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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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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设立“性贿赂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贿赂犯罪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它和其他贿赂罪一样 ,其实质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但是 ,传统的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已无法涵盖今天包括性贿赂犯罪在内的众多贿赂形式。为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应借鉴国外合理的立法模式 ,对性贿赂犯罪进行立法 ,界定性贿赂犯罪的手段及形式 ,认定性贿赂犯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目前,"性贿赂"行为伴随财物犯罪而普遍存在,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鉴于"性贿赂"的特殊性和司法实践的不可操作性,"性贿赂"还不宜纳入刑法范畴.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当理性地去看待,不能盲目的把一个本应由道德调整的社会行为让法律过度介入,否则将有悖于现代法治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性贿赂"问题的讨论存在一些误区,其社会危害被人为放大。"性贿赂"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入刑是刑法依赖的体现,会产生认定、查证和量刑上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难题,不利于贿赂犯罪体系的协调,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大。  相似文献   

4.
近些年来,"贪官落马"、"贿赂门"等一系列词汇高频率的出现在媒体报刊、网络论坛等大众舆论平台上,而数额不断上升的贿赂犯罪死刑标准让我们对从政官员的廉洁性现状堪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贿赂犯罪的对象为财物,而司法实践中,出现更多的则是游走于在法律边缘的,如:性交易、信息贿赂、安排子女就业等形式的非财产利益的贿赂,此类犯罪,具有不亚于财产利益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无法以现行法律来规制。惩治腐败打击贿赂犯罪,遇到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5.
和梅 《人民论坛》2014,(3):131-133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将“财物”作为贿赂犯罪唯一的行为对象.当前,贿赂犯罪行为发生了很多变化,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行为成为法律上的漏洞.文章主张重新界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以“利益说”为基础修改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展至任何可以满足权力拥有者需要的利益,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惩治腐败行为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和梅 《人民论坛》2014,(8):131-133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将"财物"作为贿赂犯罪唯一的行为对象。当前,贿赂犯罪行为发生了很多变化,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行为成为法律上的漏洞。文章主张重新界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以"利益说"为基础修改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展至任何可以满足权力拥有者需要的利益,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惩治腐败行为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涉税犯罪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税款犯罪中的问题、发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涉税犯罪刑罚规定中的问题、现行涉税犯罪法律规定中没有涉及到的危害行为等。要完善我国税收犯罪立法应有的放矢,编织严密法网,实行宽和刑罚等措施。为我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8.
近来。接连曝出的权色交易猛料跌出,特别是刘志军雷致富案后。愈演愈烈的性贿赂再一次激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已毋庸讳言。但因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的形式仅定义为“财物或者能折合为具体数额的物质利益”,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避开了法律的制裁。也激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性贿赂入刑的呼声不断高涨。面对这一特殊且大有泛滥之势的贪腐形式。法律要不要重拳出击?性贿赂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如果入刑。如何以定及量化性赡赂?  相似文献   

9.
论性贿赂犯罪的惩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贿赂"使得行贿人对受贿人的"关照"从物质层面上升到感官、精神层面,在"体贴入微"的同时更具隐蔽性;"性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具有比财物贿赂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性贿赂"呈愈演愈烈之势,道德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惩治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10.
《时代潮》2001,(10)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的同时,严肃查办了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案件,包括一批有全国影响的大案。赵登举副检察长还特别提到目前人们关注的"性贿赂"问题。他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的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所谓"性贿赂",用法律专家的解释,即用不正当的性关系,达到行贿者和受贿  相似文献   

11.
受贿罪的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和重要的问题。正确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有力打击受贿犯罪,必须正确认定受贿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个人利益、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受贿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中的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其渊源在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在我国将国际公约内化为国内刑法的过程中,本罪的若干方面仍与公约存在脱节之处。笔者认为,应将本罪构成要件中的"不正当商业利益"修正为"不正当利益";重新界定"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内涵;扩大"贿赂"的范畴;最后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填补了反腐败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的空缺,为我国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笔者尝试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视角。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与贿赂犯罪主体范围比较及贿赂主体的处罚认定几个方面对贿赂犯罪主体再探究,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新增了贿赂犯罪的内容,这有助于严密抗制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但是,就新增条文贿赂犯罪内容的罪名确认,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充分分析贿赂新增条文罪名确定的争议后,我们认为,宜增设影响力交易罪来全面规制间接受贿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详细分析受贿者实施受贿犯罪的心理动因,得出受贿犯罪发现和查处概率低、受贿实际成本不高、受贿可能收益高这三点是受贿犯罪存在的根本原因,并根据这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自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来 ,非国有事业单位、非人民团体性质的社会团体存在着严重的受贿问题 ,由于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 ,尚难追究受贿人的刑事责任 ,已成为全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文章围绕业务人员受贿罪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行贿罪的设立构想 ,提出粗浅建议 ,以便理顺我国现行刑法贿赂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17.
杨坤 《青年论坛》2008,(5):79-82
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分为狭义的事后受贿和职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分为事前无约定的在职事后受贿和职后受贿)多种事后受贿行为。以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打击贪污腐败的重点应当放在典型的事前受贿和有约定的事后贿赂上;而从理性刑法以及未来的反贪腐工作形势考察,则应将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贿与其他类型的事后受贿均以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8.
约定受贿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规定,不是一种单独的受贿类型。理论和实务界对约定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受贿罪的哪种犯罪形态,分歧颇多。通过对中外受贿犯罪的立法比较,以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的解释论为立场,"约定"应当被认为是"收受"的"着手",约定受贿是受贿罪的未遂形态。从体系解释和量刑纠偏的角度出发,约定受贿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达成合意既遂说""代为保管既遂说""将来交付既遂说"等观点并不具备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加的一个罪名。由于法律对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这一主体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分歧,本文将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国情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论述,并重点探讨犯罪主体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我国在打击受贿犯罪方面做着积极的努力。2005年10月27日,我国立法机关以全票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7年9月13日,我国正式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但是,这些仍未能遏制住我国受贿犯罪的发展势头。据NGO"透明国际"2012年12月5日发布的2012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排名,在176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列第80位。这样的位次反映出我国的腐败问题仍较严重。因而,我们有必要从受贿犯罪的特点入手,对受贿犯罪频发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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