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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1)
<正>济政发[2014]21号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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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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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社会广泛关注、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南昌市机动车择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6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南昌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实施将为防治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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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至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南昌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礼和、魏小琴、朱秉发、陈安众、谢亦森、马志武,秘书长魏民和委员共56人出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审查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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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
<正>呼政发[2015]17号2015年3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淘汰高污染黄标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主要区域内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现通告如下:一、继续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232号)中"对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含保障城市生产生活运行必要的车辆),早7时30分至晚21时,禁止在二环路以内行驶"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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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1):4
甬政告[2012]7号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6月10日起,本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范围内在用机动车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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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7月25日至28日在南昌召开。
本次会议共举行了三次全体会议。25日上午和27日上午,分别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关于《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听取审议关于《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听取审议关于《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关于《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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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2)
<正>大政发[2014]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有效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大连市创建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道路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1]11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在我市主城区对黄色环保标志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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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3)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9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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