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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钰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89-91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正常管理秩序和部队的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立法存在两点不足: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完善、缺少罚金刑的规定;因此,应该完善犯罪行为方式、增设罚金刑,以更好地防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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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因而,对于伪造、盗窃、买卖军警车辆号牌的,依据刑法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定该罪的,可依据伪造、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伪造、盗窃、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直接依据伪造、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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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对杨哲信腐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其个人财产15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96.8万元。杨哲信腐败案,是被他的姐夫——安徽省委原副书记、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腐败案“牵”出来的。这位贪心部长罪案的“看点”,不仅在于他卖出的官帽多,而且身为组织部副部长的他竟然还从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的低级犯罪,更有他在法庭辩解中发表的那些“腐败有理”的谬论。像已经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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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5)
走私假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走私罪的一种,指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木琴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监督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捐议人民币、仅港币和假外币。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住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相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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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1)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或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刑法》第242条第2款中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苏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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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为了“花小本、牟大利”,田林县的黄某某不惜铤而走险购买假证件企图蒙混过关,却未得利反遭刑。3月17日,黄某某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田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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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偷师学艺”。他给老乡当马仔;他勤于“发明创造”,提升造假“技艺”;他不惜投入资金,添置专业设备……
假证件、小广告、假发票影Ⅱ向着我们.的市容市貌,成为城市管理的癣疾,它干扰了正常的经济活动,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诚信,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迫在眉睫.公安机关开展“打假证建诚信”专项工作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分局民警经过三个月的明察睹访,摧毁了吕正明特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团伙,端掉窝点5处,抓获团伙成员17人,破获案件320余起。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制造销售的假证件、假公章涉及党、政、军、群,上至省部委,下至区镇街道以及社会各行各业.其假证件门类之齐全、制造销售“产业链”之严密、对正常社会管理危害之大,令人震惊。回乡之旅变成了投机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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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嫌疑人是否有伪造、变造证件或印章行为的鉴定要求.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在归纳总结侦办伪造、变造证件或印章类案件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着重从电子数据取证角度说明此类案件具体调查研究方法,并结合实际案例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公安实战部门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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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本市相关政法机关联手开展以打击利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在港区实施犯罪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及综合整治,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上半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批准逮捕涉及港口犯罪案件93人,起诉110人,比去年同期增长93.8%和139.1%,其中涉及制贩假证52人,占近50%,比去年同期上升246.67%。经专项行动和综合整治,制贩假证的犯罪嫌疑人由一季度的45人下降到二季度的7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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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3)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刑法》第95条规定,重伤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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