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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雪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21(2):57-59
向劳动者倾斜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需要,也是追求法律公正与公平的现实需要。《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的力度是适度的,并不存在倾斜过度问题。《劳动合同法》只有向劳动者倾斜,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倾斜中调整和平衡雇佣双方的关系,才能建立起平衡、和谐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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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从10个方面给劳动者带来了福音。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新规定告诉人们,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收取财物、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不仅要责令限期退还,还要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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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可见,法律赋予了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权利和职责,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是比较广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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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所涉问题作出了专节规定.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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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波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4):47-52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量呈井喷之势。劳务派遣迅猛发展的主要表现为劳务派遣的滥用,劳动立法的缺漏、利益的驱动、企业的经济人本性、政府职能的缺位是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滥用劳务派遣极大损害了劳务派遣劳动者利益,破坏了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处理的主要问题。通过劳务派遣行业准入制度的完善、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制、同工同酬权的保障、劳动监察力量加强等多个层面的治理,将劳务派遣控制在合理的适用范围,引导劳务派遣规范化发展,落实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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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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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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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2007年,由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三部法律的出台而被媒体誉为“劳动立法保护年”。随着这一部部法律的出台,社会公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欢呼雀跃,由此形成的社会主流看法是,《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结晶,它的颁布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当前社会劳动用工制度中的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将起到极大的规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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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2014,(5):27-27
《工友》缩辑部:我是名老财会,退休后在一家装饰公司的多次邀请下,到该公司任主办会计,月薪为4800元,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为5年。两年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资,后又以停产歇业为由将我辞退。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劳动仲裁部门却以我系退体人员为由不予受理。请问,劳动仲哉部门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梁援芳 梁援芳读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辞退劳动者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朋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职工退休后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退休后受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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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也就是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国家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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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书心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坚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总结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实践经验和不足,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赋予了工会更广阔的履职空间,另一方面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法律救济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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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人眼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对于喜用劳动者黄金年龄期的用人单位而言,唯恐避之不及。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全国各地的“辞职门”事件上演了一出又一出,许多劳动者要么被辞退,要么被迫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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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2008,(3):4-9
《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了两个多月,立法程序中激烈利益博弈的硝烟尚未散去,过渡期里又经历了华为万人"辞职"、沃尔玛突击裁员、泸州老窖劳务派遣纠纷等一系列事件。前不久,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中介协会又因劳务派遣被限期六个月紧急上书全国人大,而近期珠三角许多鞋厂倒闭,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潮,更多数量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劳动合同法》更是被指责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有关争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对于员工自己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自己不愿意办理社会保险等问题,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等一系列新情况的出现,人们一时也找不出一个准确的答案。有人据此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过于"超前"的法律,脱离了现实国情和经济形势,过多地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而忽视了资方的利益,没有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作双赢,反而导致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对抗甚至恶化了劳动者的就业环境。法律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管制将导致经济失去活力,其结果是不仅企业倒霉、劳动者倒霉,整个经济也跟着倒霉。似乎,《劳动合同法》惹了大祸。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之前,其争论便显得很正常,也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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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发生的纠纷。我国1994年7月1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虽然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