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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佛教律学发展史上,生活于唐初的义净律师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经常被忽略的僧人。时至今日,大陆学界对其律学思想的研究仍显不足,不过在义净的家法、所弘扬之律方面,大陆学者的看法较一致,即皆认为义净独尊并弘持《根本说一切有部律》。然而台湾曹仕邦先生对此则有不同的看法,即认为义净宗奉《四分律》。曹先生的论点和论据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义净的家法问题。对于义净宗奉何律问题,可从义净的活动及其著作中找到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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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律学是否是法学,一直是个争论已久的话题。本文认为中国古代不仅有律学,也有法学,而且中国古代的律学是具有中国历史特色的法学。笔者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论述:法理探讨内容丰富、内涵深刻;私法著书较早、内容结构简约;成文法是法律注释的依据,内容涉及面广,方法多种多样;判例研究呈现多样化形态;法学教育以官吏明法为重任,官学与私学相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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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法律学研究活动蓬勃发展,主要表现为:律学流派出现;律学家拥有法律解释权,其言论具有法律效力;两汉时期律学流派与法律解释活动与古罗马有异曲同工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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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壮族刑事习惯法的辩证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壮族历史法律文化的长河中,壮族刑事习惯法是壮族习惯法的重要内容,曾经是国家刑事制定法的重要补充。新中国成立之前,在壮族聚居区,壮族刑事习惯法长期以来是调控、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的习惯法,其财产刑的广泛适用,寻求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结合,在今天仍然对处理民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关系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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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战规则是外军尤其是西方国家军事行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明确各美军事行动中武力使用条件及限度的专门规范,在西方国家军事行动的计划与实施中往往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系统梳理外军交战规则的制定基础、主要特点、一般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探究其长处和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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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不断认识和改造自然界和社会本身,对权利现象的认识是一个螺旋式的渐进过程.权利拓展背后的现象之一是法律亚权利现象的存在.在法律体系上,对待权利问题我们常常思维格式化,总是忘却习惯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存在.我们的态度是惟一的,只承认国家制定法即认为国家制定法是全部的法律,不仅排斥了大量的习惯法,而且还否定了社会和文化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观念与国家法律的相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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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活法”和习惯法、活法和“行动中的法”的进一步的区分,明确了活法的概念,指出习惯法是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重点对广大藏族聚居区国家制定法所遭遇的尴尬进行了剖析,得出赔命价、赔血价、“盗一罚三”等民族习惯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呼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制定法与传统习惯法的融合和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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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慧杰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4,(2)
一、法与德、法治与德治及其相互关系 法与道德都是调节社会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但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是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原则的总和,是用于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依法办事,避免随意性和任意性,能保证国家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人的价值判断及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来维系,虽没有法律那样的强制性,但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一种强大的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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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5):34-37,85
根据碑刻史料的记载,有清一代,商人们在长期的商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多彩的商事习惯,同时也积极地建立公所、会馆这类行会组织并制定行会规约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清代律典中为数不多的几条律例以及地方官府判决是清代行规制定的基础,但同时也给商人们留下了很大的立法空间。由律文引申出的自愿原则被官府作为审查与监督行会与行规的标准。这些都使得清代的行会规约体现出了很高的自治性。国家权力不过多介入商业社会,政府充分尊重商人们的自治精神,这在当下仍有其一定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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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源》作为中国词学史上一部重要的理论著作其接受史折射出历代词学思潮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轨迹,对于蓬勃发展的清代词学而言尤其如此:从清初云间派词学家对它的浅层接受,到清前期浙西词派在继承其理论的同时根据自身需要对其进行概念偷换,再到清后期常州词家为调和词学内部"言志与缘情"、"守律与破律"、"雅化与俗化"三对矛盾,对该理论进行了合理吸取与深化,并通过"意内言外"的词学理念,完成词体最终的复合建构;这一漫长的过程《词源》作为一个参照系和理论源,对清代各时期各流派的词学思想产生过程度不同的影响,并最终促成了词学向诗学的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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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国家制定法的有效补充,能够弥补国家制定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也能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对于社会规则的需要。在社会转型期,通过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互补融合,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国家制定法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指导作用,同时也可以在法律实践中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一些优秀的做法,符合少数民族人民的习惯与风俗,从而满足社会各方面利益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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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金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5):13-16
在当今罪刑法定主义强势话语权的背景下,刑事习惯法是被绝对排除适用的,不管是民族学界还是法学界都不得不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之当然命运做出理论和实践上的正确回应。因此,只有以少数民族地区之刑事习惯法为视域,探索其在当地民族地区之实然解决纠纷之作用,引出法与法律、国家法与民间法、刑事制定法与刑事习惯法三大范畴,才能客观揭示刑事制定法与刑事习惯法之关系,进而揭示刑事习惯法之立法和司法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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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律学集前代律学之大成,取得辉煌成就。从某种程度上讲,唐律之影响乃唐代律学之影响。唐律因疏议而光彩夺目,律学因疏唐律而声名远扬。本文仅就《唐律疏议》的释律方法作一阐释,“义疏”通过有创见性的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阐明律义,析解法理,补律不周不备,从而对《唐律疏议》进行全面的疏解,由此使中国古代律学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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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63-66
对法做出了自然法、宪法和实在法(实证法、国家制定法)的划分,分别阐述了三者意志性的表现,进而分析了作为实在法的国家制定法是如何受社会客观规律和特定文化限制的问题。最后,对作为实在法的国家制定法概念给出了一个选择说的描述性定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