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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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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球”行为分析及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假球行为的刑法规制应根据其具体类型和实施主体身份的不同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假球行为本身进行刑事处罚的刑法依据不足,而且目前设立新罪名的时机尚不成熟。可行的方法是只对引起虚假比赛的原因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只要这些原因消除了,虚假足球比赛一定会大大减少。  相似文献   

2.
叶立暾 《公安研究》2012,(3):28-30,68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虚假广告罪为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广告代言人虽然属于无身份者,但其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是能够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代言人若明知是虚假广告而进行宣传,与虚假广告罪犯罪主体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是整个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同本罪犯罪主体构成共犯,应以虚假广告罪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等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捏造或传播了虚假的信息。刑事实体法对主观要素规定的繁简决定了主观事实证明的难易,将诽谤罪等的构成要件简化为"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将给司法证明带来极大困难,"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的行为也缺乏处罚必要性。我国刑法理论及立法对诽谤罪等相似罪名的解释和规定选择"虚假性"或"主观恶性"两个标准之一即可。  相似文献   

4.
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无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刑事政策说、责任减少说、违法性减少说、危险消灭说和合并说,还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综合说和主观犯意说,其基本刑法思想无不印痕着西方刑法哲学新、旧派对立统一的思想运动轨迹,因之,上述学说均未能科学回答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的问题。事实上,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是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理论基础;行为人主观上撤回犯意与客观上的中止行为二者的有机统一,应是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法律事实根据;预防与报应的双重需要又是中止犯之刑罚减免的刑事政策根据。  相似文献   

5.
各国刑法理论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说明并不一致,这与中止犯的立法背景、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立法规定的不同有关。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不同理解,会对中止犯的具体成立要件、适用范围产生认识差异。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应结合刑事政策说与法律说来说明,采取以刑事政策根据为基础的综合说。  相似文献   

6.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加快,环境资源问题也日渐突出。我国现行法律给定了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刑事处罚解决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刑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更大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其调控效果也更明显。本文从刑法介入对环境保护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现状以及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与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刑法对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1.赔偿损失,是在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上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指对受损害一方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赔偿。刑法第36条指出,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其赔偿经济损失,此规定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法第37条指出,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形下,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责令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对遭受损失的被害人给予损失赔偿,此规定也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方法。2.罚款,是由行政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者所适用的行政处罚。如公…  相似文献   

8.
刑法不得已原则是公民个人人权和全体公民人权发生冲突时不得已牺牲公民个人人权,保全全体公民人权的紧急避险。刑法不得已原则倡扬对人性的终极关怀,彰显对民意的遵从,并将常识、常理、常情一以贯之,较刑法谦抑性而言,具有主权在民,宽严有度,标准明确的优势。刑法不得已原则在理论层面以现有的法律是否能够有效调整,以及不予刑法调整是否会崩溃指引刑事立法。在实践层面,不得已原则以刑法处罚是否会对行为造成褒奖,以及刑法处罚是否会引起普遍同情考量刑事司法与民众意愿的契合性。刑法不得已原则确保了刑法适用的紧迫必要,充分凸显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积极践行能够裨益于刑事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9.
刑事立法活性化概念的提出,使人们对因犯罪圈扩大而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现状感到担忧,因而有学者以刑法的谦抑性为由反对刑事立法活性化。倘若对谦抑性作文义解释,谦抑性就会被理解为只是一味地限缩,这显然是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矛盾的,实际上也曲解了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初衷。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同时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我们需要对谦抑性作合乎逻辑的目的解释,这样一来,刑事立法活性化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关系也就需要被重新理解。当今刑法谦抑性的内容应当由"抑制处罚"转变为"合理处罚"。谦抑性的核心在"谦"而不在"抑"。刑事立法的关键在于理性立法、合理入罪、适当处罚。  相似文献   

