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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畅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1)
主办侦查员的选任机制包括选任主体、选任范围、选任程序、选拔标准四个方面,目的是确保选拔出优秀的主办侦查员。在运行机制上,要合理设定主办侦查员的办案权限和责任清单、通过监督制约机制、激励与退出机制来保障主办侦查员的合理运行。同时,要从身份保障、工资福利保障以及执法办案保障方面来协同主办侦查员制度,从而建构涵盖主办侦查员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审法官审判负责制的刑事司法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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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1):42-48
以落实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和突出主办侦查员办案中主体地位的主办侦查员制度是当前刑事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对于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责任体系,提升公安队伍战斗力,加强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构建主办侦查员制度在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和操作落实层面均存在一定的障碍。严格规范的遴选机制、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科学合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和与责权利相一致的职业保障机制是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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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5)
侦查员是侦查行为的主体,司法授权和刑侦改革,应以激发侦查员的主观能动性为检验标准。案侦活动中的领导指挥与每个侦查员的执法取证,都是群体主体的行为。其管理组织涉及侦查效益,这有领导者的职责问题,每个人都须为其侦查行为负责,主办侦查员是领导和搭档间的纽带。制度构建与侦查主体的关系,应该适应侦查队伍的培养、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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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是“主办侦查员”概念首次在中央全会的文件中出现,也是首次将“主办侦查员”与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一同作为刑事办案流程的责任主体,更标志着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将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要素和“牛鼻子”,建立完善涵盖整个司法体系的司法责任制度的宏大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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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讲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1):69-72
新的时代背景之下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模式已无法满足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需要,从更深层次上来说是现场勘查中侦查权力的配置出现了问题。主办侦查员制度突出主办侦查员在犯罪侦查中的主体地位,而犯罪现场勘查作为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主办侦查员在其中也理应具有主体地位。因此,在此基础上可以构建一种以主办侦查员为主体的新的犯罪现场勘查模式,以实现在犯罪现场勘查中侦查权力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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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5)
在公安体制改革应当充分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主办侦查员制度是刑事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公安体制改革需凸显提升刑事警察侦查能力,加强警察的社会防控手段,约束和规范警察刑事执法行为等方面的目的。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立必须考虑到侦查职能需要、城乡差异、地区差别、主警辅警区别等方面的问题。公安体制建设需从加强侦查人员刑事侦查能力方面入手,最终目的是建立一种兼具专业化和多警种合作的组织体系。实际方案中可以考虑建立多样化的侦查权力下放格局,真正有效加强侦查一线警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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孜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4)
公安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是公安工作改革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从我国现行的公安干部管理制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没有严格的录用制度,进人把关不严。2.没有实现培训制度化。3.考核方法不严格,也不够科学。4.岗位责任制没有健全起来,而且缺乏具体要求。5.没有从根本上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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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高等院校转型下的技术技能型课程体系开发——以公安交通管理专业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学刚赵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1):115-119
探索公安高等院校培养现代公安职业人才的新课程体系,对于其适应当前高等职业教育重大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新形势至关重要。对公安高等院校的教育类型及层次进行重新定位,并对其培养人才目标从行业功能、规格特征及社会认可层次等三个维度进行了分析;以此为导向,运用项目课程体系和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的构建方法,以公安交通管理专业为例,研究了警务执法岗位技术技能课程体系的开发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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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公安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公安体制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逐渐显现出诸多弊端。公安体制改革就是要破除公安体制弊端,通过建立公安事权划分制度、改革公安业务指挥体制、创新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调整公安经费管理体制和公安人事管理体制,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制度,推进公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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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宪法维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袁周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4):5-15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首先要求重大改革于宪法有据。当下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进入到攻坚期和深水区,亟需宪法来规范、引领、推动、保障改革,以破除改革阻力、形成改革合力、化解改革风险,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对《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和措施进行合宪性检视,不难发现其关涉的重点是警察权的公安内部运行及规制问题,而较少关切到作为警察权运行和规制之前提的宪法框架下的警察权配置问题。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效推进,必须遵循宪法基本原则,将警察权的配置问题置于宪法总体框架下进行妥善考量和合理勾画,并在宪法指引下系统地完善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的警察法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