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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国际商事仲裁之仲裁庭应由奇数个仲裁员组成,在没有仲裁协议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员的人数为三个。国际商事仲裁中,虽有一些国际统一标准,但法律文化在仲裁庭的组成及地位、仲裁进行之方式、事实披露及审前程序、证人证言之地位及庭审记录保存、当事人自治、裁决之作出方式等方面,仍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产生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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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组成部分的仲裁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作者注意到仲裁对解决两岸商事争议重要且特殊的作用,以各国仲裁立法实践及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为参照,从仲裁协议、仲裁员与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两岸仲裁合作等方面对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进行比较研究,对两岸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研究性的改进建议,以期促进两岸仲裁制度的相互沟通及两岸仲裁合作。 相似文献
3.
李德智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57-59
国际商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并由此影响仲裁庭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拟结合现行立法、判例以及国外立法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与探讨,并为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提出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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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费用担保制度已得到众多仲裁机构、仲裁地法的支持。费用担保令的作出受到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仲裁机构规则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仲裁庭发布费用担保令将给仲裁申请人带来极大的经济压力,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不发布费用担保决定又可能将被申请人置于胜诉后无法弥补其所巨额花费的危险境地。因此,实践中颁布费用担保令的标准相当严格:仲裁庭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被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仲裁程序的紧迫性等因素作出判断,以保证仲裁程序的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5.
袁周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2):33-37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并与国际经济接轨的结果。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中国完善仲裁立法和仲裁制度,转变和创新仲裁理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改革与发展的趋向表现为国际商事仲裁类型的多样化、仲裁员制度的合理化、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大化、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弱化和国际商事仲裁业务发展的产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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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事仲裁中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必须关注并解决以下问题:专家证人的资格问题、仲裁庭对于专家证人制度启动的决定权问题、专家证人的选定程序问题、专家证人的回避问题、专家证人证词的质证问题、专家证人对于仲裁案件的保密问题。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应当对上述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从而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运行,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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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公共政策与可仲裁性关系密切,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际商事仲裁的自由化与公共政策不断在寻求着平衡。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仲裁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影响在逐渐弱化,从明显的公共政策的限制到严格适用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角色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从主要的障碍演变为司法的保障。从适用的角度分别探讨国内公共政策和国际公共政策与可仲裁性的关系,剖析这种关系的演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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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占锋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3):25-30
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新近发展之体现,紧急仲裁员制度可以在仲裁庭组建前为当事人提供临时救济措施。通过分析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制度,可以归纳出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及有待完善之处。2010年以来,已有不少涉及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设置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必要性。我国虽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规定了诉前保全制度,但仍有引入紧急仲裁员制度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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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并非都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当事人要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下风险不可不察。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劳动仲裁活动。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和尽量避免仲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规定,现将常见的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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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进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3):39-46
上海与北京相继发布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开展仲裁业务的工作方案,但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面临着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执行适用规则不明的隐患。上海与广州两市中院于2020年分别作出大成株式会社案与布兰特伍德案裁定对上述规则缺陷予以澄清,为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实践先行,立法跟进,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的修订刻不容缓。应考虑摆脱"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性影响,并在裁决国籍认定上以"仲裁地标准"替代"仲裁机构标准",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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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对NAFrA投资争端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和民主参与性的激烈批评与日俱增,围绕法庭之友和非争端缔约方参与仲裁程序两大问题,通过对国际仲裁庭的实践、法庭之友存在的法律价值、NAFTA有关条文规定等多维角度,探讨投资争端仲裁程序增强透明度的必然性和可行性。但是,非争端缔约方参与投资争端仲裁程序,应当以不干涉争端当事方的正当程序权利和尽量减少对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妨碍为原则。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的透明度建设应当体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效率的最佳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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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面对民商事审判在新形势下的挑战,必须充分发挥商事仲裁的制度比较优势,才能维系商事仲裁的生命力并促进商事仲裁的进一步发展。仲裁机构应树立和强化商事仲裁的服务意识,培养一支适应商事仲裁服务需要的专家仲裁队伍,在程序方面更多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一裁终局的制度下真正实现仲裁的公正、高效。关键词:民商事审判;商事仲裁;意思自治;比较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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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调解作为一种融合了仲裁与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复合程序,有利于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关系,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实践中,它主要分为顺序性模式、平行程序模式、混合模式等典型模式,国内学术界对于其中的“影子调解”一直存在着误解。但是,仲裁中调解在具体适用时可能会违反公正原则,调解程序的前置性也可能会影响仲裁员的判断,混淆仲裁员的职能。由于仲裁与调解的自愿性,只要坚持以当事人的合意和自主选择为基础,以合法性原则为框架,再辅以合适的程序规则,就会尽可能消除调解程序对仲裁员的影响。我国当前正在修订《仲裁法》,建议接纳仲裁中调解这一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并规定仲裁员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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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3):52-53,59
生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得以启动的前提。在商事实践中,由于合同当事方缺乏仲裁知识且对仲裁协议也没有足够的认识,他们签订的仲裁协议(条款)往往由于内容不够完善而成为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首先对瑕疵仲裁协议进行概念界定:其次从合同效力角度探析瑕疵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最后对瑕疵仲裁协议进行分类,并依据我国仲裁法认定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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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以严格的法定主义为特征,排除法院的自由裁量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和仲裁实践的发展,法定主义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地位出现弱化的趋势,可以预见,法定主义将转化为"相对法定主义",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则会是法定主义弱化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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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京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1):34-36
惩罚性赔偿可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国际社会对此也持谨慎态度。美国相关案例对此做出了肯定性判决,这对国际商事仲裁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的法律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深入分析惩罚性赔偿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使用所遭遇的障碍及其可能的解决途径.对于完善在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大格局背景下的我国仲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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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对于仲裁裁决效力的影响就是比较突出明显的一方面,因为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中,仲裁地点在确认仲裁裁决的国籍这一问题上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国内方面也涉及到仲裁裁决属于何地的裁决,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本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的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