10.
为了提升刑法的适应性,充分保护法益,避免刑事处罚的漏洞,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肯定变相经济犯罪行为。但变相行为的含义和边界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变相经济犯罪行为认定的不当,将引起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疑问,以及刑民分界的不清和混淆。为了确保刑事处罚范围的妥当性,变相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应注意合理使用刑法解释方法,只有实质上符合规范保护目的,与本相行为具有等价值时,变相犯罪行为才有肯定的空间。肯定变相经济犯罪行为还应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不能超越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1.
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极少被适用。由于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并不丰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等条件设置缺乏量化内容,导致非刑罚处罚的标准非常模糊。检察机关是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的当然主体。非刑罚处罚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微性、刑罚处罚豁免性、非刑罚处罚必要性等三方面内容。非刑罚处罚适用范围应按照合法性原则界定,只有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才能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2.
对于需要处罚的未遂的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分则通常以既遂为标本规定基本法定刑,但对于基本罪状的规定则既不同于意大利刑法明示的既遂模式,也不同于德、日刑法在逻辑上隐含的既遂模式,而是一种非既遂模式。这种法定刑上的既遂模式与罪状上的非既遂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也导致了学界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模式的误解,并由此支撑着一个虚假的犯罪既遂理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借鉴意大利刑法的既遂模式,将犯罪的既遂要素明确规定在基本罪状中,并通过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明确未完成行为的刑事可罚范围。  相似文献   

13.
刑事立法应重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制定刑法时,应注意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以使违法者得到应有法律制裁。该文以此问题为论述中心,主要内容有:一、完善刑事立法,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互衔接。二、提高刑法处罚幅度,取消刑事处罚中较轻刑种,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能够衔接。三、加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完善,建立一个完善的处罚体系。  相似文献   

14.
完善惩处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可从立法模式、犯罪构成、刑事处罚等方面予以考虑。在立法模式上,可以保持现有的立法模式,同时注意发挥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作用。在构成要件方面,注意完善行贿行为、受贿行为犯罪化的法律规定。在刑事处罚方面,要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增设针对性强的资格刑,对行贿、受贿设置相同的刑罚。在尽量不对商业贿赂罪犯适用死刑的司法基础上,努力推动立法上逐步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责任评价的时间起点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原则,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将犯罪遏制在萌芽阶段,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功能,但其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与刑法谦抑精神相违,缺乏实践操作性。刑法第22 条已经名存实亡,成为一种无意义的重复规定,建议修改刑法时予以删除,同时将一些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16.
正自颁行以来,现行刑法已历经十次修改。《刑法修正案(十)》将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行为纳入刑事治理,表明刑法开始重视对国家尊严这一"精神性"法益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积极回应社会现实,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虚假诉讼"等罪名,以惩治逐渐呈现蔓延之势的失信、背信行为。而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引起广泛热议,此次修订确立了刑法之最轻罪名——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是6个月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我国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于其年龄、心理特点、智力状况.社会履历、文化知识等原因,他们辨别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别于成年人。所以法律对未成年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有别于成年人。本文拟就未成年人违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别论述其特点。一、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如何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处罚,既体现了国家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分别从严密法网和严厉处罚两方面进行了一定调整,但在实际的刑事司法、刑事执法过程中,由于难以操作、缺乏协调等原因,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人被惩罚的概率。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应坚持贯彻"宽严相济,以严为主"的刑事政策,并适当地引入严格刑事责任理念。  相似文献   

19.
正在热议的刑法修正案(八)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在慎刑和谦抑的刑法思想的指导下,有关部门不惜以扩大犯罪图的方式来关注民生问题的保护,更是获得专家和民众们的好评.但是对于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众人物虚假代言行为尚未列入刑事立法者的视野.公众人物有其特有的影响力,其为虚假代言行为将导致公众被误导和诱骗,购买了不需要或者质次价高的产品、企业成本加大甚至破产、消费者经济利益受损、甚至有危及生命健康和丧失社会机会等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刑法应该将公众人物的虚假代言行为入罪.  相似文献   

20.
日本对大气的刑事立法可分为两种方式 :一是附属刑法规范 ,二是专门刑法规范。日本对大气的刑事立法广泛而又具体。相比之下 ,我国对大气的刑事立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处罚范围较窄 ,只处罚结果犯 ,在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界线不好掌握 ,容易造成司法混乱。借鉴日本经验 ,我国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对大气的刑事立法加以完善 :一是不仅处罚结果犯 ,而且处罚危险犯 ;二是引进因果关系推定 ;三是在处罚措施上 ,除罚金外还可增设资格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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