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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袁雯 《楚天主人》2010,(2):28-30
随着明星、专家等公众人物越来越多代言、推荐企业或其产品,因虚假荐证广告引发的纠纷也接踵而来。但对于公众人物代言虚假荐证广告的法律责任,除已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其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外,相关法律并没有涉及。公众人物的这种"超脱"地位,  相似文献   

2.
叶立暾 《公安研究》2012,(3):28-30,68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虚假广告罪为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广告代言人虽然属于无身份者,但其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是能够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代言人若明知是虚假广告而进行宣传,与虚假广告罪犯罪主体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是整个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同本罪犯罪主体构成共犯,应以虚假广告罪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3.
高绪国  孙晓华 《传承》2007,(6):90-9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已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企业聘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情况日益普遍。但是,部分明星滥用其知名度,频繁出现在不实甚至虚假的广告中,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明星虚假广告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本文从明星代言和道德责任的涵义,虚假广告的成因展开分析,通过对明星代言责任的国内外比较,提出了规范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措施——借助社会的他律,更重要的是明星自己的自律。  相似文献   

4.
“假球”行为分析及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假球行为的刑法规制应根据其具体类型和实施主体身份的不同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假球行为本身进行刑事处罚的刑法依据不足,而且目前设立新罪名的时机尚不成熟。可行的方法是只对引起虚假比赛的原因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只要这些原因消除了,虚假足球比赛一定会大大减少。  相似文献   

5.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商家使用名人代言广告,并将其纳入主要的营销策略。作为广告行业的一项重要资源,明星人物以其独特的魅力,使其迅速成为被关注的新宠。然而越来越多的虚假广告的出现,使我们有必要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规制。本文通过经济法视角,分析我国名人代言广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广告管理制度为我国名人代言广告提出规制建议,这对我国广告的未来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相似文献   

6.
郭玉川 《人民论坛》2011,(12):98-99
对"假球"行为的刑法规制应根据其具体类型和实施主体身份的不同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假球"行为本身进行刑事处罚的刑法依据不足,而且目前设立新罪名的时机尚不成熟。可行的方法是只对引起虚假比赛的原因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只要这些原因消除了,虚假足球比赛一定会大大减少。  相似文献   

7.
《辽宁人大》2007,(12):42-43
今年“3·15”,郭德纲代言广告事件为媒体关注。实际上。近些年来,名人代言广告涉嫌违法或者内容虚假的事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到政府监菅部门,如果有一个环节加强了对广告的审查,就可能避免一些虚假违法广告;而现在,很多环节在某些名人代言广告中都“沦陷”了。北京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这值得我们好好思考。  相似文献   

8.
李小健 《中国人大》2014,(19):38-38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明星和名人的广告代言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是,明星和名人所代言的广告被指虚假、夸大效果的现象愈来愈突出。明星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例子举不胜举。如演员侯某华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的10个虚假产品广告被相关部门通报;主持人赵某祥代言"壮骨拔毒贴""长城利脑心片"等多个虚假广告被批损害消费者利益;  相似文献   

9.
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或者借助强制执行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增设一款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诉讼欺诈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0.
7月24日,《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有很多亮点,尤其是明确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一石激起千层浪,由此引发了对名人代言广告问题的热烈讨论。其实,早在十多年前,这一问题就曾引起公众的关注。只是近年来,从2005年刘嘉玲代言SK-Ⅱ,到今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  相似文献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12月29日和2005年2月28日先后通过了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界定了信用卡的含义,规定了新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持有、运输空白信用卡或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将受到刑罚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制衡机理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兴利 《求索》2007,(10):104-106
公众人物的产生与大众传媒相关,其核心因素是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名誉权制衡的逻辑前提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对名誉权的保护.在私人领域相对强,在公共领域相对较弱。公众人物名誉权制衡的基本价值为:当公众人物的具体行为与公共利益无任何关联时.名誉权应受到平等保护;但其具体行为与公共利益有一定关联时,名誉权应受到严格限制,其程度与该具体行为和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的高低成正向关系。公众人物名誉权制衡的主要内容为过错程度、举证责任、赔偿范围与普通人之不同。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公众人物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去年,相声演员侯耀华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根据中国广告协会发出的通报,侯耀华共代言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而这些违法广告几乎涵盖了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  相似文献   

14.
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或者借助强制执行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增设一款“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诉讼欺诈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警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要之举。在该罪的认定上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第一,虚假警情应具备可信性和可感性的特点;第二,单纯编造虚假警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三,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从范围和程度、公共场所秩序和公安机关工作秩序两个不同维度判断;第四,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与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在信息内容和犯罪手段上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6.
正自颁行以来,现行刑法已历经十次修改。《刑法修正案(十)》将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行为纳入刑事治理,表明刑法开始重视对国家尊严这一"精神性"法益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积极回应社会现实,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虚假诉讼"等罪名,以惩治逐渐呈现蔓延之势的失信、背信行为。而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引起广泛热议,此次修订确立了刑法之最轻罪名——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是6个月  相似文献   

17.
考场作弊,自古有之.而在我国当今社会,考试舞弊却有愈演愈烈之势,考试舞弊的泛滥不仅严重冲击和危害国家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更是对社会公信力以及公平、正义理念的破坏和亵渎.考试舞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理应规制.实践中应将帮助舞弊行为纳入到刑法的处罚范围.帮助考试舞弊的行为本质是帮助行为,其对法律的侵害程度超过了考试舞弊的实行行为.虽然我国无规制考试舞弊的违法规范存在,但刑法可通过立法技术设置惩处帮助他人考试舞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等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捏造或传播了虚假的信息。刑事实体法对主观要素规定的繁简决定了主观事实证明的难易,将诽谤罪等的构成要件简化为"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将给司法证明带来极大困难,"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的行为也缺乏处罚必要性。我国刑法理论及立法对诽谤罪等相似罪名的解释和规定选择"虚假性"或"主观恶性"两个标准之一即可。  相似文献   

19.
由“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20.
木马侵入①及其相关后续非法操作,是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网络难题,更是计算机犯罪尤其是网络共同犯罪的一个重大课题.后续操作尤其是出租行为往往依赖于木马服务端的传播,故而作为一种根源性行为的木马侵入,值得从刑法上进行定性研究和关注.木马有其自身的基本工作原理和侵入方式,木马侵入具有社会危害性,但难以被现有刑法条文所包容刑法典相关法条滞后,木马侵入行为入罪有其必要性,应完善相关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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