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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9(5)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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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之以往有所增长,且出现了新的不法态势.即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案例:妹妹办卡,哥哥使用并恶意透支;父母办卡,子女使用并恶意透支;行为人从多名朋友手中借其信用卡使用并恶意透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的范围,从而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该类案件上存在争议。本文将在现有争议的基础上,重点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3.
王国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40-44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罪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 ,应将以虚假申办材料从银行骗领到信用卡的持卡人列为此类犯罪的主体。对侦查对象明确的恶意透支案件 ,侦查工作应围绕查明其恶意透支犯罪事实和获取其恶意透支犯罪证据展开。对侦查对象不明确的恶意透支案件 ,应根据对骗领信用卡人骗领时留存的各种书面材料的分析发现线索 ,及时向有关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以查明透支者的真实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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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多发态势,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虽然这只是个罪,但其影响已经超出个罪的范畴,且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读,发现了这一个罪解读中存在的两个悖论。其主要原因是该罪的入罪门槛过低,刑罚权的干预范围过大,同时法律条文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要修订该法条,可以借鉴德国立法模式,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从信用卡诈骗罪中剥离出来,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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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予以明文规定的构成要素,由此,该主观要素成为需要予以明确证明的主观违法要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沿袭以往对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是构成犯罪的两个相互并列且缺一不可的必要要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实际上是一种事实推定,应当避免落入客观归责的窠臼,允许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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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中经常遇到信用卡诈骗罪不够追诉标准如何处理、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如何确定、恶意透支期限如何起算、有效催收方式和催收送达如何理解、持卡人使用多张信用卡套现资金如何处理等常见实务问题,通过刑法学理论对上述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阐述,对于拓宽侦查视野、有效打击银行卡犯罪将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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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实务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积中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32-33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伴随经济的逐步发展而衍生出的新型金融诈骗犯罪。本文通过实际数据阐述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了相关原因,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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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恶意透支的概念,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功能、认定,催收不还的界定的具体理解的论述,提出许多新的观点,解决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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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满炫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4):86-90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行为方式有四种 ,即使用伪造信用卡 ,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可将信用卡拒付行为纳为信用卡诈骗的第五种法定行为方式。注意对信用卡诈骗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防止混淆恶意透支和善意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实践中 ,对于骗领信用卡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 ;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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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二是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三是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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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6条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四种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对信用卡诈骗的若干方面的认定和处理仍存在分歧。本文主要对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犯罪工具和几项特殊的信用卡犯罪行为性质、形态进行分析,以期对信用卡犯罪的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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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被一些人恶意往“歪”了使用,成了犯罪的工具。据了解,自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以来,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恶意透支类犯罪数量占比例较大。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借用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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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票证后 ,行为人加以使用或由他人加以使用、冒用 ,就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由于这些金融票证既可能是真实有效的 ,也可能是伪造、变造、作废的 ,而呈现出各种复杂情况。因此 ,对犯罪的认定 ,也要根据各种复杂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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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2)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9.
祝沁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1):21-23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行为之一。其中的冒用的含义与民事领域中的冒用含义有不同之处。民事领域的冒用含义更加广泛。刑事领域的冒用含义的实质是身份的盗用。我国刑法第196条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盗窃罪定罪并不妥当,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冒用的特殊情况:机器的被骗、特殊身份者使用以及经过授权者不当使用信用卡,其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亦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