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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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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职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没有得到完全展现,表现在监察调查与起诉阶段的衔接不够顺畅有序、自愿性审查不够平衡充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有待提升.因此,需进一步认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理顺认罪认罚从宽的监检程序衔接,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准确把握高压反腐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平衡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效能.  相似文献   

2.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以正当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帮助其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为其争取最大限度量刑优惠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效果不甚理想。为了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需要厘清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阻碍,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特有的程序机制,通过适当转变律师的辩护策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控辩平等的量刑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机制等措施,来推动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以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为价值基础的集合性制度,以效益和公正二元价值体系为研究进路,该制度可以适用于侦查阶段;在其适用过程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权、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并合理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其所适用的案件犯罪证明标准不应降低。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着力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全程分流机制、被告人自愿认罪保障机制和规范化量刑机制。  相似文献   

4.
认罪从宽制度的完善是时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现行立法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处理程序。检察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同时该制度也存在内生的风险,但是这些风险能够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有效地加以规避。因此,检察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依据。在搭建这一制度框架时,应当围绕"自愿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罚"两项核心内容展开。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当下,必须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指南,保障控辩协商的充分性,完善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调整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厘清认罪认罚从宽法律适用关系和丰富刑事诉讼司法模式的制度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参与量刑协商,体现公平正义并提升刑事诉讼效率。"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阐明了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理解适用等问题,明确解决了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但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仍面临制度适用不均衡的问题。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切入点,从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的理念出发,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和主导地位,有助于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丰富,且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得到不断完善,但其在适用于未成年犯时仍然存在诉讼观念有偏差、制度适用不灵活、量刑指导不规范以及未强调未成年犯道德自觉性等诸多问题,需要对制度进行深刻解读并对困症加以解决。在未成年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准确把握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对其负面效应加以克服和消解,从强化理念、完善制度两方面予以修正,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目标进而贯彻落实少年司法理念,实现挽救、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犯的宗旨。  相似文献   

8.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与合法性的考量,旨在防止没有罪的人虚假认罪、保证有罪的人出于真实意志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在最大限度内协助被追诉人因认罪认罚而获得程序上的从简和量刑上的从宽。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设了值班律师制度,强调签署具结书时应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然而律师参与能否确保达到被追诉人明知、明智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效果尚有待观察。消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效辩护障碍的关键在于,赋予值班律师基础辩护权利并明确辩护律师相关辩护责任。  相似文献   

9.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3):120-12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确实体现出了其优势,但是,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将其关注点主要放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确实存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不高,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难以保证,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不全面以及证明标准的要求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析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并从赋予侦查机关认罪认罚后的实体量刑权、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加强人民检察院监督、严格证明标准、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合作等方面进行完善,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既能弥补法律法规漏洞,又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从宽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衔接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必将对我国量刑制度乃至定罪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当前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司法效率亟需提高的背景下,这一改革具有正当性和紧迫性。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与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两者是什么样的关系,值得思考。它们之间的关系不理顺,就容易造成凌驾于宽严相济之上的只宽不严的后果。因此,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应从理念、操作层面、审判环节、执行环节等方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进一步厘清与既有从宽制度的关系,以实现改革效果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刑事合规成为显学,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等研究的学者,纷纷对刑事合规展开了系列研究。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了两次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改革,广东、上海、福建、浙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均制定了实施细则,也作出了一些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代表性案例。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拟定了刑事合规监管人以及听证制度的初步方案,并将刑事合规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何以实体从宽面临着正当性缺省的困境。刑事一体化背景下用证据强度概念解释实体从宽的正当性是合作式诉讼模式的重要选择,凸显刑事诉讼进程对定罪量刑的重要作用。证据强度是对证据的整体性评价,是法定证据标准实然降低样态的动态反应。从政策、办案机关和辩方视角看,证据强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进而影响实体从宽。理性人假设框架与心理陷阱框架下不同参与主体对证据强度的司法适用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3.
实践数据分析表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准度逐步提升,采纳率稳步提高,律师见证基本实现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和精准量刑建议的推行使控审职能发生调整,产生了"检察机关主导与审判中心""量刑权与求刑权"冲突的争论。控审双方应当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上,加强量刑问题的双向沟通,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双赢。  相似文献   

14.
监察法对认罪认罚作出了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在适用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乃至和刑法规定也不协调。学界认为要更好地实现两者的衔接,应当对监察法的认罪认罚规定以及其他规范加以修正完善,最终达到“法法衔接”的目的。这是一种规范性视野下的认知。须知,监察法制定特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要求在刑事诉讼环节保持独立性,有着特殊的服务政治大局的考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不能仅从规范视野去认识,还必须有政治大局的视野。只有在双重视野下,才能正确处理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监察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而实现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刑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突出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的衔接。制度的焦点集中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上,而忽略了另一诉讼主体被害人的权益,虽现行立法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权利空间,但在总体上尚不足以彰显被害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司法改革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实现国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同样要追求被害人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  相似文献   

16.
我国以往认罪、量刑协商实践中,存在律师参与性不足、部分认罪认罚者未能得到从宽量刑等问题。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保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构建检察环节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应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值班律师队伍,加强对值班律师量刑协商能力的培训,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对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的方式作科学设计,明确从宽量刑的幅度。  相似文献   

17.
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国家与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或其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行为存在的刑事风险,通过刑事实体性措施、程序性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而构建的识别、评价和预防刑事风险的计划和措施的制度总和。当前学界对刑事合规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仍然不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研究也需要进行理清和有效对接。关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采取由单位到自然人的归责思路,肯定单位的独立主体地位和意志。在刑事合规司法案例的推动下,我们应以现有的制度为依托和范本,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刑事合规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在实体方面,单位与自然人宜采取同一定罪标准,可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抗辩事由和量刑从宽的法定情节,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和罚金数额;在程序方面,应逐步推进合规义务的设置,将刑事合规制度建构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上,吸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某些做法,并加强刑事合规制度运行的行刑衔接。  相似文献   

18.
应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程序设计围绕效率价值展开,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浪费司法资源,因而应当被否定;实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公正价值难以全面保障,允许上诉是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认罪认罚制度公正与效率价值对立平衡点在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检察机关一般应当以量刑根据发生客观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启动抗诉程序.其重点在于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原审认罪认罚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情况,权利保障到位的,应当提起抗诉以保障诉讼效率;反之则以抗诉错误为由撤回抗诉,待未来公正价值得以充分保障后,采裁量型上诉模式,防范滥诉以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9.
民事小微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用诉前和解的方式处理。民事小微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分清是非、公开、审慎的原则来确定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内容,还应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衔接,并处理好诉前公告等实践问题。在被告积极承担民事责任并弥补其所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应允许检察机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这一行为所涉及的刑事诉讼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轻、减轻量刑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上诉率虽低于正常刑事案件,但是出现大量空白上诉,不仅消耗司法资源,而且动摇司法权威。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与抗诉应对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构建认罪认罚上诉机制和检察机关有条件的行使抗诉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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