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崔啸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4):85-91
违法的根据是什么,这是一个为法学家们所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刑事法学领域,无论是法益侵害说,还是规范违反说,若是论及违法的根据,似乎都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答。相比较之下,法益侵害说由于采客观违法论为其视角,更适合诠释一般违法性之本质;而规范违反说由于采主观违法论为其视角,更易于对刑事违法性进行解读。因此,就刑事违法性来说,... 相似文献
2.
童谣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
关于犯罪"着手"的认定向来就是国内外刑法理论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对犯罪"着手"的认定采用不同的学说,最为直接的影响便是对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划分,而采用法益侵害说最为科学;再者,隔离犯、不作为犯、原因自由行为等特殊类型的"着手",恐怕"法益侵害说"还不能全面贯彻,需要类型化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3.
童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18(3):18-23
犯罪本质论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关于犯罪本质主要有社会危害性说、法益侵害说和伦理规范违反说,但社会危害性说和法益侵害说存在不同的问题。本文主张基本伦理规范违反说,刑法立法和司法中的若干问题可以证明该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主要存在所有权说、占有说、修正说.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此说对于违禁品、违法财物等作为犯罪对象时不能很好解释;占有权说不能很好解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修正说是相比较为合理的,但是过于繁琐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上的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下,所有者以及其他本权的占有者恢复权利,不发生侵犯财产法益的问题;未经法定程序没收的财产利益也应该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 相似文献
5.
赵拥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4)
儒家法律思想的礼法结合、应经合义等伦理道德价值观念融入中国法律两千多年,在现代刑法中又以规范违反说等影响着犯罪本质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对犯罪本质等问题做展开讨论,以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等争论为切入点,祛魅审视儒家法律思想在刑法上的传统烙印,我们可以得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机能是保护法益。应以法益在客观上是否被侵害或威胁为标准,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为犯罪,是否值得科处刑罚,并将此贯彻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79-81
国外未遂犯处罚依据理论有犯意说、表征犯意说、行为危险说和结果危险说。我国刑法未规定不能犯,传统理论认为不能未遂行为形式上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实质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可罚。然而,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之间存在逻辑冲突,且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与刑事违法性存在混同。基于此,应以法益侵害性代替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坚持结果危险说的危险判断方法,以"实行性"限定对实行行为的认定,同时区分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以解决修正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7.
李岩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59-61
在占有性质的认识上,历来有事实状态说和权利说的争论。但是这两种观点都没有认识到占有的实质。占有在性质上应当是一种法益,即地位上低于权利,但是却受到权利保护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9.
犯罪的本质主要解决立法和定罪的正当性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德日法益侵害说、英美系的危害原则和中俄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各自主流的犯罪本质学说。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本质为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能够揭示行为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不过,当前据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实体内容和规范标准缺失,应当予以修正。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法益侵害性,具有理论的可行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的社会危害性中的"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中的"侵害性"具有同一意思,而社会危害性之中的"社会"应当理解为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而不是抽象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10.
与实体权利相比,民事法益处于法律上的弱保护地位。这种弱保护不仅在于成文法规范阙如,还体现为以较重的主观责任调节法律保护的进入。侵权法上权益区分保护传统的国家,用"违法性"和"故意背俗"两个转介条款甄别过渡民事法益;平等保护权益的国家在学说上,有限缩解释侵权法一般条款以避免法益保护的扩张趋势。民事法益的弱保护也有例外,法律对占有和某些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力度甚至超过了权利,这是因为民法具有保护信赖、保护弱者的社会属性,这一公法倾向实现了民事法益弱保护的克服。 相似文献
11.
论犯罪客体要件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客体要件对准确定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说的犯罪客体理论存在严重缺陷,不足以承担犯罪构成要件之重任。为完善犯罪构成理论,本文在基本坚持通说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引入法益理论,实现对犯罪客体要件的重构,并具体阐述了犯罪客体要件的概念以及法益、法益主体、法益侵犯以及法益受到侵犯的程度等犯罪客体要件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12.
