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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6,(9)
(案例)蒋某1994年7月被某石棉瓦厂招收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4年底蒋某因患胃病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不能坚持正常上班,不能完成生产任务,该厂为其调整了工作岗位,但蒋某仍不能适应工作。此后,该厂又给予其半年时间让其治疗休息,半年后,蒋某上班还是不能从事本岗位劳动。1995年11月6日,该厂书面通知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于1995年12月10日前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蒋某人认为自己虽然有病,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应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根据调查的情况,裁决维持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蒋某应按该厂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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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是某公司营销员小张,2009年2月参加工作至今,公司多次要与我签订劳动合同都被我拒签了。最近,公司据此要与我终止劳动关系。请问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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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工资实行一天一结。上班一天,于当天结清工资;没有上班,便没有工资。即适用“日薪制”。半年前,我生育了一名男婴。当我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发放生育津贴时.方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而公司一再表示,我是实行“日薪制”的员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的义务,其自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以至于我至今也未能享受到相关待遇。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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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小马中专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给小马办理社会保险。后来,小马在与同学的一次聚会中聊起此事,得知别的同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有规定由单位给员工们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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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半个月前,我所在的公司吸引了8名外国人前来应聘。经过考核、面试,公司现已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对这些外国“打工族”应否办理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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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公司的经理。一个月前,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决定招聘数名电梯维修工。招聘广告言明,应聘者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且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历。而李某为得到该份工作,伪造了相应资质证书,并谎称已有六年工作经历。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李某在此后的工作中,总是将电梯越修越坏,甚至还差点导致人员伤亡,经公司一再质疑,李某才承认只是跟随他人干过数月。公司当即将其解聘。李某虽同意解聘,但却坚持要公司支付已上班期间的工资。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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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化工厂于1998年3月21日与杨某签订了为期6年劳动合同。2004年3月21日合同期满后,杨某向厂里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该厂领导说。厂里已决定与其续订合同两年。拒绝为杨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经杨某一再坚持。该厂以临时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接替杨某的工作。如果此时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会为厂里的生产带来损失为由,提出至少续订劳动合同一年。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杨某不同意,就按自动离职处理。杨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厂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维护其合法权利。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杨某与该化工厂所签5年劳动合同已于2004年3月21日到期,裁决该厂及时为杨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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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张某毕业于一所名牌大学,并且与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公司决定将一批表现良好的工作人员送到德国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张某名列其中。2006年7月,该公司在工作人员前往德国之前,与包括张某在内的全部参加培训的人员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如果有辞职或者以其他形式离开公司的,必须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6万元。但是,公司与张某等人并没有重新修改当初的劳动合同期限。2008年7月,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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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4年7月25日.张三、洪七进入B村镇自来水厂工作,担任B村镇自来水厂泵站操作员,每月工资14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B村镇自来水厂未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09年1月A集团有限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2009年12月B水厂通知张三、洪七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工作.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根据协议,2010年5月A公司正式接管B水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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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2014年6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鉴于我在原单位尚有工.资没有结清,而原单位让我5天后前往领取,我便向公司提出,一周后才能前往正式上班,公司当即表示认可。谁知,我在前往原单位领取工资时,却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基于原单位和现有公司均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分别要求各自给予工伤赔偿。但原单位以我与其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彼此早于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现有公司也借口我尚未上班而不同意担责。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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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6月1日,何婷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何婷从事服装设计工作。不久,何婷觉得周六、周日不用上班,闲着没事倒不如多干一份工作,多挣一份收入。遂于2010年1月8日,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负责文档管理,周六、周日上班。2010年3月,服装公司得知后,要求何婷在一个月内终止兼职。何婷以自己兼职并未影响服装公司的工作为由拒绝。次月,服装公司解除了与何婷之间的劳动合同。何婷不服,起诉要求服装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