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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1998年11月24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下达复议决定书,对复议申请人因私自理坟一案,不服本区民政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维持民政局决定,从而结束了这起长达一年之久的违法案件此案的基本案情是:1997年4月,复议申请人刘某在本村村民牛某承包地建坟两座为此付给牛某600元补偿费,并要求与之签订协议,但遭到牛某的拒绝。1998年7月,牛某向民政、土地规划部门反映,要求刘某将坟迁走。两部门经调查后联合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处罚程序不当被撤销。1998年10月15日,该区民政局单独对刘某作出行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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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估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薛东生,王晓琍赃物估价是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委托物价部门所作的估算。为抓好这项工作,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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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83-86
对财产型犯罪的赃物作刑事法律性质与民法意义的双层分析,试图建立起对赃物的完整认识,进而说明研究赃物的使用价值及赃物经济性质的不可忽视性。探讨在流通物或者是限制流通物的前提下收受赃物的人可以掌握并运用的权利类型。在承认赃物的使用价值(有用性)的基础上,受赃人对该类赃物具有部分权利行使的空间与可能并且法律应当考量其参与经济活动的独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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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妨害司法罪是指故意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秩序的一类行为。这一类罪的主体有些是一般主体(如打击报复证人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有些是特殊主体(如脱逃罪的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这一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秩序,而故意实施。此外,有些犯罪还要求对某些要素有特定的明知(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需要行为人对赃物性质有特定明知)。这一类罪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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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河南省中牟县农民梁某、牛某和梁某3人为了谋取钱财,多次采用打恐吓电话、发恐吓短信等手段,对本县某乡卫生院院长张某进行勒索,让其拿出现金5万元消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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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6):76-80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妥善处理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性,对赃物的认定也具有多样性。但由于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我国在不同时期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做法的混乱。从维护交易安全、私权限制公权以及公平正义原则角度出发,我国应建立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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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石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15(6):65-73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及做法 ,即赃物适用、部分适用和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种观点均有不足之处。第三人善意购买赃物的 ,一般情况下应取得赃物的所有权 ,原所有人应向非法出让人要求赔偿。但是 ,如果非法出让人没有能力赔偿 ,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 ,由善意第三人给予原所有人一定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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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的不统一不协调,导致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保护长期处于被忽视被排斥的尴尬境域。保护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具有法理之应然性与伦理之正当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善意”交易,应赋予赃物善意受让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现行立法理念与执法机制应当适当的革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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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78-79
犯罪嫌疑人通过合法的形式来转移、销售赃物,善意的第三人在取得赃物后往往会惹上法律纠纷。其在处理法律纠纷时难以厘清头绪,无法预料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不用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善意保护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赃物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应加强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