必要内容,更是解决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必然选择,不能废除而应进行司法化重构、完善。建议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为契机,将收容教养制度依托于专门学校予以司法化改造,解决收容机构混乱、程序不正当的关键问题,增强制度的正当性、科学性、规范性,并以此为核心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真正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  相似文献   

7.
专门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法律制度不健全、招生程序的被动性等问题制约着专门学校发展。本文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总结专门学校的办学模式、学生结构、教育矫治内容和方法等现状,分析在法律制度、教育管理措施、教育矫治内容等存在的不同,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角度提出了强化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功能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至第六章,依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这五章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过程的阶段性规律及其主客观作用,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五个方面,形成一个体系,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总的反映在完整的体系结构之中,更突出反映在预防犯罪的教育与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这二章中。一、预防犯罪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与前提本法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这实际上…  相似文献   

9.
城市未成年人犯罪对学校教育的警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运用第一手调查资料,通过对城市闲散未成年犯和普通中学生的对比,分析了学校教育的失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笔者认为:学习压力过大是学业失败的罪魁,教师的失误加大了学生对学校的“离心力”,管理缺陷使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控制减弱,家校沟通不当造成教育责任相互推诿。预防青少年犯罪,学校承担着重要责任。应当努力为未成年人创设宽松的成长环境、教师善尽其责、发挥学生对不良行为的帮教的作用、实现学校与家庭优势互补。  相似文献   

10.
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开展心理疏导和矫治工作,既是少年司法理论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程序价值的客观要求,还是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和帮扶未成年被害人的直接要求。但未检工作中开展心理疏导和矫治工作也面临着理念认识有待深入、实施主体存在困惑、工作对象存在偏重、工作内容存在偏差、缺乏系统化支持体系、实施效果缺乏评估标准,以及法律依据存在疑问等困境。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心理疏导和矫治制度时,应当明确心理疏导和矫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工作对象、适用阶段、实施步骤、工作方法、工作场所及配置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应重视从源头抓起,下大力解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问题。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尚存在缺陷,当前亟需完善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法、制定工读教育条例、尽快出台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办法、完善监护制度立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再设立一道法律保护的屏障。  相似文献   

12.
笔者根据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余年的少年审判工作实践,论证了关于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跨部门合作,形成防控体系的观点。本文认为,应进一步加强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党政机关、学校系统、心理咨询系统、社会团体和社区系统等部门之间的合作,采取包括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推选特邀陪审员行使社会调查权、对触法未成年人有效实行司法分流、对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实行前科消灭制度等措施,能更有效地预防和矫正青少年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13.
涉罪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具有一定关联。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强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限亲职教育,有助于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预防未成年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教育观念和方法、弥补现行法律关于监护干预措施的不足。应当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主体、对象、法律依据、执行、结果反馈与监督等制度性因素,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人恶性触法行为的不断发生,推动了未成年人的工读教育转向专门教育的体系发展和思路清晰化。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工读教育的粗略涉及到2019年未成年人"两法"的修改,其中的专门教育也经历了多次修订的完善过程,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性的制度。但是,由于对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性质的界定不清和程序设计的非完善性,使得本次对专门教育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随着未成年人严重触法行为逐渐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专门教育制度应当积极发挥内在功能,并在性质归属上逐步从"惩罚矫治"转向"教育引导",在程序设计上由"粗放思维"转向"精细设置",从而与未成年人的发展现状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相契合。  相似文献   

15.
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本《少年法》当中,“虞犯少年”概念占有重要位置,它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倾向所作的立法定位。由于虞犯少年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因而它又属于日本的少年司法事务。虞犯少年的矫正教育过程,实际上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处分的过程,从制度上保证了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早期干预教育。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了少年不良行为,但并未设置虞犯概念,有必要借鉴日本《少年法》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日本《少年法》当中,“虞犯少年”概念占有重要位置,它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倾向所作的立法定位。由于虞犯少年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因而它又属于日本的少年司法事务。虞犯少年的矫正教育过程,实际上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处分的过程,从制度上保证了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早期干预教育。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了少年不良行为,但并未设置虞犯概念,有必要借鉴日本《少年法》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存在缺乏专门机构、注重事中事后预防和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制约了罪错行为未成年人的预防保护。"枫桥经验""群众说事、法官说法"是社会综合治理的先进经验,其中依靠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挽救原则、建立纵横相连的网格管理系统、完善矛盾纠纷的预测预防机制等经验值得在未成年人罪错预防领域借鉴。通过树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建立五位一体保护预防网格,试点推行强制亲职教育制度,不断净化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建立不良行为社区矫治制度等举措,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18.
充分发挥工读教育的社会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读教育是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必不可少的补充部分,其教育对象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群体,其社会职能是矫治、转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使其成为国家有用之材。   我校作为实施工读教育的专门机构,经过不断探索、改革、实验,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建构并确定了现行的“三层次一中心”工读教育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其宗旨是:充分发挥工读教育社会职能,为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服务。   一、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三层次一中心”的工读教育办学体制   “三层次”是指我…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人为什么容易犯罪?据有关专家研究,在9~16岁之间,一个重要特点是大脑兴奋性较高,易接受新鲜事物,但脑细胞较脆弱,易疲劳,兴奋和抑制过程不够稳定,易冲动。尤其在13~14岁,是人的大脑迅速发展时期,大脑两半球以及皮层各部分的联络神经纤维的数量大大增加,神经元的联系复杂化,神经活动机能更加分化和完善。此时,少年的大脑结构和功能基本接近成人水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由此可见,对少年的教育已是法定的迫切而…  相似文献   

20.
低龄未成年人涉罪问题频发,引起了学界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无论是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入恶意补充年龄规则,还是建立弹性刑事责任年龄规则的观点,均存在不足之处。从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本质要求、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质表现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角度,都应维持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涉罪问题,应当以教育、矫治和帮教为主,建立健全亲职教育制度、综合处遇措施和收容教养制度,构建低龄未成年人涉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对策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