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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特点及缺陷入手 ,从适用范围的扩大、破产原因的统一、破产和解与破产整顿的关系等几个方面讨论了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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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造成部分受灾居民个人财产全部丧失殆尽,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处理灾后不良贷款。尽管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债权人有重要意义,不少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征信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现金占主导的消费方式等因素,个人破产制度很容易诱发破产欺诈,因此我国暂不适于出台个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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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鑫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9)
传统观念中我国商业银行是不可能破产的,所以商业银行破产机制始终没有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破产时就显得无章可循、程序混乱,给社会经济带来大量不必要的损失。可见,在我国建立商业银行破产机制是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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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农村的实际经济状况,是否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造成障碍?本文认为,个人破产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并不会因为农村和城市而有所区别。农民的收入状况,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富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农民权利保护等问题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对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破产适用和具体制度设计不应该区别对待。同时,本文基于农村的现状展望未来个人破产制度在农村推行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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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兴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1(1):17-24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避免个人破产滥用的同时发挥着适度惩戒的积极价值。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应优先从法理依据、制度支撑和实践需要等角度解决合理性和必要性担忧,同时参考国际已有的个人破产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目的明确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应采用裁判形成模式。在阐明构建前提和模式选择问题后,从失权持续期限、失权权利类型化和保障制度入手等方面具体设计,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失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试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相比,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建议我国破产法应明确破产管理人在不同破产阶段的职责权限和法律地位,增设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明确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认定办法,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监督和报酬确定方法。 相似文献
7.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中国建立完整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必须考虑中国现实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严格破产免责制度、破产无效和撤消权制度、破产和解制度、破产犯罪制度和人格破产制度及复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打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证。破产重整制度可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帮助困境企业重获新生,稳定市场制度,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着法律和实际适用上的困境,具体表现在重整制度社会文化认同度不高,重整制度整体设计有待完善,破产重整计划批准过程和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制度需进一步健全,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得不到足够保护等。因此,需要通过打造社会接受度高的重整文化、引入预重整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途径完善破产重整机制,进一步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相似文献
9.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破产法司法实践中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和个人信用状况恶化等问题。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能保障信用经济的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即在自由财产制度、破产许可免责制度、事后监督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方面构筑基本框架,就能防止这一制度被滥用,从而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完善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市制度,我国新破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其中以破产管理人制度最为引人注目,但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留有旧破产法中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而且存在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权力过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缺失等缺陷。在分析这些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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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131-133
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使其破产制度需要司法权和行政监管权的共同参与。司法权的公正保护和行政监管权的系统防范,构成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权力分配基础。严格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应以司法权为中心,以公正的法律程序保障破产的有序实施,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权的防范和管理作用,合理统一两者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的职责定位。 相似文献
12.
赋予市场主体破产能力责任是构筑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需要 ,规范破产程序、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是贯彻 WTO规则非歧视原则的需要。必须依法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宣告企业破产的惟一实质要件 ,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是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申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破产是债权人的权利。必须依法审查确认破产债权、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权 ,依法实行破产终结程序 ,以及建立企业破产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个人破产”为时尚早——从农村经济现状论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立足于我国目前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农村居民收入的复杂性对破产原因的影响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同认识给破产财产界定带来的困难,以及保障农民基本权利与破产复权之间矛盾。探讨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农村的实际经济状况对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影响,说明我国目前还不不具备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条件。 相似文献
14.
许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4):47-49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破产可划分为清算前和清算两个阶段。在清算前阶段,银行监管机构会通过各种救助措施,以避免尚有挽救希望的银行破产。只有当救助无望时,破产银行才会进入破产清算,但在清算程序中应尽量减少损失和避免社会震荡。因此,从银行破产界限和理念角度出发,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应当从特殊保护主义过渡到以重整为核心的破产预防主义,以破产重整和存款保险为支柱,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兼顾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5.
刍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陶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3):18-19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是破产法中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众说纷纭,各有优长,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应综合考虑五项要素:由谁选任;权力源自哪里;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维护谁的利益;是否具备独立性,有无主体资格.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现有专著鲜有论及,而法律规定又不够完善细致.破产管理人应承担一个善良管理人的勤勉、忠实义务,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对内、对外两种情形,须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6.
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核心,但现行的作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参照蓝图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所构建的免责制度在免责模式、免责实体、免责程序项下均存在同质化的失衡倾向。正本溯源,我国应构建平衡性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结合国情以及比对《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首先应确定综合性的免责许可模式前提:在秉持许可免责主义的基础上放开债务人免责申请节点;其次是明确扩张性的免责实体范围规定:在财产免责禁止层面排除劳动者债权,在行为免责禁止层面明晰适用条件;最后是建立限缩性的免责程序回转规定:细化免责决策程序,限制免责回转程序的终生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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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红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1):52-55
破产制度的首要作用是能使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及公平的保障。要实现这一目标 ,就必须严格规范破产清算 ,正确界定破产财产 ,采取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与撤消权制度相结合模式。 相似文献
18.
夏思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14-18
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传统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注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兼顾对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理念受到挑战。这种"重债权人,轻股东"的观念,既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制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因此,如何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适当弱化对债权人利益的关注,强化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怀,是我们目前更应当去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从解释论层面对股东权利进行了完善和明确,并从立法论层面试图赋予股东在清算阶段的某些权利,以期能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利,实现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19.
临时破产管理人的架构分析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实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的国家,为了防止破产财产的流失,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框架下,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填补现行破产程序制度上的缺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