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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1)
<正>济政发[2014]21号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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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1):4
甬政告[2012]7号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6月10日起,本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范围内在用机动车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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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2)
<正>大政发[2014]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有效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大连市创建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道路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1]11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在我市主城区对黄色环保标志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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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3)
<正>杭政函[2014]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缓解我市交通拥堵,继续为我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城市快速路网和基础建设赢得时间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5月5日上午7:00起,调整机动车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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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
<正>呼政发[2015]17号2015年3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淘汰高污染黄标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主要区域内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现通告如下:一、继续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232号)中"对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含保障城市生产生活运行必要的车辆),早7时30分至晚21时,禁止在二环路以内行驶"之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