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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契约自由、债权的相对性与平等性、交易效益与第三人保护等角度出发,对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价值进行了分析,认为虽然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要对当事人的缔约自由进行限制,但必须有一定的尺度,即限制也应是有限制的;过分夸大预告登记的所谓“公示的效力”是不妥当的;设计预告登记制度必须考虑到第三人保护问题,采取更为妥当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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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预告是企业在实际新产品导入之前向市场传递新产品上市相关信息的营销沟通行为。国外营销学界对新产品预告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本文希望通过整合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以期对新产品预告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全面的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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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在我国正式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对维护稳定、公平、安全的不动产交易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一种新的制度,其设计还比较简单和笼统,本文在阐述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软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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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研究就其性质,效力进行分析。但是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着某些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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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从香港引进后逐步建立的。由于原有的立法规定的仅是商品房预售问题,商品房交易预售中的违规违法情况大量存在,"一屋数卖"的纠纷不断增多。《物权法》第二十条设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填补了民事立法的空白,但关于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有关问题,在其立法和制度适用中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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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从香港引进后逐步建立的.由于原有的立法规定的仅是商品房预售问题,商品房交易预售中的违规违法情况大量存在,"一屋数卖"的纠纷不断增多.<物权法>第二十条设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填补了民事立法的空白,但关于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有关问题,在其立法和制度适用中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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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首次在基本民事立法层面上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其进步意义在于丰富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和保障了权利人将来物权的实现.但是《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对此加以论述,以求对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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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较之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起诉主体、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和法院审理的职权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管辖、适用的审理程序等特殊程序制度的构建对于公益诉讼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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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2019年相继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明确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自2017年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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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创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俐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3):46-48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从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谈起,对我国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实意义、外国的立法例及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构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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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制度能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做了规定。第37条规定了预告解除,第38条第1款规定了通知解除,第38条还规定了立即解除。第37条规定的预告期不做区分处理具有合理性。我国的现行制度下预告解除权可以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冲突,与国外规定不一致,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大,这种立法保护是在不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进行太调整的情况下做出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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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成立的要件、效力等问题,以期对我国借鉴该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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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2):69-76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为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而产生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出现与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兴起密切相关。对购商品房抵押及相关登记的认识模糊,影响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地产信贷资金的安全。应探讨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形式予以立法,或者将其纳入预告登记制度进行针对性立法,以维护我国住房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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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地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认可.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与理论中仍有较大的争议.从法理、社会管理、公益保护、现行法律四个方面论证得出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等现有权能的效用,唯有此才可从源头减少公共利益被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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