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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有重要意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政府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针对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根据新颁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现实条件,努力在更新政治文化观念,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完善主动公开保障制度等方面做好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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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迄今已有数月。其间既有公开汶川震情这样的信息公开样板,亦不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屡屡受挫的公民行动。这种喜忧参半的现实图景,自然反映了不同政府部门民主理念、行政良知的差异,但从更深的层面而言,也暴露了信息公开法制的某种“先天不足”,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高位级法律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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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2010,(2):42-45
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也是目前各级政府改革的重要任务。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过程透明、公正、公开,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不仅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完善,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律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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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政府信息公开 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举措.阐述了推行政务信息公开、贯彻落实该条例的重要意义;论述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对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监督机制和保障制度等进行了解读;指出要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应重视信息公开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制定规范的突发性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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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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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8]3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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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现状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确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为了使这项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制度得到落实,需要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找到促进《条例》实施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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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8]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在我省全面、正确、有效地施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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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不断加强,舆论监督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高,信息公开成为了政府公共管理中不可缺少的核心环节。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迈进崭新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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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是中国政府变革和民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节日。这一天,一部一年多前就已颁布,名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法规正式实施。
在中国已经出台的上千部行政法规中,鲜有一部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般唤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热望。原因就在于,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专门法规,这也是近年来中国政府最重要的制度创新。
但是,一部仅仅写在纸面上的法规并不足以担当起历史的重任。正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之时,我们有理由深入探寻政府信息公开的时代背景,历史变迁和理念擅变,并发出这样的追问——面对即将到来的“信息公开时代”,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无论是实践层面还是立法层面,是否已真正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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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分析为基础,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阶位低,法律体不完善,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介绍了美国、日本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状况;提出了从立法障、机制保障等方面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建议,特别强调应将公民知情权纳入宪法、尽快促成更高阶位的立法、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信息公开的例外范围、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济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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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15):39-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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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26)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为确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现将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