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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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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缓刑宣告不属于刑罚裁量制度 ,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过于原则 ,应予以具体化。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有漏罪的 ,不应一概撤销缓刑 ,而应当区别对待。战时缓刑并非独立的缓刑制度 ,而是缓刑适用的一种特殊状态。  相似文献   

2.
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制度,早在1889年就被各国相继采用.我国的缓刑制度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但在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通过建立判前人格调查制度、规范缓刑的监管、增设缓刑"延长考验期"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价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在我国,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轻重有别的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缓刑,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积极的重要意义。缓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的创制与运用本身就意味着刑罚公正、谦抑与人道的价值取向。本文即从刑罚的公正性、刑罚的谦抑性以及刑罚的人道性三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正>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以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严重情节,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相似文献   

5.
缓刑是我国一种较为平和的刑罚执行方式,其意义在于削弱刑罚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的影响,使其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更好的融入社会,体现了刑罚的教育与惩罚功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外),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可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犯罪人还存在漏罪,数罪并罚后,若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仍可再次被宣告缓刑。  相似文献   

6.
目前,在法律规定层面对管制和缓刑一概而论,管制和缓刑需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基本相同,对管制的社区矫正和缓刑的社区矫正之执行内容、方式等未予任何区别,实践层面对管制犯和缓刑犯的社区矫正执行也完全相同.管制刑没有执行保障措施,而缓刑犯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有严重的后果出现——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由此导致人民法院适用管制刑的积极性低,最终导致管制和缓刑适用错位.因此,应明确管制与缓刑的不同,对管制和缓刑的社区矫正内容进行区别.因管制犯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而缓刑犯没有人身危险性,故管制的社区矫正应侧重监管、教育,而缓刑的社区矫正则应侧重帮扶.  相似文献   

7.
对短期自由刑弊端的认识催生了缓刑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契合当代宽松刑事政策的理念,是行刑社会化的典型诠释。我国缓刑制度没有预设暂缓宣告制度的空间,而且现有缓刑制度的法律效果为附条件免执行即保留犯罪记录。我国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应制度及其中的法律价值观,建立刑罚暂缓宣告制度和附条件有罪宣告的缓刑制度。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的具体执行规定不详的问题,可通过社区矫正的大力开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某法院判决认定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以上判决中缓刑考验期的确定是否正确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两个缓刑考验期起点是一致的,性质一致,缓刑考验期应为最长考验期,如上述案例中的缓刑考验期应为二年,此为吸收说。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缓刑考验期应分别逐一执行,即两个缓刑考验期相加,正如以上判决的观点。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应存在两个缓刑考验期的问题,应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主刑刑期确定后再考虑是否执行缓刑。  相似文献   

9.
缓刑制度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正确适用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缓刑的适用必须在充分理解其法定条件的基础上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尤其是对同一情节能否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重复使用及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这些尚有争议的情形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适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只要犯罪人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且同时符合其他适用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对犯罪人宣告缓刑。数罪并罚条件下适用缓刑的程序应当是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再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而后针对执行刑宣告缓刑,并确定缓刑考验期。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适用缓刑应以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准。  相似文献   

11.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明确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之中,但要在刑事法治领域真正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则必须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的执行三个环节融入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常识、常情、常理,在刑事立法时将常识、常情、常理抽象到各刑事法条款中,在刑事司法时将常识、常情、常理还原到具体的案件中,在刑罚的执行环节将常识、常情、常理融入到各种行刑中,从而在刑事法治领域彻底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2.
刑法与权利、宪政关系的和谐化与协调化,从根本上反映的是刑法的品性问题。我国刑法当前正处于国家刑法向市民刑法演进的转型关口,重新型塑刑法的品性,是实现刑法转型的内在驱动力。与国家刑法和市民刑法相对应的是,刑罚的类型也可以分为权力刑罚和权利刑罚。由权力刑罚向权利刑法的演变,正是刑罚品性转换的必然路径。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权力刑罚应当贯穿于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等整个刑罚运行阶段。  相似文献   

13.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独创的刑罚制度,是我国关于人权保护在刑法上的体现。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却不允许我国废除死刑。死缓制度的确立可以从根本上减少我国死刑的适用率,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与国际立法趋势相同。死缓制度作为我国独创的刑罚制度,在社会上既起到威慑作用,又有利于保护人权,是符合我国法制要求的制度。为了更好地适用死缓制度,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把握死缓的适用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后果,保证死缓制度的正确适用。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死缓制度的适用作出论证,希望可以为完善死缓制度,为其在现实中的适用起到提示作用。  相似文献   

14.
刑罚本质问题是刑法理论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方孔先生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动物性,这种理解无疑是肤浅的,对刑罚理论的发展也是极为有害的。只有从历史发展进程和人类理性视角出发,分析报应刑论和目的性论的分歧和利弊,才能真正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即刑罚的本质是并合主义论。  相似文献   

15.
传统理论一般将罪刑关系理解为罪刑的因果性,即刑因罪生,这是不完整的理解。以刑制罪是反思静态、单向式的罪刑关系的产物,旨在于以刑为起点来思考和运作罪刑关系。融合观念与方法于一体的以刑制罪,具有反向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刑事立法、定罪、量刑和刑法解释及行刑中均得以体认。  相似文献   

16.
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在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上,众说纷纭,可谓百家争鸣。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作出正确的定罪与量刑。  相似文献   

17.
行刑社会化是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显著趋势,反映了由重趋缓的刑罚观念的价值取向,也是现代刑罚立法由严到宽的必然归结。如何界定行刑社会化的概念,确立其理论基础,此中涉及刑法学、社会学、刑罚学、监狱学等诸多领域。在全面考察国外行刑社会化制度的基础上,进而合理构建我国的行刑理念,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行刑社会化制度,已成为行刑研究领域的重要理论课题。  相似文献   

18.
行政处罚与刑罚作为两种公法上的责任,分别隶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处理行政处罚和刑罚适用的竟合问题是行政处罚权和刑罚权的协调问题。在具体适用上,人们应该明确两种权力属于不同的性质,各自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功能也不相同,二者不能互相侵犯。文章在行政处罚与刑罚子权源、社会功能、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处罚方式等方面比较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链接之处、可以相互吸收借鉴之处作了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侦查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权的性质,我国学术界一直都存在着不同认识。文章通过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特点的比较分析,认为无论是从法理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侦查实践的角度考察,侦查权应当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20.
由惩罚犯罪到保障人权——对刑法目的的法治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但实际上惩罚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在法治国家,刑法的目的应当是规范国家刑罚权。只有刑罚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相结合,才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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