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黄先雄 《求索》2007,(3):83-85
美国联邦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对行政决定秉持一种谦抑的态度,这种态度体现在司法审查的整个过程中,并促成了一些司法谦抑的原则、标准和做法。它们的形成有其社会背景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2.
司法是法实现的必然途径,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环节。司法通过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宣示法律,引导民众知法、懂法、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培养司法公信力。选择性司法和过度司法现象源于我国的现实土壤,其背后凸显的是司法权力的滥用。它们扭曲民众对法的认知,妨害民众对法的认同,损害司法公信力建设。司法需要尊重和权威,更需要谦抑和自控,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才能抑制司法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3.
正内容简介文章基于对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实践的考察,分别从"扩充礼让规则的必要性"、"司法礼让原则的内涵"(1.司法礼让首先是受托法院对外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尊重;2.礼让是互惠的前提)以及"司法礼让原则的例外"三方面阐述了"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文章进而认为,司法礼让原则的实质,既是国家对其司法主权所要求的属地性  相似文献   

4.
现代司法理念被人们赋予了时代的新意,使其更贴近现实的生活,成为活的司法理念。本文结合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实际国情,就“法官独立”这一现代司法理念中最基本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从上下级法院关系、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三个方面出发,指出中国“司法内部独立”——“法官独立”的现状及存在的障碍,试图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找出通过法院自身努力就可实现的改良措施。笔者深知,如果司法机关尚意识不到自身独立的重要性,不能尊重法官的独立,又何谈要求来自外部的尊重。法院内部改革的过程同样也是法院自身增强独立意识的过程。  相似文献   

5.
从陕西的药家鑫案,到云南的李昌奎案……近年来,几乎每一起热点案件发生后,都会形成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当司法"撞"上民意,何去何从?2010年7月,云南"5·16"血案凶犯李昌奎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在二审中认为被告存在"自首"情节,改  相似文献   

6.
司法公开既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司法公信、权威的根本保证。在落实办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全市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意见》中,市高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并召开司法公开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司法进一步公开工作。"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司法理念,正落实到全市各级法院工作的每个环节。  相似文献   

7.
论中国的司法改革(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一)完善司法体制。包括司法机关的合理设置、领导隶属、司法权限等。(二)改进司法方式。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方式应进一步改进,探索适应司法现代化的审判方式。(三)优化司法环境。包括党对司法工作的正确领导,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合理,社会舆论健康正常,公民的参与意识普遍增强等。(四)落实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不独立,严重依附于同级行政机关,缺乏必要的保障,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五)强化司法监督。一方面要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使其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真正能够做到依法司法。  相似文献   

8.
徐宏伟  滕荣 《前沿》2007,(6):116-119
欧盟基本法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性法律。欧盟基本法的直接司法适用是通过欧盟基本法的规定和欧盟法院发展的一般法律原则确定的。欧盟法院对基本法的直接适用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研究欧盟基本法的直接司法适用对构建中国宪法直接司法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司法公信力作为衡量一国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可被界定为社会公众是否尊重、信任法院及尊重、信任、服从司法裁判的程度。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日渐向好的同时,司法公信  相似文献   

10.
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我国对于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区别对待的"双轨制";我国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范围过于宽泛;在对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法院判决程序上存在不合理规定;临时仲裁机构在我国不被承认。建议统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标准,变"双轨制"为"单轨制";缩小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加强仲裁机构自身体制的完善;建立仲裁司法监督裁定的上诉机制;取消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规定;尽快设置临时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11.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建立起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进而取代过去在计划经济基础上构筑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规范司法活动,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追求的总体目标。包括:1.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实行法官独立审判。2.实现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3.提高司法效率和注重司法效益,不仅是司法活动自身运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市场经济对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改革过程中,应坚持和体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首要政治原则;法律原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遵循规律,坚持渐进原则;注意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的借鉴原则。  相似文献   

12.
一、民意沟通与司法公开的关系民意是司法公开的根基。主要体现在:其一,民意是司法公开的导向。笔者认为,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应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民意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导向,通过分析评估民意,以民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确定司法公开的标准、要求和载体,有重点、有针对性、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摆脱在司法公开工作中的权力本位意识,大力增强人民本位意识,约束法院少数人员在司法公  相似文献   

13.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本身具有的且又必须通过一贯的公正司法行为证明的其实际依法行使司法权并被社会公众认同的社会效力。其形成基础包括公正的司法行为、公开的司法裁判和公众的社会认同。选择性司法因破坏了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基础而损害司法公信力。基于此,从选择性司法视角来看,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依法司法原则保证司法合法性、以司法平等原则控制司法能动性和以司法公开原则确保社会公众认同的广泛性。  相似文献   

14.
恢复性司法之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茜 《前沿》2008,12(2):112-114
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国际司法界推行的一种新的诉讼终结程序。主要指刑事案件发生后,在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对话关系,由双方进行沟通、交流,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为前提,使被害人接受被告人的道歉并原谅其过错,以非诉讼的方式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这种新的案件处理方式,注重从根本上修复被犯罪损坏的人际关系,符合刑事谦抑性及司法民主、简约等现代司法理念,因而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将对修复性司法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5.
包金玉 《前沿》2011,(15):99-103
宪法司法化必然要求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宪法司法化要求存在一部成文宪法,法院适用、解释宪法有成文宪法的明确授权,解释规则明确,以“权力分立与制衡”为政治原则,拥有解释共同体的传统和遵循先例的整合机制,社会存在司法信赖,法官具有相适应的法学素养和政策判断能力,具有崇高的声誉和地位;而依我国宪法,法院没有适用宪法的职权、没有解释宪法的职权、没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司法化同我国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相矛盾,缺乏遵循先例的传统,既存条件不能满足宪法司法化的要求,宪法司法化同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要求不相适应;宪法司法化是对宪法性质、功能、宪法效力以及宪法诉讼的误读。  相似文献   

16.
司法公开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其地位之高可想而知。同时,这一宪法原则在其他法律和司法政策中得到了具体化,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基本标准。正义必须得到实现,而且必须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所言即为对司法公开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早在80年代,理论界就曾讨论宪法司法化问题.宪法司法化的障碍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986年做出的在法院判决中不准引用宪法的两个批复.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冒名上学"案中做出了关于法院判决中可以引用宪法的相反批复,从而使宪法司法化问题再度引起理论界的关注.本文拟就宪法司法化的含义、现状和难题作一剖析.  相似文献   

18.
在两岸之间存在严重政治分歧的情况下,本质上包含着“司法管辖权”等敏感政治问题的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却近乎“戏剧性”地因两岸单方面采取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措施而得到务实的解决。但是,两岸缺乏互信等因素,也深刻地影响了两岸民事司法中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政策的演进历程。透过对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基本程序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仍面临不少有待于进一步厘清和改进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浮现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统一前规范建构两岸交往秩序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9.
提升司法效能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体现,是司法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提升司法效能方面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法院文化具有教育、感化、规范、引导、激励、约束等一系列管理功能,对提升司法效能有显著功效,应全面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积极培育特色法院文化,借助文化优势持续提升司法效能。  相似文献   

20.
章惠萍 《前沿》2013,(16):62-63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发达,刑民两法间的碰撞也愈发激烈,刑民之间的交叉尤其存在必然性和正当性。它们在调整对象、评价、行为上存在较多的交叉之处。在处理两者交叉关系时应遵循保护被害人权益、刑法谦抑性、刑民关联思维以及公民朴素正义观原则。在程序处理上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变通适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分离”的司法处理方式,通过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处理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