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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是基于我国国情而设立的信访机构,是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涉诉信访”既要有效防控涉诉信访,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当今法院的两难选择.涉诉信访中法官是冲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着调解矛盾的职责.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语言中权势的存在.涉诉信访语言中的词汇、语义、句式及对话中的指称、话轮掌控和情态都是观察权势存在的窗口.淡化语言权势,是涉诉信访成功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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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涉诉信访是指相关个人或组织因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等环节做出的司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不满意,进而向相关机关或部门表达诉求,寻求通过司法程序以外的渠道来解决问题、达到目的的信访活动。近年来,全国涉诉信访工作形势严峻。据国家信访部门的统计,涉诉信访约占全部信访案件总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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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各类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较为突出。从近年来人大信访情况分析来看,涉法涉诉信访占总信访量的65%,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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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9):58-62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仅数量居高不下,而且逐年快速攀升,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也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列入当年政法工作四项重点改革之一。强大的民族历史习惯;司法努力与群众的维权需求存在较大落差;涉法涉诉行为立法层次低,效率不高;涉法涉诉信访行为管理失序是涉法涉诉信访行为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对此,可以从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信访法";完善民意代表制度;在涉法涉诉信访中推行公正、权威、科学的听证制度;强力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引导公民信"法"不信"访"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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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涉诉信访问题的理性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目前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下,由于一些地方司法的错位和信访的越位,出现了大量的涉诉信访。出于稳定的压力,涉访机关不得不采取一些法外手段处理涉诉信访,虽然成功解决了一些个案,但却引发了更多的涉诉信访。让司法和信访都回归原位,将涉诉信访纳入司法轨道,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可行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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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二)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努力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一是抓好政法队伍建设。第一,要坚持不懈地解决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广大干警的执法思想,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第二,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执法管理,提高政法干警依法履职的能力,要健全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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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央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进行了重大改革,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受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委、人大、政府如何建立健全领导、监督、救助机制,政法机关如何打造高效运转司法体系,是有效推进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改革的关键所在。下面,结合工作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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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
<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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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93-94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上,明确提出了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可从确立法定原则、明确责任主体、严格终结程序三方面予以法治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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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体现了党中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决心。但由于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相对较短,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本身不尽完善,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只有不断完善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才能让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设立真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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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多练保稳定、促和谐的基本功。人大信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承担着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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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海论丛》2020,(3)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实践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作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有效解决信访人申诉过程中出现的诸如释法说理、信息对称及矛盾追踪等问题,为信访人和终结主体搭建沟通的桥梁。在当前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还存在激发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内生动力不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效性不强及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可接受性不高等影响参与和代理机制有效运行的现实难题。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息访息诉"的终结目标,必须从以下路径入手:加强制度支持力度,激发律师参与和代理的内在动力;加强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律师参与和代理的积极性;强化律师的中立地位,提升信访人对律师的认同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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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民众诉求表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之间的内在张力,涉诉信访终结的行动逻辑必须进行整体性改变。以群众工作为叙事文本的传统涉诉信访的终结机制,已经难以完全回应和化解当今涉诉信访当事人提出的诸多诉求。因而,如何在汲取群众工作所具有的沟通疏导价值优势、修正其规则与程序缺失的基础上,建立涉诉信访"依法断事"价值目标的法治化终结机制,成为信访问题研究者和实践者关注的重大问题。法治是实现社会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构建法治化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就是从之前以群众工作为叙事文本的"就事论事"模式转化为以法治规则和程序为叙事文本的"依法断事"模式的行动逻辑。具体而言,就是坚持以诉访分离为前提,以有效导入为依托,以公正裁判为抓手,以案结不访为依归,建构起"四位一体"式的涉诉信访法治化终结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