廖兴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35(1):63-73
儿童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直接层法益"与"间接层法益"双重法益。"直接层法益"为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与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为核心的被动性的性权利,"直接层法益"为个人法益;"间接层法益"为性道德等社会法益。而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主要是基于"性的隐秘性"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的社会法益。法益具有立法检视功能和区分功能,客观上需要将儿童网络色情犯罪与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分离,进而设置独立的刑事规范,并对儿童网络色情信息范围、犯罪行为类型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重新进行建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遵循的三元法益结构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为了使我国刑法与四元利益结构、刑法的保障性以及法治的要求相适应,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通过调整我国刑法典分则的篇章内容来确立生态法益的独立地位和个人法益的优先地位,并理顺各种刑法法益之间的顺序。 相似文献
14.
当前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研究主要以犯罪行为人为视角展开的,这种研究路径存在着诸多缺陷。法律说主张中止犯的违法性或责任低于未遂犯,这是对中止行为性质的误判,中止行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无法回溯性地减少业已存在的违法性或责任;量刑目的说和中止动机说都以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为由对其免除刑罚,但是仅依据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就推定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可谓"大胆的猜测"。应该转变研究路径,将关注重点转向被害人,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法益的救助效果来认定中止犯是否成立以及刑罚减免的适用问题,以深化对中止犯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90-92
准确把握组织卖淫罪的定罪标准,对于区分该罪与强迫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规范及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仅凭定罪标准不足以保证组织卖淫罪的准确认定,而且也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适用。因此,要准确认定组织卖淫罪,必须厘定组织卖淫罪的侵害法益,确保犯罪行为与侵害法益之间的必然关系;同时,确定组织行为的对象及内容,体现该罪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16.
枪支类犯罪具有法益侵害的严重性,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认定的程度是具有法益侵害的关键因素。枪支认定的争议问题主要存在于规范与公众认知不一致、规则应用不协调、国外有益理论不适用三个层面,实务界和理论界现有的几种观点存在着片面解释的困境。以法解释学为基础,在内部视角下,枪支认定除自身具有杀伤性特征,还应在威慑公众和不法取得的语境下检视,并结合使用者的个人情况和枪支用途;外部视角则考虑法规范目的、一般公众认知、法律条文协调等因素。综合运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立足法教义学全面分析枪支的实质危害性,适时完善本罪中枪支认定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立法初探——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5):25-27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判断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其在法典中所处位置、入罪条件、犯罪性质、责任主体与主观方面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尽管在立法上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但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其相关的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党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5):19-21
并非所有利益都可以得到法律当然的保护。只有利益的内容成为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时,其合法化才有望成为可能——即升级为法益。法益是立法的唯一指向针,只有抓住了利益价值的分辨原则,才能实现立法、司法的价值目标。法益概念及特征仍在各国法学家探讨之中。国外法益论著颇丰,而我国探讨法益者甚少。为传扬法律活动意义,明确法律活动目标,推进法益观念确立,特作此文。 相似文献
19.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6):57-63
法益概念是刑法教义学体系中最基本的概念,从其百年的发展史来看,自由主义是法益概念的内核。从前实定法的维度而言,其对刑事立法具有检视和批判的机能,从实定法的法益维度而言,其对犯罪本质和构成要件具有体系内的解释机能。此两种维度上的法益概念在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中,特别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产生了冲突和矛盾,使得法益概念本身逐渐丧失了实体化的内涵,出现了抽象化、精神化的趋势。这一背反现象反过来使得法益概念的立法检视机能逐渐失声,法益沦落为刑法目的论解释的工具,而丧失了独立的理论地位,并助长了刑法非理性的扩张。 相似文献
20.
门睿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5):52-58
违法性可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而独立存在。应当容忍违法性判断中注意义务和过错判断中注意义务的重合,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更好的救济,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损失。在行为人直接侵害绝对权利的情况下,违法性的判断适用结果不法说,即权利的侵害直接征引不法性,此后依据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而对于不作为侵权和间接侵权,要依据行为不法说来判断其违法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