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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9年 11月下旬的一天 ,在天津打工的某市 (县级市 ,下同 )青年韩某在天津南开区窃得他人所有的日本产自行车一辆 (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 32 0元 ) ,后被天津市公安局查获。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 2 0 0 0年 1月 31日作出津劳教审(2 0 0 0 ) 2 4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决定对韩某劳动教养一年。韩某不服 ,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韩某在未能如期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情况下 ,诉至某市 (原告户籍所在地 )人民法院 ,某市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津劳教审 (2 0 0 0 ) 2 4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天津市劳教委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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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齐某于1983年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1993年12月因吸毒被收容审查15天,1996年8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1998年2月被解除劳动教养)。自1998年2月至6月间,齐在北京其父母家中,多次吸食毒品。同年6月18日;经亲属举报,齐在家中被查获,并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0.4克。据此,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于同年7月3日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书》,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3项、第13条的现定,决定对齐劳动教养2年零6个月(自1998年6月18日起至20O0年12月17日止)。齐不服,向市劳教委申请复议,市劳教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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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2021,(17)
正【案情简要】徐某在某市建设房屋一处。XX年6月20日,徐某经申请获得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证号为GD-A17XX的门牌证,载明地址爱国南路,门牌号码XX,户主姓名徐某,发证机关为某镇人民政府。2017年5月,某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在对相关路段现场勘查中,发现徐某户门牌使用不规范,一是道路名称不准确,涉案房屋所在路名称为爱国路,二是序号编排不合规,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行政决定,决定对徐某户爱国南路XX号门牌证予以撤销,责令拆除上述门牌,并于同日将决定书张贴于徐某户门口。徐某不服上述行政撤销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11月1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前述行政决定。徐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的撤销门牌证决定和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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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1,(7)
国办发〔2 0 0 1〕 38号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省部级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部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 ,促进各省部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从严治政 ,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 ,经国务院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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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重庆市开县3名农民12007年在上海蒙冤被处劳教,后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重庆市开县法院就3名民工提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3名民工赔偿金5万余元,赔偿金目前已经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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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2021,(19)
正【案情简要】叶某与其父系某村村民,叶某因对第三人在距离其住宅不远的风景林内建造坟墓不满,以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造成家人心理阴影和被压迫感、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等为由,于2015年5月31日以邮寄方式向某区民政局提交《违规建造坟墓投诉书》一份,投诉请求:拆除、迁出坟墓,恢复林地原貌。该投诉书于2015年6月2日由某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签收。某区民政局未对第三人建造坟墓一事作出处理决定。叶某及其父以区民政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民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民政局在决定书送达后60日内依法对叶某的投诉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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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劲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6,(5)
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又称劳教)制度建立于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决定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自食其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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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区城管监察大队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薛某的过期未履行拆迁裁决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并于9月15日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申请人薛某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2007年10月25日向市城管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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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8月,乙生产队将一地块公开投标,何某以90万元竞标。后何某在该地块上建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作出处罚,认定何某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依据土地法第77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何某不服。以处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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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5日,河南省濮阳市春秋广告公司职工郭某、娄某在市中心广场草坪里的树荫下乘凉,濮阳市园林绿化工程处两名执法人员发现后当即处以10元罚款,并出具了河南省罚没款统一收据。郭不服处罚,诉至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市园林绿化工程处执法人员在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实施行政处罚,属程序违法,处罚无效。同时,市园林绿化工程处执法人员作出处罚的依据——《濮阳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属引用法律不当。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市园林绿化工程处对郭的罚款行为。退还对郭的10元罚款,并负担诉讼费5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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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19日重庆某公司职工黄某接到班组负责人通知,其上班时间从下午3时开始。当日中午12:30左右,黄某见车间绕螺纹丝圈的车床无人操作,遂自行提前上班。在机床上绕螺纹丝圈时不慎将左臂绞入机器受伤。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2年1月14日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认定黄某受伤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非因工受伤。黄某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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