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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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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法》的出台和实施,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前进的新征程。《监察法》具有鲜明的特点,体现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体现了组织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有效衔接。《监察法》具有丰富的内容,对监察对象的范围大大扩充、实现了监察全覆盖,充分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严格监察程序,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当然,《监察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个别条款的表述在逻辑上不够严谨、个别制度设计的前瞻性不足等。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推动反腐败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相似文献   

2.
设立由人大产生的监察委员会,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这是因为:监察委员会"位高",行政监察升格为国家监察;监察委员会"权重",解决监察全覆盖不够问题;监察委员会"有力",有望破解反腐力量分散现状。需要强调的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体系设计要体现党的绝对领导,从组织体制上确保国家监察职能在纪委监督框架下开展。  相似文献   

3.
马振清 《人民论坛》2020,(5):114-115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街接"是针对当前监察实践提出的重要要求,是贯穿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精髓,要求做到纪法分开与纪法结合的有机统一,兼顾实质与程序的协同配合。将"纪法贯通,法法街接"的要求落到实处,既要培育思维方式、提升认识水平,又要建设内部运行体制、完善外部街接制度。  相似文献   

4.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以合署办公的形式出现。目前,合署办公还处于探索磨合期,各地都在积极探索顺畅实现"纪法衔接"的路径。需要以纪委与监委之间目标的一致性为基础,把二者同时具有的监督职能作为抓手,以纪委为宏观领导,侧重以监委的调查力量为主体,运用好法律手段,才能实现运转高效、有机协调的"纪法衔接"。  相似文献   

5.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们党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伟大制度创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而党的全面领导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相似文献   

6.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但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反腐仍旧停留在"个案震慑"阶段。十九大报告表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的出台示为惩治腐败的分散权利模式转变为集中高效权威模式的重要表意。《监察法》已然涵盖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的问题,但实践中如何实现监察委留置措施与其他司法机关有效衔接、如何尽快化解机构与人员转隶难题、如何有效避免监察委员会出现权力滥用现象,仍是今后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与难点。  相似文献   

7.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是有效打击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监察委员会整合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刑事调查等多种职能。为保障监察权行使的合法性及正当性,作为权力运行的基础,要明确监察权"第四权"的性质,在监察权下的调查权具有侦查权的性质。为充分发挥整合后反腐败力量的功用,应当完善监察权同司法权之间的衔接机制。此外,为确保权力的正当行使,还需要构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8.
正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3月13日、14日,围绕监察法草案,代表们认真审议,不断深化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认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法草案第2条规定:"坚持中  相似文献   

9.
《新东方》2018,(3)
监察委员会是以旨在整合现有监督、反贪机构职能而设立的集中性、专门性的监察机构。监察体制改革属于国家机构的重大变革,其传承中华传统,又独具创新理念。监察体制改革是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的基础上,优化国家职权配置,以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新型反腐败工作机构为目标。目前,这一新型国家机关的设立面临一些疑问,故应从完善配套法律、明确监察对象范围等几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0.
伴随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程序在新时期呈现出全新的制度特征。监察机关立案程序有别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新时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阶段的工作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进入诉讼程序阶段。探究监察机关立案程序规范化运行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监察调查衔接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程序是指党的反腐败机构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时限和顺序,并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的反腐败行为过程,由主体性要素、对象性要素、内容性要素、依据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构成。党的反腐败程序法治化意味着党依法行使反腐败权力,保护党员合法权利,并在加强打击腐败的同时坚持程序正义。目前,党的反腐败程序已经契合法治思路并取得诸多成功经验,但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以待解决。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下,根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现实需要,党的反腐败程序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程序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其与刑事司法程序制度的协调和衔接,强化对党反腐程序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相似文献   

12.
《监察法》的出台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监察范围、监察程序,界分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与职权。在此基础上,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职能衔接,实际上就成了监察调查与检察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重点包括案件的移送与对接、证据的转化与使用、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补充调查与补充侦查的协调等衔接内容。不过,因为当前法律规定相对概括,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为实现监、检机关职能的高效顺畅衔接,依法构建沟通协商机制、规范协调案件的移送与接收、完善检察机关证据审查机制等衔接机制有其切实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有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在介入方式、介入程序、介入范围等方面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在监察执法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能弱化。重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要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下,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战略部署为指引,以法律为依据,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衔接配合同监督制约并重。在路径选择上,要建立受邀介入和主动介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介入监察执法案件的范围,保证检察机关在程序上能够实现对监察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适时建立留置必要性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新时代制定的国家监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的法律,是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反腐败专门法。确认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创设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于一体的监督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的惩治预防模式是监察法最为显著的中国特色。梳理监察法的实施障碍因素,明晰实施路径,是保障国家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监察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5.
加强党的领导是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方面都体现了对党的全面领导的贯彻。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高度认识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并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意志和法治的有机统一的基础上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6.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察制度的演进呈现出三种趋势:一是从注重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演变为着力构建公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二是从职责范围相对宽泛,演变为以聚焦反腐败为主责主业;三是从以进行检查、提出建议为主要履职方式,演变为行使调查、监督、处置三大权力。建国以来监察制度发展的经验启示我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明确五大目标:一是必须构建集中统一的监督体系,整合分散的反腐败资源力量;二是必须提升履职的专业化水平,着力解决职能泛化、方式固化、作风异化、功能弱化等问题;三是必须增强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增强行政违法监督和腐败犯罪查处的内生动力;四是必须确保反腐败的法治化方向,破解监察手段运用的法治化难题;五是必须实现反腐败机制高效运转,构建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工作模式。  相似文献   

17.
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作为监察机关高效反腐的重要利器,其性质定位却异常模糊,存在实践困惑与理论争议。明确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性质定位,前提是要正确厘清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与行政留置、刑事强制措施、"两规"措施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权(行政留置)、检察权(刑事强制措施)、纪委权("两规"措施)三种权能的整合,监察委员会具有复合属性,这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治理理念与制度设计的根本转变。然而,多重权能的整合势必会带来新的问题,须以法治化路径对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运行加以规范,即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以符合法治原则;增设监察委员会留置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衔接,以坚守程序底线;细化留置权在权力运行中的权力设置以制约权力与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8.
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各试点省、市在设立监察委机构的同时,国家监察法、宪法需要修订适应。国家监察机构有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利,与检察院、纪委形成分工合作、互相制衡的关系。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机构设置存在若干缺陷,如独立性、权威性、制约性和透明性不足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反腐形势要求。为此,国家以监察体制改革为突破,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拟成立新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这一反腐败机制体制将优化执政党和国家的职权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利于增强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20.
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管辖制度,迫切需要规范解读、完善,将之改造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刑事管辖的法律规范。监察刑事管辖的案件必须具备主体为公职人员、行为为职务犯罪两个方面的要素,以分案管辖为原则,体现权威高效的特点。刑事诉讼法修改保留了检察机关的部分侦查权,首创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共同管辖制度,应当建立相应衔接制度。监察刑事管辖应当规定并案管辖制度,明确监察机关拥有单向并案权与强制并案权,但应当规范并案管辖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的分案管辖中,一般采取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规则。主从配合中也应当完善程序衔接,明确不能同时采取留置措施和强制措施,适当打破调查范围的界限,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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