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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从责任是非难可能性的角度理解才能积极承认责任减轻引起责任刑减轻。在我国,由于刑法规范中并没有责任主义的规定,量刑中容易致使刑罚溢出。特别是在盗窃罪中,当行为人对盗窃数额认识发生错误时,极易导致结果责任、间接处罚等违背责任主义的结果。因此,应当在盗窃罪的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更好地实现责任与刑罚相适应。  相似文献   
2.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已经成为通说,但是,因为先行行为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对于先行行为的范围理论上仍有很大的争议。其中,对于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的对立。相比较而言,肯定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是可取的,但不对此加以限制又会导致不作为犯罪范围的无限扩大,过多的一罪变为数罪,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关于如何限制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区分故意、过失的情况下,以法益衡量的标准来限制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能够较为合理地实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3.
在职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没有得到完全展现,表现在监察调查与起诉阶段的衔接不够顺畅有序、自愿性审查不够平衡充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有待提升.因此,需进一步认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理顺认罪认罚从宽的监检程序衔接,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准确把握高压反腐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平衡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效能.  相似文献   
4.
5.
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公务员成为犯罪主体时,往往因为其特殊身份而受到"优待",尤其是在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上。由于《刑法》第三十七条定位不明确、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模糊以及公务员的身份特殊,免予刑事处罚成为部分公务员犯罪后逃避刑事制裁的手段。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建立免刑监督机制等途径正确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才能更加符合刑罚发展轻刑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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