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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部专门适用于台胞的投资保护法,是大陆给予台湾同胞投资的庄严承诺。并为台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极大地调动了台胞投资大陆的积极性、台胞投资企业获得得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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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常委会领导的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了国务院台办1995年8月提出的建议,于同年11月对《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台胞投资的基本情况和实施《保护法》的情况;落实台胞投资优惠政策的情况;依法保护台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以及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通过检查,进一步为台胞投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倪志福副委员长全面负责指导了这次检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部分人员,有关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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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台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今年10月底,检查组在京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外经贸部和国务院台办关于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汇报。11月上中旬,检查组分赴福建、广东两省进行了检查。与此同时,浙江、江苏、山东三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台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从检查、自查的情况看,各地贯彻实施台胞投资保护法积极认真,做了大量工作。各地政府都把贯彻实施台胞投资保护法作为吸引台资、推动两岸经济往来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了投资环境,保障了台资企业能够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了台商继续来大陆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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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志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8)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台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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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投资,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88年7月、1994年3月制定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22条》)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各地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这两部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福建、四川、江西、湖北、海南、广西、黑龙江、河南、浙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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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8月30日讨论通过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该《实施办法》共24条,自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办法有以下特点: 1.突出了保障在赣投资台胞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规定台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台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没有特殊需要,也不得征收,确需征收时,应依法律程序进行,并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向台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得干涉台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当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当地台办或法院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必须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台胞投资项目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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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涉台经贸方面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主要有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1999年12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推动祖国统一大业、促进台商投资大陆、发展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加快我们的经济建设步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样,它对上海加强台资引进工作和沪台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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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斌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71-73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现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民诉法二审草案》),新的《民事诉讼法》明年将会颁布实施。《民诉法二审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细化了调解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调解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新职权。检察机关如何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摆在民行检察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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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 《北京周报(英文版)》2021,(11):I0001-I0007
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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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晴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33-35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对走私犯罪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使走私犯罪的规定更为系统。然而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司法运作不一,违背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本文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研究基准,就走私犯罪类罪司法实践中的间接故意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正确认定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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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3):1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8日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办法》就预约定价作了专章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办法》虽然就预约定价作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鉴此,有必要从预约定价的概念、性质和作用入手,分析我国推行预约定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完善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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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针对大陆在台经贸活动的安全审查,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为核心,构建起一套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法律”和“命令”相衔接的规范体系,落实对大陆企业在台经贸活动的特殊管制。台湾地区法院的司法审查,在概括授权的审查、安全标准的审查和比例原则的运用方面,未能发挥司法的纠正作用,反而在规范适用时创造新的安全规范依据,在司法审查标准上放低要求,为大陆企业在台经贸活动安全审查遭受显失公平的严苛处理做辩护。这不仅践踏法律基本原则,侵害在台大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会阻碍两岸经济合作发展,给台湾地区对外经济合作造成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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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CFA的签署,是两岸经济关系发展到和平发展阶段的生动体现,标志着两岸经贸关系正式步人制度化轨道,也意味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要看到,ECFA只是两岸经贸制度化的第一步,其后续的政策落实,以及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仍将面临诸如台湾岛内政治生态制约、两岸政治军事互信较低等问题与挑战。只要两岸同胞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不断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局面,就一定能够展现中华民族复兴腾飞的锦绣前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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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报(英文版)》2020,(16):I0006-I0008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阿里夫·阿尔维于3月16日至17日对中国进行访问,巴基斯坦外交部部长、计划发展和特别任务部部长等高级别官员随行。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阿尔维总统举行会谈,李克强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分别会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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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Jiangyu 《北京周报(英文版)》2021,64(25):26-27
正The Anti-Foreign Sanctions Law(AFSL) adopt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NPC) is a landmark development in China's lawfare with Western countries; especially the United States. The AFSL now provide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citizens with a powerful legal weapon to counteract sanctions imposed by foreign countries against Chinese citizens and corporate entities. For this reason, it has been characterized as China's "blocking statut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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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9-12
2001年10月27日在我国加入WTO的前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改,不仅完善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同时也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更加符合WTO体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本文对照分析Trips协议的规定和此次修改的内容,旨在说明此次《商标法》的修改与国际法律规则的成功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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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豪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
关于人大代表的补选活动,我国《选举法》第54条只规定了选举主体而未阐明选举机构,若有数量较大的人大代表资格丧失引发补选活动时,专门的选举机构就必不可少。此时可以参照《选举法》第8条,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补选活动由独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补选活动的选举机构为同级人大常委会。但当数量较多的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代表资格终止时其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因成员不足而陷入瘫痪,无法履行其作为选举机构的职责,《选举法》对于这种情形的选举机构的规定尚存缺陷,因而需要结合实践中关于类似问题的应对措施从立法论角度对该法律漏洞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