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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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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腐败立法是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国家反腐败体系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受贿犯罪立法又是我国当前反腐败立法之核心。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标准及其根据贪污罪入罪量刑条款确定之立法模式,从内容及形式方面均无法完整地反映出受贿罪之罪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贿罪与贪污罪在罪质及社会危害性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及时更新受贿罪之立法理念,让受贿罪的入罪量刑标准能够真正体现其罪质和社会危害性。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只有能够反应受贿行为本身的各种情节方可作为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根据。故受贿罪应当设置符合其罪质特点的独立的罪刑条款,建立受贿罪数额、情节二元入罪标准及以情节为核心的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2.
价格问题是当今社会热点问题,由于哄抬价格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中国现行法律制裁措施对它遏制效果不显,且它又具备着当罚性,故该文认为哄抬价格行为存在入罪依据,完全应当予以入罪化处理。为此,该文比照现行刑法非法经营罪的法条设置就哄抬价格行为入罪化的具体模式展开设计,根据拟设的法条剖析了哄抬价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对其具体司法认定展开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周芳 《思想战线》2015,41(4):142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应为过失,作为业务过失犯罪,其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过失犯罪的要求。在司法实务中宜采取新过失论,从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两个方面限定该罪注意义务的范围,从而确定罪状中“明知”的内涵与外延。监督过失注意义务体现在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的预见可能性上,而非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本身,应根据信赖原则限定监督过失者的注意义务,从而合理界定该罪的犯罪圈。  相似文献   

4.
中日高利贷比较与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怡敏 《前沿》2011,(6):72-75
本文在比较中日高利贷现象与法律控制的基础上,探讨了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高利贷现象的普遍性,以及由此引发的负面社会危害性,在深入分析其危害性的基础上,借鉴日本经验,同时根据自身特点,提出了分流而治,即合法化和入罪化。在入罪方面,根据经济发展和危害控制需要,提出了将少量上游犯罪行为而持续的高利贷行为入罪化,进而实现"以罪治罪,以钱制钱"的有效控制途径。  相似文献   

5.
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和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在理论界争议颇多,在适用上也存在一定困难.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并就重大损失的认定以及计算方法,非法获取行为是否应入罪,犯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等疑难问题的探讨,在理论上有助于深化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识,在实践上可以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性贿赂行为作为与贪腐密切相关的一种行为究竟应否入罪接受刑罚,已经成了社会一大议题.在以社会群体为样本的问卷调查中显示,公众的认识已经反映出性贿赂具有极大的、应该纳入刑法规制的社会危害性;再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性贿赂行为也与一般贿赂行为一样,具备了符合犯罪的所有构成条件.性贿赂行为入罪实则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7.
我国实务界对日本的"共同共谋正犯"理论有滥用以入罪的趋势,表现在对幕后起到组织、教唆、帮助作用的共谋者即"预定不参与实行行为的共谋者",与因故未参与实行行为、对实行行为又不具有支配力或者重要影响力的共谋者不加区分,一律以实行者的犯罪形态定罪量刑的现象.本文从讨论日本的"共同共谋正犯"理论和我国的共犯理论及两者的关系入手,提出对后一种共谋者应区分不同情形或否定犯罪成立或以犯罪预备论的观点,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8.
孙丽 《人民论坛》2015,(2):108-110
民间融资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有其存在机理。对民间融资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解读是从政治和阶级属性的界定,忽略了其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刑法规制民间融资应当确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理念,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秉持适度包容意识,遵循最后性、有限性、被动性的原则,将民间融资的入罪范围压缩到最小。  相似文献   

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数额,不仅具有入罪功能而且还有量刑功能,是该罪社会危害性的集中体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客体是增值税征管秩序,由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组成。以严重侵害增值税征管秩序的程序部分或危及增值税征管秩序的实体内容为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虚开行为"应该为"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或抵扣申报的行为"。在满足以上主客观条件的前提下,可将案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认定为虚开数额。  相似文献   

10.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客观上可不以行为的共同性为要件 ,而是强调加害人的不确定性 ,异地、异时、异质的危险行为也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主观上因加害人客观上的关联共同的存在 ,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中 ,应该充分关注国外的相关法律及其理论的最新发展。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来说 ,如何权衡受害人与事实上的非侵害人的利益也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代替考试罪,为规制替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刑法依据。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相比,代替考试罪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在适用时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从范围上看,替考入刑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这种国家考试的设定必须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行为方式上看,代替考试罪中的替考行为应限于"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而不应当包括"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从主观方面上看,替考者应当具有"为他人"参加考试的意图;在刑罚的适用上,则需要区别对待,尽量轻缓。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为共同故意犯罪。在刑法分则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指使者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以共犯论处,从而与传统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形成了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途径在于犯罪的复杂罪过理论。共同犯罪的核心在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过程,而非局限于所犯之罪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在无需更改刑法条文和不引入其它颠覆性理论的前提下,复杂罪过理论可以为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3.
随着隐私权的“入典”,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相对完备,但刑法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却稍显乏力。作为保障法,刑法有必要在隐私权的保护上作出相应跟进,将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入刑。“偷拍裙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前的法律规定已不足规制该行为,因此,有必要以增设新罪的方式动用刑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具体的立法设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之后增设“未经同意拍摄他人私密部位、私密活动罪”“未经同意公开他人私密照片、视频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一。  相似文献   

14.
污染环境罪扩大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入罪范围,取消了犯罪构成结果要件,操作性增强。污染环境罪放宽了罪状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使刑法的介入得以提前,有利于提高其实际打击能力和威慑力。本罪最宜适用缓刑方式,让罪犯自己去消除污染后果,可有效发挥刑罚功能,使社会成本最小化,有利于恢复环境,提高本罪的应用性,弥补刑罚方式陈旧的缺憾。  相似文献   

15.
无论共同侵权人是否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只要行为上具有客观的共同性,他们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从根本上讲是在坚持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无过错原则并不排斥根据各个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大小来进行责任的具体分配.各个侵权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分配,不能用来对抗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将醉驾肇事犯罪案件一律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妥当的。原因自由行为固然是有责的,但其罪过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作为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醉驾肇事行为在通常情形下,其罪过只能是过失。无论是从刑法理论出发,还是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醉驾肇事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不宜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17.
在委员会犯罪中,投票时共同行为的决意和共同行为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董事的保证人地位可以解释为共同的过失实行行为。只要是投下同意票的行为人,其总数达到了达成决议的最低门槛,就可视最终决议是其合力形成,与行动实行以及最终侵害结果形成整体上的因果关系。委员会犯罪应当在共同正犯的范畴内解决。  相似文献   

18.
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是指狭义的可能构成犯罪的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其特征表现为行为主体的特定性、主观上的过失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按具体职务、行为状态、所造成的后果、行为原因可分成不同的种类。领导干部职务过失行为导致刑事法律风险,是因为思想认识不端正,责任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没有严格依法办事;缺乏监督,预防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因此,应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理念教育;改革现有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完善立法,加强司法。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并未规定刑事责任,这对垄断行为的防治不利,同时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的立法习惯。垄断行为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无可避免性应当入罪。根据我国实际,应在慎刑原则的指导下从严控制适用范围和刑罚力度;同时设计特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利于对垄断犯罪行为的防治和查处。  相似文献   

20.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措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人自从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有了独立的生命,就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本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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