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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68 毫秒
1.
翟峰 《中国人大》2009,(16):43-44
2009年“两会”期间,很多网民在网上热传一条人大代表建议,即“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刹用的行为,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事实上,人大代表的建议和网民们在网络上热传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问题,已是一个“老话题”了,但也是当今社会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2.
随着《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颁布与实施,对个人信息予以私法保护的必要性渐被认可,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思表示对于收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通过信息特性划分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分别设定相应的授权方式,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模式,对实现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面对日益猖獗的个人信息泄露,如何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此种现实,各级人大代表大声疾呼,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4.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但又具有收集上的不可控性与不可更改性等特点。因此,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总体趋势下,应当特别关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要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范,避免非法收集和处理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以免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甚至损害。  相似文献   

5.
如果人们普遍对个人信息没有安全感,必然会本能地拒绝任何信息处理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结果反而是制约了信息的正常流动。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不只涉及个人,还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周洁 《人民公安》2013,(13):6-9
当前,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日益泛滥,被倒卖的信息内容包罗万象。犯罪嫌疑人借助互联网实时、快捷地交易个人信息数据,已经形成泄露信息、买卖信息和使用信息实施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绑架、暴力讨债、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庞大犯罪网络,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相似文献   

7.
《公民导刊》2013,(4):2-2
公民个人信息频遭泄露、倒卖,电话中奖、短信诈骗、垃圾广告频频骚扰,现行法律在这方面对公民却保护不足……这些现象今后在厦门有望得到改善。厦门市信息化局副局长刘冬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此类专项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涵盖方方面面,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婚姻状况、职业经历、收入情况及其他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信息。《办法》明确规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事先取得个人同意。  相似文献   

8.
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的地位愈发失衡,传统个人赋权保护路径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为有效制约信息处理者并协调其与信息主体间的不平等地位,域外学界提出了信息信托的概念,并发展出了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的“信息受托人”模式,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为信息主体利益考量的信义义务;另一种是英国的“数据信托”模式,由第三方受托人提供独立的信息信托服务。两种模式均有不同程度的漏洞,需要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加以反思。在肯定个人信息信义法保护思路的前提下,宜对信义义务主体加以修正,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承担信义义务,并对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加以界定,发展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信息信义法保护进路。  相似文献   

9.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和流动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在便利人们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个人信息滥用也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并衍生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近年来滥用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日益多发,比较典型的有:2008年深圳孕产妇个人信息泄露案,2010年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员工涉嫌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等[1].个人信息滥用的严峻现实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深刻反思和检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通过对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介绍和研究,可以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0.
在信息社会化高速发展的当下,个人信息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其除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之外,也使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面临毫无防范而被公之于众的危险。因此,必须从民法的视角出发,清晰界定个人信息,提出保护建议,赋予民事主体获得救济的权利,才能使个人信息在民法上得到切实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今日上海》2013,(3):62-62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实施。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对于个人一股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采取权益保护模式,这与该法对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有所不同,由此衍生保护力度不足、体系衔接不畅、分类保护导致路径冲突等系列问题,并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停留于纸面。对此,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采取权利保护模式,这既是因为个人信息本身即可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也是因为权利保护模式符合我国实际需要。因此,我国在修订《民法典》时,应当明确赋予自然人以个人信息权,并在已有的权利束之外增加诸如信息保有权、信息知情权、信息被遗忘权等其他具体权利;强化信息自决,让个人信息主体自己占有和控制个人信息;在救济方式上完善人格权请求权,并以侵权责任作为救济个人信息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13.
刘薇 《人民论坛》2015,(5):110-112
在当今网络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也使个人隐私面临新的挑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所遭受的侵害愈加严重,这不仅给人们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失,而且也与保护个人权益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加快网络化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而完善网络化背景下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工作,此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各国政府采取各种方式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与此同时这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一定挑战。尽管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在涉及到公共秩序时,一定程度上需要让位于知情权,但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更加全面地保护公民隐私权也十分必要。只有坚持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才能妥善处理好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2019年12月19日,工信部通信管理局通报了第一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名单,QQ、新浪体育、搜狐新闻、小米金融等41款APP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权限等诸多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虽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行为均有规定,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尚无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更是因为未将个人信息在法律层面区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相似文献   

16.
韩迎春  魏新丽 《前沿》2010,(12):107-109,133
随着个人信息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而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模式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对美国和德国两国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的分析,提出对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应选择人格权保护模式,将其确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7.
通过阐明个人信息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和保护工作现状的分析,强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现有法律规范尚待健全的客观条件,探索总结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为基础的个人信息安全治理工作方法,为企业开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18.
徐晓日  张赟 《电子政务》2024,(3):93-104
在个人信息安全治理场域,政府面对的治理情境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表现为有效制度供给不足、成因复杂难判、影响预估不力等。引入适应性治理理论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治理路径,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互动相生:针对制度供给不足,政府开展的行政监管同立法过程交替互动,推动制度更新;针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成因复杂问题,政府部门同信息产业链条各环节的从业企业主动互动,借用其技术资源调整监管方案,实现能力适配;针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影响预估不力问题,政府部门积极与民众沟通,增进政民双方互信,助力责任重构。个人信息保护全过程适应性治理将有力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常态化和长效化,促进个人信息安全治理综合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多集中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首次提出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这是对有关侵犯个人信息权犯罪的补充修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相关规定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或欠妥之处,如犯罪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犯罪客观方面亟需完善、缺少过失犯罪。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不足,提出建设性意见,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20.
张涛 《电子政务》2023,(6):51-64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实现需要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宪法上的个人信息权作为其行为指南和价值基础,并且这几个方面须努力配合。采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框架,能够很好地契合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整合作用,并且能够有效因应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机制、手段的碎片化治理问题,有利于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治理机制的系统性与稳定性。为了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性治理,充分实现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我国需要树立风险控制与激励驱动的保护理念,搭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沟通协调网络,制定多元化的法律规范体系,促进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管的协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司法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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