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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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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一方面承担着控诉犯罪、实施刑法的职能,另一方面还承担着诉讼监督职能,即监督制约法院的枉法裁判和公安机关的违法取证。控诉职能的实施与辩护律师职权的行使有着天然的对立性,而监督职责的履行也不必然获得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职权的结果。不管是从理论基础上考虑,还是从制度设计上看,检察机关都不宜成为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职权的义务机关。对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职权应恰当解读,它不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必然延伸,仅是检察机关的诉讼关照义务,法院应当承担更高程度上的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2.
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之一,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公诉人是依法行使公诉和诉讼监督权的检察官,担负着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的职能,既处在同犯罪斗争的第一线,又处于诉讼监督的第一线;  相似文献   

3.
李傲  侯皓瀚 《理论月刊》2023,(11):120-127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传统检察职能的突破与发展,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形成了新的权力配置格局。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存在受案范围“等”外领域扩张的无序化、起诉资格与起诉顺位的结构化以及办案模式实然层面的主导化。而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主要依托于固有的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诉讼信托以及支持起诉等理论,并未区分法律监督与直接提起诉讼之间的权力—权利界限。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应然状态应考量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立法定位、调查取证的权利边界以及不同程序之间衔接的具体向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4.
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标志着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步入新阶段。但法律仅就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授权检察机关为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出发,深入探究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问题,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应容许国家公诉机关或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直接关系到公益保护的有效和行政权力监督的力度.在我国建立以行政公诉优先、民众诉讼为补充的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既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调查取证方面的优势,又动员了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的行使,从而构建监督行政权力的系统,促进行政权依法行使,从而维护公益.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作用是监督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该权力在实践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为公权力,即检察职能;二为对内的管理权力。检察职能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职能,属于其业务。而对内的管理权力则是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有效行使而对单位内部工作流程及机关事务的管理行为,严格说不属于其业务。检察职能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对个案的办理来实现不同形式的法律监督,这其中决定因素就是对于案件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笔者看到多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在不断的积极探索,寻求解决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途径和办法,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的。  相似文献   

7.
民事立案检察监督制度存在概念表述不一、法律规范缺位以及司法机关各行其道等制度屏障,单纯利用传统法学的概念式研究方法难以突破研究困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现行规范类型导致民事立案检察监督制度的空洞化: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规范了法院的立案受理行为,审判监督程序吸收了对生效的不予立案、驳回起诉裁定的法律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弱化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职能。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性质以及其与审判权和诉权的关系上看,民事检察监督权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民事立案检察监督程序的设计应当与其监督的案件的性质、争议事项的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民事立案检察监督程序主要由检察机关依职能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辅助。检察机关在实施时,可区别案件情形,采取支持、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抗诉,移交纪检、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四种方式,通过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构建多层次的立案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8.
加强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需要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诉讼程序的相对闭合性,权利(权力)总量是一定的。在国家权力应当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其诉讼权利都应当是有限度的。当前,增加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少制度构想存在若干理论上的障碍:民主理论的客观阻碍、博弈利益的难以调和、诉讼权利的滥用风险、法官自由心证的实际冲突。因此,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赋予应当更加理性。  相似文献   

9.
首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要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认识。人大监督权,不是哪一个人的权力,从根本上说,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动摇了人大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其次,新形势下的人大监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来进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需要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人大监督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它管理经济的职能只能保持在宏  相似文献   

10.
金石 《人大研究》2022,(1):44-48
人大监督关系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稳定与发展,是国家监督体制中的主导力量,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大监督决定了诉讼监督的性质和方向,诉讼监督应受人大监督的制约和影响.从权力属性看,诉讼监督所属的法律监督权来源于人大的授权,这种权力的派生性、从属性决定了诉讼监督与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层次.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监督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与人大监督的关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只有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才能正确行使国家检察权,发挥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和《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的公布,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再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回顾我国诉讼监督立法进程的基础上,对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检察监督权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对策,包括诉讼监督意识的增强、诉讼监督内部环境的完善、外部环境的优化、宣传力度的加大以及自身监督能力的提高,以期能真正提高诉讼监督的实效。  相似文献   

12.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地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认可.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与理论中仍有较大的争议.从法理、社会管理、公益保护、现行法律四个方面论证得出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等现有权能的效用,唯有此才可从源头减少公共利益被侵害.  相似文献   

13.
新《刑事诉讼法》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纳入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当事人化的认识:一个诉讼参与人要具有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应该享有的特定的诉讼权利:即控告犯罪;直接起诉、委托代理诉讼;参与法庭审理;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新《刑事诉讼法》较之原《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上、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以及在诉讼程序停止时的权利都作了特别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对刑事检察监督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行使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保障机制,是深化检察改革、完备检察机关职权的重要一环。因此,为保障检察权行使的有效性、高效性和正确性,应完善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具体制度的立法,增强必要的法律手段;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改革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  相似文献   

15.
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新的形势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要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动摇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监督等职能,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李鹏委员长  相似文献   

16.
邵明 《学习与实践》2007,(7):96-102
我国检察院在现行民事法领域中具有违背法理的功能定位,并在维护公益方面存在着功能缺失。通过考察国外检察机关维护公益之功能界定,本文认为在民事法领域,检察院应当通过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来维护公益,作为公益维护者其在民事诉讼中是形式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  相似文献   

17.
刘康复 《求索》2008,(10):155-157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实际上是由公司控制股东所操纵,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听命于公司控制股东,公司中小股东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为克服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弊端,公司法设计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中小股东通过派生诉讼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权,其实质是解决公司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确保中小股东利益不因资本多数决原则而受到侵害。股东派生诉讼在本质上并非维护公司利益而是解决公司内部争议的制度,无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对公司的利益均没有实质性影响,所以法律无须赋予公司任何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18.
死刑复核是在刑事诉讼中对死刑适用的一种有效限制和质量保障。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目前最可行的方式就是派出法庭巡回复核,逐步实现死刑复核由内部审核程序向诉讼程序、由书面审理向开庭审理、由单方控制向多方参与的转变。死刑复核作为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不应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应根据情况区别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复核的案件,可由第一审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行使部分法律监督权,发现问题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复核的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行使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19.
黄豹 《求索》2008,(9):143-145
“产婴证奸”现象一方面说明我国国民诉讼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被害人诉权行使渠道的不畅。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实践中侦查机关对被害人报案或者控告的不受理涉嫌不作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害人不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缴纳鉴定费或者诉讼费用;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或者法院行使诉权的渠道存在困难。  相似文献   

20.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具有法律监督权和当事人证明权的双重属性,应从诉前和诉讼阶段对该权能进行二元区分。我国调查核实权的内部问题有调查核实手段单一、规范层级低和保障不足等,外部问题为被调查核实对象配合度不高和检察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等。通过对内外部问题作成因分析,应构建双重路径予以完善:内部路径为规制行使方式、区分适用阶段和配置责任条款等;外部路径为强化人员配备、建立专家库制度和加强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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